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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企蛀虫串通法院侵占私有财产

时间:2017-04-27 16: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当“国企的名义”遇上“人民的名义”第一季之司法腐败

    近期,《人民的名义》反腐大剧的热播成为人们最津津乐道的话题,剧中检察官候亮平、陈岩石等人同贪官污吏、司法腐败坚持斗争的情景可谓是深入人心!可惜的是影视作品永远替代不了现实,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要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现在公权干预司法的情况还屡见不鲜,今天要跟大家讲述的就是其中的两个典型案例!

    孙大勇,是天津盛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仁公司)的总经理。盛仁公司于2005年至2015年间由于业务关系与天津纺织控股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天津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天津中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发生往来(服装公司与中孚公司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在这期间由于服装公司的总会计师伏丽和其他部分党委班子成员私立小金库、挪用资金及编制假账、集体贪污公款致使大约一个亿国有资产流失。随后为了掩盖国有资产流失,服装公司开始拖欠盛仁公司货款。盛仁公司从2014年到2015年期间曾多次催讨已欠的数千万货款,但服装公司拒不支付最后导致盛仁公司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再支付承租中孚公司厂房的租金。2016年中孚公司在天津东丽法院起诉了盛仁公司拖欠房租,东丽法院判决盛仁公司给付房租并腾空厂房。

    2017年3月3日晚上七点,天津东丽区法院执行局在盛仁公司已将厂房腾空、在没有出示拘留决定书及其他任何拘留手续的情况下将孙大勇非法拘留,直到3月7日下午四点才解除了拘留,解除拘留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仍然拒绝给孙大勇拘留决定书。盛仁公司与中孚公司的官司应属于民事诉讼,东丽法院为何突然拘留孙大勇,而且没有任何拘留手续?作为法院可以随便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吗?东丽区法院这样的行为跟绑架有何区别,作为执法部门难道就可以不用守法、肆意的践踏法律吗!

    盛仁公司与服装公司相关联的另一起诉讼发生在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虽然主审法院换了,但是诉讼的过程依然让人大跌眼镜。这个案件起因要从2012年说起,当时服装公司的业务经理柴凌燕向盛仁公司催要款项,并要求盛仁公司将款项先支付到刘建功(柴凌艳的丈夫,二人系夫妻关系)个人账户。按照柴凌燕的要求,盛仁公司于2012年3月到8月间陆续向刘建功个人账户支付56万元人民币。但是到了2015年,在盛仁公司与服装公司的审计过程中,服装公司却拒不承认收到该款项,盛仁公司这才意识到上当,遂多次要求柴凌燕返还该款项,但柴凌燕拒不返还。无奈之下,盛仁公司只得向河西区法院起诉。

    河西区法院受理后,向盛仁公司提出柴凌燕夫妇愿意调解,但是需要撤案另诉,需要将起诉事实变更为孙大勇和王毅(盛仁公司财务经理)向刘建功出借借款。出于对河西区法院的信任,盛仁公司撤诉后由孙大勇和王毅另立案件起诉刘建功返还借款。令人没想到的是,在新立案件的审理中,柴凌燕夫妇提供了由北辰区普东街道办事处富宜里社区书记崔玉娟出具的内容虚假的《居住证明信》骗取了司法管辖权。而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是为证的情况下,拒绝接收盛仁公司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调查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文件。值得一提的是,柴凌燕在原未撤案件的调查中曾反复更改自己的长期住址。既然是长期居住地那怎么可能会有多个地方,而且柴凌燕提到的多个住址在时间上都是重叠的!孙大勇事后回忆说:感觉河西区法院撤案另立的行为就像是做了一个局,目的是为柴凌燕逃脱法律责任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直到柴凌燕如愿拿到了北辰区普东街办事处出具的虚假证明!

    据孙大勇反映,自伏丽等人侵占国有资产以来,为掩盖罪行,天津纺织控股集团有四家下属企业分别与盛仁公司产生诉讼,几年来诉讼案件多达十几起!以上两个案例仅仅是诸多官司中的部分案例,然而就在这两个案例中服装公司和中孚公司就存在着串通法院、欺压侵占民营企业资产的行为!天津纺织控股集团作为服装公司和中孚公司的上级单位,对于这些诉讼案件肯定是知情的,再联想到纺织控股集团董事长天津市委委员的身份,想必大家对盛仁公司在诉讼中遭遇的这些怪事儿也就不会感到奇怪了吧?(纪实待续,第二季“真实内幕”随后更新,请大家关注)

    相关图片证据付下:

    1、2016年7月19日,柴凌燕和刘建功在(2016)津0103初字6506号案件中的编号为0000211送达回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自己向法院确认住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韩江道香水园2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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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6年7月29日,柴凌燕和刘建功在(2016)津0103初字6506号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称长期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小淀工业园”; 2016年8月15日,柴凌燕和刘建功二人又提交申请书,在(2016)津0103初字6506号案件撤回管辖权异议,认可二人长期居住地是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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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6年8月26日,在河西区法院的开庭笔录中,柴凌燕再次承认自己住在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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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7年2月8日,柴凌燕和刘建功在(2017)津0103民初684-2号和685-2号案件中,提交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虚假证明中称,“刘建功和柴玲燕自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4日期间租住在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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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东丽区拘留所出具的解除拘留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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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河西区法院及天津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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