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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马涛案 律师:公款私存不是挪用公款

时间:2017-05-04 10:4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江苏一乡镇财政所长提出方案,乡党委书记向乡长告知实情,乡长签字同意,会计明知公款私存为他人揽储并实际操作;该乡党委书记出国用公款购买了大量礼品,当众送与了相关领导、同事、下级干部。

  近日,沭阳县北丁集乡原党委书记马涛挪用公款、贪污案二审在江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马涛的辩护律师刘博今接受采访时表示,公款私存不应该算是挪用公款。

  帮人揽储被判挪用公款

  2017年3月16日,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涛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2010年3月,时任沭阳县北丁集乡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马涛,与该乡财政所所长齐仁敬(另案处理)合谋,以乡政府支持企业发展名义,安排企业老板仲和平向乡财政出具500万元的借条,实际将500万元存到齐仁敬在沭阳东吴村镇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用于帮助在该银行工作的被告人马涛的外甥李跃文完成存款任务,后于2011年上半年归还。马涛分别于2010年7月到新加坡学习和2011年9月到美国学习,两次出国学习前,在相关学习费用已缴纳的情况下,安排齐仁敬分别准备公款4万元和5万元用于国外学习期间购物,回国后被告人马涛未归还上述款项,后齐仁敬虚列其他开支发票予以报销。另有宿迁市干部培训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査机关提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被告人马涛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安排财政所长齐仁敬为其准备国外学习期间个人消费费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齐仁敬为其准备的钱系单位公款,回国后从未归还,也未提及报销事宜,其提出的9万元用于购买礼品送领导和同事的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区法院审理7个月

  马涛的家属告诉记者,马涛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同年8月27日被公诉至法院。后公诉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宿城区法院于2016年5月4日恢复审理(有恢复审理决定书一份),于2016年12月12日开庭宣判,并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上时间是2016年12月9日,在未考虑新证的前提下,区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定罪马涛挪用公款500万元。此时从区院恢复审理算起,历时七个月零5天。

  马涛的家属表示,一审的宿城区法院在2016年5月4日恢复审理后,很快作出审判意见,在5月10号左右将卷宗及区法院的审判意见报宿迁市中院审批。宿迁中院接到请示后,迟迟没有给出结论,快三个月时,家属托人打听,中院说审委会已开过,要报省高院审批。后来仍迟迟未报,再托人打听,中院说电脑坏了,要重新补电子材料,补好后上报。历经三个多月后,至8月中旬左右,宿迁市中院才提出审理意见,向江苏省高院报批。

  2016年9月底,恢复审理快5个月时,家属以一审期限已满为由向区院提出取保候审,区院以卷宗全部移交上级法院,他们没办法受理为由,拒绝取保候审,并说报批的案子,法院内部不考核时限问题,不受法定一审时间的限制。还说市里说过了,这个案子在未回来之前,任何人不能动。

  大概11月下旬左右,省高院才层层下达批示。11月30日,宿城区法院对我们提交的新证据召集区检察院和律师进行了质证,检察官和法官都说我们的证据没有提供方东吴银行盖章,律师解释说银行表示只有公检法纪去调取时才盖章,并申请区院依法调取,区院未调取。

  律师意见

  公款私存不应该算是挪用公款

  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

  关于挪用公款罪部分刘博今律师经过调查认为,马涛想帮助东吴村镇银行揽储,于是齐仁敬提出方案,即由于乡财政不得再开立账户,只能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将财政款打入其东吴村镇银行账户,来完成揽储任务,但是必须假借食用菌借款为名,马涛认可。并将实情告知乡长王建。

  此次,齐仁敬准备借款条让仲和平填写,借款数额及用途,王建乡长签字同意;仲和平签字;齐仁敬签字同意;被告马涛,由于并没有职权,因此借款条上没有其签字。

  另外,齐仁敬把公款私存任务交给财政所会计,赵永艳将款项存在了齐仁敬账户;齐仁敬告诉了赵永艳(第一次笔录第3页)为了银行完成揽储任务。因此,这500万元存在齐仁敬账户是会计实际操作。

  因此,刘博今认为,公款私存的目的是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提出方案的是所长齐仁敬,马涛向乡长告知实情,乡长签字同意,仲和平知道全部实情并配合,会计明知公款私存为他人揽储并实际操作。

  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二人共谋,并实施挪用公款;而是书记马涛、乡长王建、财政所所长齐仁敬、食用菌老板仲和平、财政所会计赵永艳,共同实施完成。

  刘博今还表示,一审认定乡长王建批准同意的是将500万借给仲和平资金周转不符合常理。其一、500万元是北丁集乡绝大部分存款,将款项借给一个民营企业是严重违法的;其二、乡长王建并没有看到仲和平的食用菌公司的财务财产信用评估报告,并且也不去了解是否有偿还能力,就签字同意出借,绝对是不可能的;其三、王建签署同意借款条上签字的时候,没有正式合同没有利息,没有违约金、没有财产担保或抵押。其欣然签字说明他知道这500万不是真的打入“仲和平的食用菌公司”。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建并不知道公款私存,不符合常理。

  综上律师认为,公款私存为他人揽储,并不是马涛与齐仁敬的二人行为,而是北丁集乡财政乡长、财政所所长、财政会计、食用菌仲和平和马涛的共同合意,乡长签字同意、财政所所长同意并提供账户、仲和平配合、赵永艳会计实际操作。

  刘博今还表示,马涛外甥完成了50万的揽储任务;齐仁敬也为他人完成了部分揽储任务,期间利息据为己有,上述行为,在案发时已经纠正,并未造成严重损失,反而为乡镇企业批准取得贷款创造了条件。并且,马涛在案发前主动向有关纪检部分交代了上述事实。应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为宜。

  关于贪污犯罪部分,刘博今认为,马涛主观上没有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有确凿证据证明,马涛用公款购买了大量礼品,当众送与了相关领导、同事、下级干部。虽然败坏了党风,但依照贪污罪衡量,还是欠缺了主观要件。

  在客观上,马涛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马涛所获取的9万元,是乡财政支付,乡长签字,财政所所长找发票报销等行为,完全是公开的,乡长、财政所所长、会计和马涛共同实施的,不存在骗取、侵吞、窃取的行为。马涛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罚,但是依照贪污罪的四大要素,衡量还是缺乏主客观要件。

  马涛的家属认为,因为慰问领导是为了协调工作,慰问职工是为了鼓励干劲。基层官员难得被安排出国一次,买点国外的纪念品(有刷卡流水无发票)慰问领导、职工是情理之中的事。当时(2009-2010年),官场上送礼蔚然成风,县委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哪个单位不积极对上争取、协调关系,不为本单位职工谋福利?为的是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争取工作主动权。县委县政府、法院、检察院、纪委,他们领导送出去的东西,如果调查起来,收受人也不会承认的。

  刘博今律师接受采访时还表示,在马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的法庭人员组成中,审判长陈以强系在马涛双规前就介入此案,并给出定论,现在又做马涛案二审的审判长,明显不妥。

  律师认为, 二审法庭未将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提前几天告知马涛的律师,只通知了开庭时间和地点,律师不知前因,开庭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可见审判长陈以强作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文/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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