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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亭湖法院要求按照 “假病历”鉴定遭质疑

时间:2017-05-07 13:2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江苏盐城市民万光琴兄妹怎么都没想到,自己老母亲会在医院的第二次手术后死亡,在他们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复制病历后,发现为了缓解老人的疼痛,医生居然在术后数小时里,给老人注射了24支麻醉药,甚至还注射了10毫克毒品吗啡,导致老人过量使用麻醉药后死亡。万家兄妹在得知老人死因后,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然而,受理此案件的亭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重超出审限,更令人气愤地是,法院竟然要对医生重新制作的病历进行鉴定,而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公正地判决。而类似的案例,江苏南京、淮安、泰州等地法院,都曾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审理过医生篡改的病历的案例,判决医院败诉,让患者家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老太术后使用过量麻醉药死亡

  2013年9月,年近八旬的盐城市民万老太因病入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为冠动脉狭窄50%,该院医护人员要求老太做造影检查和支架介入手术。2014年1月7日下午,征得老太及其家人同意后,进行支架介入手术。根据医疗常规,冠动脉狭窄50%,不需要放支架,65周岁以上的老人,更不宜放支架,即使是病情需要,也不宜超过2根,超2根的应做心脏搭桥手术,而术前医疗方案是放2根支架,但在打开她的血管后,医护人员突然改变方案,要求放4根支架,要求万老太的子女补交费用,在第3根支架放入后,因未扩张又被强行取出,后又重新放入,术后因血管受创,万老太胸痛不止……

  万老太回到病房里,胸痛加剧,只好又拖进手术室进行二次“手术”,第一次手术用了2支麻醉药,第二次手术居然用了8支,致万老太失去知觉,即使再大的胸痛,她也感觉不到。

  经过二次手术后,万老太被送入重症监护室,不料又造成了肺部感染(注:术前检查肺部正常)。医护人员在1月8日中午,为了缓解万老太的胸痛,给老人使用了10毫克毒品吗啡麻醉,并从下午开始到晚上10时,先后给老人注射了24支麻醉药,使用过量的麻醉药,让万老太感觉不到一点的疼痛,可是她的呼吸被抑制,于1月9日凌晨心脏骤停死亡。

  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和手术过程的影像,均应在当日形成,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却将原始的入院记录、手术审批书、手术记录等资料扔掉,在万老太死亡后,从电脑中重新制作了一套病史资料,特别是提供给病人家属的二次手术的影像资料,是其他手术成功的男性患者的影像资料。

  亭湖法院坚持依篡改的病历作鉴定

  看到万老太因手术去世,万家人悲痛万分,在办理了老人的丧事后,万家兄妹从医院复制了万老太的病历,发现为了减少老人胸痛,在10来个小时里,医护人员竟然向她注射了10毫克毒品吗啡和24支麻醉药,同时发现主要的病历是重新制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伪造、篡改病历和病史资料的,应推定医院有过错。而万家兄妹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后,亭湖法院民三庭陈凤泰庭长,却坚持根据虚假病史资料,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委托鉴定。证据(病史资料)的真实性应由人民法院认定,不属鉴定范围。证据虚假,鉴定结论结果必然不真实。

  万家兄妹告诉记者,亭湖法院以万家不配合对万老太病史资料进行医学鉴定为由,驳回他们的诉求。而根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12日)时指出: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亭湖法院却委托同一“父亲”的市卫计委所生的两个“亲儿子”中的另一个“儿子”盐城市医学会,对“亲兄弟”的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这能公正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而亭湖法院却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直接对外进行委托,明显是有法不依。

  中院宣传处建议向法院院长反映

  2017年4月20日下午,记者根据万光琴兄妹的投诉,来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政治部宣传处,该处施处长提出可将具体案件情况,向盐城市中院院长王世华反映,也可向分管副院长胡勇反映。

  据悉,在亭湖法院开庭审理万老太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时,谷某等医护人员出庭接受调查和质询时,当庭承认将原有的病历扔掉了,在万老太死亡后,重新制作了病历。

  据悉,在江苏省南京,南京市中院(2013)宁民终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医方存在篡改、伪造、隐匿病历行为,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淮阴区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276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2015年6月26日,江苏扬子晚报曾以《老太手术感染“超级细菌”身亡,泰州中医院篡改患者病历被判赔33万》为标题,报道泰州市中医院篡改77岁张老太的病历,被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一审认定泰州市中医院存在过错,判处其赔偿张老太亲属33万余元,泰州市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泰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医方篡改病历存在过错

  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周勤律师认为,医院病史资料属于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而不是医学问题,不属于医学鉴定范围。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且对病历的书写时间和要求,国家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明文规定,在患者死亡后重新制作,明显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由医方对原始病历扔掉原因和重新制作病历的真实性进行举证证明。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应推定医方有过错。

  目前,万家兄妹已经提起上诉,不知江苏盐城亭湖区万老太病历被重新制作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盐城市中院能否作出公正判决?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新农村商报记者 周勤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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