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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目中无法?还是明知故犯?

时间:2017-05-16 10:0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广西南宁武鸣区政府部门“奇葩”解读高级法院判决书令人瞠目结舌

  近期,本报持续对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太阳广场、尚东御景等小区万余户居民入住五年来仍然未开通管道煤气,二十多层高楼仍需上下搬运煤气罐,影响生活质量且增加生活成本的民生问题予以了关注。据了解,此事源于南宁市武鸣区政府部门不履行与投资商南宁中威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协议书》,下停工令并发出解除《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协议书》通知书,导致燃气工程停止而无法供气。居民为此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怨声鼎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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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区尚东御景等小区居民向记者诉说管道燃气多年未通的情况)

  为此,本报记者深入基层调查采访,于2017年4月10日发表了题为 《南宁市武鸣区住建局拒不执行广西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决议令人费解》 的报道,报道中涉及到2016年8月10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行终字第133号行政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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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终审判决,必须执行。但是,武鸣区住建局于2017年4月6日召开听证会,置广西自治区高院的生效判决于不顾,要坚决解除《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协议书》。

  那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南宁市武鸣区住建局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应该立即执行,还有什么理由再次启动解除特许协议书的执法程序?2017年4月28日,记者再次来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住建局深入了解情况,武鸣区住建局以官方的名义正面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如此“奇葩”解读判决书 令人瞠目结舌

  武鸣区住建局李正斌副局长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发表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高法是判了,但是只是解除了我们原来下发的解除合同通知,说明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我们错了,内容错了,程序也错了。但是判决书也没规定我们要履行什么,也没说不让我们做什么,所以我们再次启动解除合同的程序”。当记者问道,对同一个《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协议书》多次做出解除合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李副局长解释说,解除理由不一样,不属于重复做出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关于为何召开解除特许合同书的听证会,再次启动解除合同的程序,理由是中威公司虽然已经实际施工了武鸣区的管道燃气工程,但工程未经过招拍挂程序,不合法,我们要重新启动招拍挂程序。原来的解除通知书在程序上不合法被自治区高法撤销,那么现在要把程序补上。当记者问道,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社会资金投资的,可不经过招拍挂程序,李副局长回答说,那只是指管道燃气工程,不是指管道燃气经营。

  第三,关于中威公司气源厂用地问题,李副局长解释称,双方是2006年签订的合同,2007年7月给企业划拨过土地,但后来因为国土部门否决等原因,此事最终没有落实。现在双方对付公堂了,我们更不可能给划拨土地了。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威公司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有建成的气源厂,而建设起源厂,必须得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给落实气源厂用地。中威公司之所以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因为武鸣区政府一直没有给该公司落实用地,该公司没有土地不能建设气源厂,也就无法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是的,政府不给土地,企业建不了厂子,就没办法办证,没证企业现在的经营收费行为就不合法。”李局长也承认这是个“死循环”问题。

  对于武鸣区住建局的这些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伟民教授做出了如下分析点评:

  一、 南宁市武鸣区住建局对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书的理解是错误的。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既然撤销了武鸣区住建局一系列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维持了《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协议书》法律效力,武鸣区住建局作为政府部门,也作为合同的一方,应该立即执行判决,履行合同,这才是一个法治政府应该有的态度。武鸣区住建局这种拒不执行高法判决的行为乃是无视法律的行为,这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是坚决不允许的。

  二、现在武鸣区住建局以未经招拍挂为理由再次启动解除特许合同书的程序,这明显是一个行政行为重复启动,明显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国务院《城镇管道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这说明社会资金投资管道燃气工程,可以不经招拍挂程序,并可以经营管道燃气收益来收回投资,不是仅指工程,这是明文规定的。这在现在就叫做PPP政府项目,对此政府部门都必须是熟悉的。所以,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招拍挂的问题。如果非要以此为由启动解除特许合同的程序,那一定是为了其他目的。

  三、关于气源厂用地问题,政府不给土地,企业建不了厂子,就没办法办证,没有许可证企业就无法经营,住建局李局长承认的这个“死循环”问题,是政府问题,不是企业问题。政府招商引资把中威公司引进来,边施工建设边补办手续,这是政府承诺的。中威公司已经投资几千万建设管道煤气工程,履约在先,而政府部门不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还找各种理由要赶走中威公司,公平正义何在?现在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判决武鸣县住建局错误执法,撤销了住建局下发给中威公司的一系列错误的行政文书,那么武鸣住建局就应该端正态度,本着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的宗旨,给中威公司清除障碍,使管道燃气工程顺利进展下去,让百姓早日用上管道煤气,造福一方人民。这才是一个人民的好政府!

  事件回放

  2006年7月12日,中威公司经武鸣县政府同意,在当地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并与武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了《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有效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共20年。

  自签订协议起,中威公司在武鸣县陆续投入3200多万元,其中,中压地下管网(市政网)2000万元,完成22公里;庭院管网投入500多万元,完成16公里;气站投入300多万元,建成4立方米瓶组气站3座,2立方米瓶组气站1座,1立方米瓶组气站1座,已签订40多个小区的管道燃气建设合同,正常供气的小区有30多个,共7000多户,在建小区6000多户。中威公司在武鸣县安排下岗人员40多名,年纳税100多万元。

  然而,2014年5月9日,住建局以该公司建设的燃气管道未办有建设审批手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书。中威公司与住建局交涉,但对方不予回复。

  5月21日,住建局又宣布,解除与中威公司的协议。住建局在一份通知中说,中威公司擅自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广西万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万佳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中威公司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武鸣县注册登记设立具有燃气经营许可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中威公司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整改均未到位。

  2014年5月23日,中威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武鸣县住建局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关于解除与南宁市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的通知》无效并予以撤销,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协议书的各项义务。

  2016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威公司胜诉。

  被殃及的“民生”

  武鸣区尚东御景小区2012年入住,,350户居民入住前每户交纳了2300元燃气管道初装费,共80万元。已经过去了5年多,到现在还没有供气,还是要依靠煤气罐做饭,肩扛手提,爬上爬下,十分不便。居民们对此意见非常大,也多次去政府进行维权讨要说法,可至今仍未解决。

  据了解,尚东御景小区燃气管道是由中威公司铺设的,由于中威公司与武鸣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纠纷,导致尚东御景小区长期得不到供气。据了解,同样情况的小区,武鸣城区内就有40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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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五年仍未供管道煤气的太阳广场小区,30层高楼居民仍需上下搬运煤气罐)

  “我们施工被制止,设备也被没收。住户钱交了,我们的管道也铺好了,我们要供气,可住建部门不让开发商把初装费交给我们,也不让我们接通管道。”中威公司负责人说。

  近年来,中央重拳整治为官不为现象,特别是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领导干部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国务院近年来也持续不断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严格督查,纪检部门也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行动,目的就是要向“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宣战。

  民生问题无小事,我们希望南宁市武鸣区政府部门认真执行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履行与中威公司签订的《武鸣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中的义务,尽快恢复开工建设管道燃气工程,让武鸣区的市民们早日用上管道煤气,造福民生!!

  有关此事件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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