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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1年前被撤销 河南三级法院审三年视而不见

时间:2017-05-19 18:40:1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2014年,原告“社旗县广播电视局”以被告南阳市龙马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阳龙马公司)拖欠承包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该案经社旗县法院一审、南阳市中院二审终审,被告不服又申请河南省高院再审,河南高院于2016年11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河南三级法院审了三年,终算尘埃落定。殊不知,该案原告早在21年前的1996年,就已经被撤销了!

  以上是社旗县委县政府1996年文件。之后,2002年,社旗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更名为文化局。如下图:社旗县委、社旗县人民政府2002年2月24日《社旗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社发(2002)2号。

  到2010年,文化局也不存在了,社旗县组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将县文化局的职责、县广播电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再保留县文化局。如图:社旗县委县政府2010年8月4日《社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社发【2010】19号。

  2010年19号文中明确规定“新组建和更名单位印章由县政府统一执法,党组(党委)印章由县委统一制发。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作废并分别上交县委或县政府统一注销,原机构牌子同时摘除”。

  上述三份裁定书中“社旗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杨清良,其实际职务为社旗县广播电视中心党组书记,而非广播电视局局长,再者,社旗县广播电视局彼时已不存在了。这不,有任命文书,如图:

  社旗县广播电视中心原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10年调整为社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在2010年19号文明确规定)。

  被撤销21年的原告,缘何能够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呢?“社旗县广播电视局”在一审时向社旗县法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频道审批手续等证据,社旗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第一组证据收费备案申请是2014年的和本案无关,无线电台执照、法人证书均已过期,本院对这三份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既然社旗县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却为何确认了社旗县广播电视局的主体资格?为何二审南阳市中院竟审查不出来?之后,2016年下半年,社旗县广播电视局被撤销的证据材料告知河南省高院后,河南高院依然以社旗县广播电视局为主体作出了相关裁定。匪夷所思啊!

  该案迷雾重重,疑点甚多,这还仅仅是其一,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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