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作为胜诉的原告人常某某,在她已经做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在被告“老赖”的资产已经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良好执行条件下,但该法院的执行庭不仅不予执行,而且以种种借口推诿执行。为此,胜诉的常某某手拿“法律白条”却无可奈何。
这是一起三次胜诉的民事案件
常某某是孤儿寡母的单身母亲。
据查,常某某是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和胜诉人,也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上诉人和胜诉人,这两份法律《判决书》已经分别生效了21个月和16个月。
然而,在依法治国和全国性执行风暴大会战的今天,常某某手持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和合法的财产保全手续,在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某些干警的眼中却俨然是“法律白条”,他们既不依法执行已经冻结的可执行资金,又无视财产保全手续的合法存在,至今对被执行人的资金不予处置,对常某某的保全不理不睬,致使她至今无法拿到判决生效的1062600元本金及4倍计息的利息。
原来,自2007年始,常某某的丈夫先后出借给三门峡神能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能公司)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张宽清了1828520元人民币,用于张宽清及其妻王香耿的神能公司经营活动。2009年,常某某丈夫因病去世后,被告张宽清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归还所借债务,在催要多次的情况下,他每次只还个500或1000元敷衍了事,在事实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老赖”。2014年6月,常某某获悉神能公司在湖滨区交口乡将被占地拆迁的消息后,这才有了追讨借款的希望。2015年5月,常某某在向湖滨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宽清及其妻王香耿和神能公司的同时,特意向交口乡人民政府“对三被告占地拆迁补偿款进行了诉讼保全,交口乡乡长为此做了批示,表示对保全认可”,从而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财产保全手续。
2015年,经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12日下达了(2015)湖民初字第1260-1号《民事裁定书》,正确裁定了“暂停支付被告张宽清、王香耿、神能公司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款2506720元”的核心内容,常某某在民事裁定中胜诉;随后,又经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同年9月28日,(2015)湖民初字第01260号《判决书》下达,判决“被告张宽清、王香耿、神能公司偿还常某某1062600元本金及4倍计息的利息”,常某某在一审中又胜诉;2016年,因被告不服判决,常某某又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以不争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而再次胜诉。同年2月1日,(2016)豫12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即:原审被告张宽清、王香耿、神能公司偿还常某某1062600元本金及4倍计息的利息。
执行条件良好却得不到执行
常某某三次胜诉且又有财产保全手续的民事案件,应该是一起执行条件良好的执行案件。然而,因为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个别领导的不作为和执法犯法的胡作非为,对常某某已保全的和应该执行的款项不仅不予执行,而且还对被执行人的冻结资产不予处置,任由“老赖”张宽清、王香耿及神能公司逍遥法外。
因此,常某某曾向有关上级部门诉求,希望以此案为例,纠察并问责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法“双面性”的严重问题。比如,常某某曾在另外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时,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却“铁面无私”,根本不顾及常某某孤儿寡母、生活极端困难和处境十分艰难的事实,硬是把她栖身的唯一一套住房给强制执行了,并把她微薄的工资也逐月扣除了,直到最终执行完毕。
常某某的遭遇与不幸,固然令人同情和理解。但令人费解和十分疑惑的是:同样是湖滨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对待“被告”的常某某时,为什么“依法执行”得“心黑手狠”?而对待胜诉的“原告”常某某时,为什么又“依法执行”得“心慈手软”?透视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针对常某某的“双面性”,透过这起执行条件良好而迟迟得不到执行的民事案件,关于依法治国阳光下的司法改革进程,是不是在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还属于“任重而道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