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靖边法院枉法裁判放纵伪证者包庇诈骗者谁来监管

时间:2017-06-02 10:0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陕西省靖边县,一个叫边登明的人,利用伪造的两封协议霸占别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却得到了靖边县人民法院的支持。一个纠纷,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反反复复长达6年之久,诉讼人苦不堪言,称官司打了6年,榆林、靖边两级法院反复无常不但审理不清,而且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真是肥了法官穷了诉讼人。并且,边登明所提供的两份伪造协议已经被司法机关鉴定为假的,边登明的诈骗行为不但没有被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反而为边登明利用伪造的协议提供诉讼便利,合谋做文章。

  同一个法院同一件事官司输赢来回判在打谁的脸?

  2O08年11月,刘亮购买了杨贵元、杨占明、樊振军三人合伙开办的靖边县杨桥畔镇杨桥畔村的鸿盛机砖厂,生产一年后,于2010年2月把该砖厂及设备转让给杨贵元,砖厂有存砖270多万块没有转,刘亮雇人管理销售。到2011年9月9日共销售存砖90多方块,剩余186万块,刘亮给刘宝玉看护砖的工人用12万块砖抵了工资,又赔偿损坏李应亮小树合砖2万块,捐村里铺路2万块,砖损计12万块,剩余158万块以每块0.2元卖给本村村民王治亮、魏宗强,签定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清点交付,王治亮、魏宗强付清了31.6万元砖款,等待商机再行出售。

  在上述一系列经营行为中,长达三年多时间,无论是买、卖还是处置、捐赠,均没有人提出疑义,但是在王治亮、魏宗强拉用砖时遭到本村村民边登明的阻挡,边登明谎称该砖由杨贵元给他抵债了,王治亮、魏宗强要求让杨贵元出面质对,边登明不但不找杨贵元澄清事实,反而侮辱打骂王、魏,并且强行拉砖。

  为了阻止边登明的暴力强占财产行为,王治亮、魏宗强于2011年9月14日将边登明告上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边登明立即停止阻挡王治亮、魏宗强销售该成品砖的行为;立即返还王治亮、魏宗强的20000块机砖;赔偿王治亮、魏宗强经济损失7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边登明承担。

  靖边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治亮、魏宗强与刘亮签订的《卖砖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应为有效。被告边登明阻挡二原告销售“红砖”并且自行拉运红砖,不仅妨害了二原告行使物权,同时还对二原告的物权造成了实际的侵害。

  2011年11月25日,靖边县人民法院做出(2011)靖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边登明不得妨害原告王治亮、魏宗强销售存放于靖边县鸿盛机砖厂的成品转;由被告边登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治亮、魏宗强红砖20000块。

  判决书下发后,边登明不服,上诉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靖边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靖边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靖边法院又以崔光全为审判长,周永东和周秉元为审判员,聂燕为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治亮、魏宗强的诉讼请求。

  一个简单的经济诉讼案件,同样是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一会原告有理,一会被告有理,靖边县人民法院在自打耳光的同时,也把诉讼人拉入了漫长的马拉松诉讼中,从而也给自己留下了权力寻租空间。

  靖边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皮球来回踢意在保护谁

  为了讨要说法,刘亮又将边登明诉上靖边法院,请求确认存放于靖边县鸿盛机砖厂的186万机砖属于刘亮所有。靖边法院以牛怀玉为审判长,贺秉政为审判员,张静为代理审判员,廷飞为书记员,组成合议庭,混淆是非,以原告以自已的名义主张该涉案机砖的所有权其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3)靖初字第005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亮的诉讼请求。

  王治亮、魏宗强诉边登明无果,只好又将刘亮诉上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23日靖边法院作出(2013)靖民初字第01654号判决书,判决解除魏宗强、王治亮与刘亮于的《卖砖合同》,由刘亮返还给魏宗强、王治亮购砖31.6万元。

  判决下发后,刘亮不服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亮找到证人杨贵元,杨贵元证明其并未与边登明签订过任何以砖抵债协议及清点交付协议,该证言并经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二审判决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院于2014年7月4日做出(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亮于返还给魏宗强、王治亮购砖款31.6万元,并承担利息。

  对此,刘亮申请再审。榆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进行了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刘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做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榆中民申字第00045号裁定驳回刘亮再审申请。

  (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治亮、魏宗强随即向靖边法院申请执行,靖边法院将刘亮一辆价值70多万的丰田霸道以38万元变卖,并且将刘亮上了老赖黑名单,导致刘亮所经营的红星砖厂由于缺少资金而倒闭。

  靖边法院明知边登明在诈骗却枉法裁判为何无法无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按照规定,刘亮向靖边法院和榆林中院提供的公正书是最有力的证据,而且也无需再举证证明,为什么在靖边法院和榆林中院被视为废纸,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但是在这里被曲解亵渎!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比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靖边法院和榆林中院有关法官在明知道边登明提供假协议的事实,却予以采信,给刘亮造成砖款30多万和汽车70多万以及砖厂倒闭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二级法院的胡乱判决,刘亮胳膊扭不过大腿,只好于2014年7月29日又将边登明诉上靖边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存放在靖边县鸿盛机砖厂的186万块机砖属于刘亮所有,判令被告边登明强行拉走的机砖无效。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4)聊鲁西证民字第260号,证明存放在靖边县鸿盛机砖厂的186万块机砖属于刘亮所有,证明杨贵元不欠边登明60万元转让费,证明杨贵元也从来没有和边登明签订过抵债协议,更没有签订过清点红砖协议,也没有签字和摁指印。

  但靖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亮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机砖具有所有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27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亮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发后,刘亮不服,又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韩燕妮为审判长,马晓梅和任小明为代理审判员,白阳痿书记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刘亮依法申请对边登明出具的两份协议上扬贵元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边登明出具的两份协议上扬贵元的笔迹和指纹均不是杨贵元的签字和指纹。

  不知为何,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做出(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169号判决书,撤销靖边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2713号民事判决,发回靖边法院重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指出,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一个买卖合同,诉讼人打了长达6年的官司,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反反复复,至今,这两级人民法院也不能做出正确的宣判。在该案中,边登明之所以能霸占别人的财产,靠的就是两份伪造的协议。

  遗憾的是,无论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边登明的这一诈骗行为,都视而不见,不但不按照程序已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反而支持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为虎作伥的背后,是两级法院的法官在枉法裁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针对边登明的涉嫌诉讼诈骗和多人作伪证以及和榆林、靖边两级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究竟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将密切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