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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外地企业中标后为何“纠缠”不断?

时间:2017-06-28 12:0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们是通过公开招标才拿到通化市中医院门诊住院楼装修工程的,没想到,中标以后闹心的事情更多了。按照合同,我们是大包,所有的材料都必须由我们自己进货,但是中医院非得由他们指定供货商、指定品牌、指定价格进货,他们还私自摘项外包……我们实在无法满足他们的潜规则要求了,就被他们一脚踢了出来。”2017年6月9日,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长春老板王甲男气氛的对记者说。

  鑫帝装饰:中标后遭遇没完没了的“纠缠”

  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当时,通化市中医院(本案被告)门诊住院楼室内装修工程对外公开招标。王甲男任总经理的吉林省鑫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鑫帝装饰)是一家位于长春市的装修企业,通过公开竞标于同年10月13日中标。2010年10月,该工程开工,同年12月,由于建设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迫暂时停工。2016年春,工程重新启动,同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工程于2016年7月1日再次开工,但是施工方完成79.2327万元工程后,2016年8月16日再次停工。原告鑫帝装饰认为:是中医院一方严重违约要求停工的,其多次与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法院。中医院一方则认为是鑫帝装饰单方面停工的,遂提起反诉,要求鑫帝装饰赔偿由于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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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帝装饰向记者出示证据并介绍到:通化市中医院门诊住院楼室内装修工程是于2010年10月12日开工的,按合同约定建设方应当拨付10%(85万元)专项资金(双方约定:主要用于临时设施和设备购入安装等工作)和30%(255万元)工程材料预付款,共计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340万元,但被告只支付给了85万元专项资金和15万元工程材料款,原告完成了工程装修设计、设备购入、施工人员进场施工、钢结构中空防爆玻璃阳光棚等工程,但由于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被告要求不得不暂时停工。2016年春,被告开始重新启动装修工程后,同年6月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但被告仍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鑫帝装饰称:为了逃避违反施工合同、擅自摘项转包部分工程项目的违约责任,被告多次强迫原告签订不再追究他们违法违规责任的协议,威胁原告不签就不给拨付材料款。对此,原告严词拒绝,致使被告强烈不满,之后,他们就肆意拖延工程时间,拒绝拨付工程款。原告无奈,只好求助于卫计委,在卫计委主管领导的干涉下,被告才分两次给原告拨了75万元材料款,但是工期已经过去48天之久。

  原告指控被告多次索要好处并成了事实上的“甲供”

  鑫帝装饰指控:原来双方的合作还是很正常的,自从中医院换了院长以后,就不断出现一些不该发生的“怪事”:

  有视听资料证实,卫计委工程领导小组某领导在开工前曾通过中间人,找鑫帝装饰负责人谈话称:“委领导研究了,工程不让你们干了,以前中标合同无效、没用,就是一张废纸,愿哪告哪告”。之后,这位领导处处刁难原告,多次逼迫原告放弃中标合同,在原告据理相争和有关领导的过问之下才勉强同意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其又通过中间人让原告“安排”,可是鑫帝还是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从此原告企业在工程中陷入了重重困境.

  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通化市中医院江南新址内部装修工程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材料由原告方采购,被告只能参与认证和价格谈判。但是,沈晗(通化市中医院院长、法人代表)、王亚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通过朋友关系将墙地砖、洁具等200多万的大宗装修材料的采购,指定给唯一供货商,并自定品牌、自定价格,违反双方已经确定的用料协定,剥夺施工单位的工程用料选择权,严重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工程材料“甲供”;

  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沈晗擅自摘项,从已签订的合同中将楼宇所有大门、电梯、视频监控系统等转包他人、强行施工,并搞非法二次招标(先施工后补标),插手工程大搞利益输送,严重违犯党纪国法。沈晗一再说原告公司没有以上施工资质,但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由此可见,承包单位在合同项目内的项目可以分包给有资质单位。发包单位以上级部门决定和集体研究等任何借口私自摘取合同内项目,进行二次招标都是非法的。

  鑫帝装饰一方律师强调:被告违反双方关于工程材料供应的约定,剥夺原告的工程用料选择权,严重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规定,涉嫌严重的腐败,已经达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

  王甲男和其律师说:由于实在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最后终于导致被他们停工。他们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视频、音频证据证明:是中医院一方要求停工的。2016年8月16日午后,被告沈晗院长等领导召见原告有关人员开会,突然宣布:中医院要新建7000平方米的综合楼项目,需要交纳配套费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0-180万元以及其它费用支出,再无资金、无能力支付原告正在施工中的装修工程款,要求原告停工,并考虑终止合同。我们当场据理相争,严厉谴责了被告无视合法的施工合同行为。为此,原告依据被告会议决定,先后给通化市中医院、吉林省北华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工程监理部门)做出了“关于通化市中医院门诊住院楼室内装修工程暂停施工的情况报告”,同时由北华项目总监赵玉国签署了工程延期的签证。之后,被告又找借口不惜捏造事实,把停工的责任推在原告头上,并且在给原告复函中谈到:“工程建设资金上级部门和我院都给与了保障不存在建设资金不足问题……”2017年1月18日,被告又以春节四防安全名义委托第三方与原告签署了《中医院门诊住院楼安全生产隐患责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与甲方(被告)交接,将居住在门诊住院楼内的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现场设备、材料、工具由甲方临时保管,双方做好交接工作,甲方同意乙方2017年3月1日前重新进入现场,并将甲方临时保管的物品交付乙方。”但是到约定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返回施工现场,但被被告拒绝,致使原告无法返回施工现场,至今施工设备及办公设备还在施工现场,工地的电费仍然由原告交纳。被告又于2017年2月22日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

  原告鑫帝装饰认为:被告通化市中医院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制造种种借口想把外来的施工企业逐出中医院工程,他们的行为无视党纪国法,严重地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擅自插手工程项目、大搞利益输送、挪移工程款项、滥用和浪费国家资产,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9万元整;支付已经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及误工费等人民币180万元整……

  被告提出反诉 原告指责被告连自己签字的东西都不算数

  令人感到热闹的是,作为被告的通化市中医院,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提起了反诉。中医院不仅认为不是自己一方违约,相反是原告方违约,才导致了停工,要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18869元;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违约损失255万元及违约金: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医院的《民事反诉状》中称:2009年10月1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设装饰施工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承包反诉人住院楼室内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固定价格,合同价款850万元,工期2010年8月20日开工至2010年12月20日竣工。反诉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付款额的0.3%支付滞纳金。由于被反诉人原因,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500元违约金。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责任方按合同价款的30%赔偿对方违约损失。”2016年6月7日,反诉人与破反诉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按装修定额预算加签证,计算价差。反诉人代表参入对装修器材品牌和质量的认证,以及价格谈判。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中不应无故停工,拖延工期,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将终止一切合同,工程于2016年6月开工至2016年9月末前完成。”合同、补充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于2016年8月16日停工撤出,反诉人截至停工之日已支付被反诉人工程款175万元元,按工程进度超额给付工程款71 8869:元,应于返还。

  本案到此,究竟是哪一方违约?似乎成一个谜团了。

  2017年5月22日,东昌区法院曾经开庭审理此案,但是中途休庭,6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在庭审时,原告方举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通化市中医院江南新址内部装修工程补充合同”等三部分共67组书证和视听证据,以证明被告多次开会表示被告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要求原告停工,是被告方违约。被告则称“原告的录音和视频没有经过被告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在法庭上为支持其反诉主张,举出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医院付鑫帝公司材料款说明,中医院施工整改处理决定,2016年10月26日双方及万历公司工程项目部会议纪要,2016年10月30日鑫帝公司给中医院停工要求赔偿的方案,吉林省万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工程施工费用审核报告及施工费用审核凭证,2017年2月5日北华监理公司出具的停工、施工说明,现场照片12张,2017年2月13日中医院给鑫帝公司的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及清场处理通告等9份书证,以证明是鑫帝装饰违约。原告在质证时称:被告提供的证据四、五应该是原告的证据,这两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没有违约,是被告违约了,会议纪要的第4部分载明:关于申请赔偿和补偿的费用,由原告报给万力公司审核后报被告审定,原告出具的赔偿方案,是被告违约在先,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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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律师在法庭上特别强调:万力公司是被告单方委托的,但是这个公司是很讲究诚信的,在其做出的审核报告中清楚的说明:甲方签字“我部门签字的编号为008工程进度费用表不作为设计费、设备工程采购、项目部人员工资、采光棚、白钢中空玻璃、防爆玻璃定金结算使用”。从该公司的报告中,我们发现类似的一共有6份甲方代表签字的验收单,但是给否了!就是说,被告连自己签字的工程结算报告及签证文件都给否认了,他们自己说不算数就不算数了,一共有六份之多!这是什么行为?是明显的耍赖行为!

  对于法官提出的原被告有无关于已完成工程量相关的结论问题,被告称:有,是双方共同委托吉林万力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但是原告称这是被告单方委托的,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和签字。

  原告律师在辩论阶段辩称:被告通化市中医院为了达到既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还能将违约责任强加给原告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被告口头要求原告停工。 2、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核算。3、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终止原告施工的被告门诊住院楼室内装修工程一切合同的决定。4、被告再次违约拒绝原告返回施工现场并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辩称:一、本案争议的是谁违约问题,从原告提供的证据15的录音看,该录音的文字记载中并没有与原告解除或停止施工的字样,只是与原告协商探讨资金问题如何解决,证据17停工情况报告证明,导致停工是原告的单方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提供2016年8月25日与被告付院长的录音是发生在原告下达停工之后,所以该证据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事实证据。三、原告停工后,被告委托万力公司进行工程造价的评估,在2016年10月26日,原被告及万力公司形成会议纪要终止合同,由原告向万力公司提供工程材料,由万力公司做工程造价及合理费用的鉴定,所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及合理费用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认可。四、双方在2016年10月26日解除合同后,原告一直没有撤场,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五、原告主张300多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并且是依据预算加签证计算的,因该工程未完结,无法计算出工程量,是因原告假想被告要求停工造成原告的违约,所以其应该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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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律师随即补充了辩护意见:原告2016年8月16日暂停施工是建立在沈晗院长、付院长要求原告停止施工的基础上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4已经证明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已经达成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意见,只是要求原告把具体数额报给代理人转交给被告,被告提供的证据5也证明了违约方是在被告,原告有权主张赔偿。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主审法官问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方案没有同意,不知为什么审判长没有让被告拿出调解方案也没有进一步调解,审判长随即终止调解宣告休庭。

  有业内人士称:其实在工程的背后,很多都存在着大量的“潜规则”。通化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违约纠纷案,其背后一定有着很多人人心知肚明的东西。对此,记者将继续关注并将追踪报道。(记者劲松 虹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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