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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法院执行局如此冻结划扣案外人巨额财产 是否太任性?

时间:2017-06-30 14:4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反映,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出一张错误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华南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在没有认真核查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华南公司是否有工程款未领取的前提下,就盲目冻结并划扣公司账户550万存款,随后又故意引导公司走上错误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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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稿字迹潦草,公司名称错误,内容模糊,给当事人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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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的协助执行项目一栏是空白,未明确写明协助执行什么

  华南公司相关负责人称:2015年7月16日,凤阳县法院因一起与我公司无关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来到我们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接待了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他们说案件执行申请人金双六称被执行人刘金龙在华南公司尚有未领取的工程款,而向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我公司配合执行应付刘金龙的工程款,倘若没有,就不会执行。并告知我公司该协助并不会导致强制执行的后果。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想,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本来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况且协助执行需要进一步核实刘金龙在我公司具体还有多少工程款未提取。相关工作人员当时没多想就签收了相关文件。谁曾想,第二天一上班我公司财务就收到银行提示账户被冻结550万。公司随即核查与刘金龙之间工程款支付记录,核查结果显示,我公司已经将从业主处接受的所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刘金龙了,并且刘金龙还尚欠公司为其垫付的工程款,因此无法协助法院执行。遂于2015年7月23日向凤阳县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明确指出了凤阳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内容错误,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凤阳县法院无视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一错再错,并在2015年11月4日以我公司签收了通知即不能反悔为由,裁定驳回了我公司异议,法院本当在驳回裁定书中一并告知我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救济权利,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凤阳县法院非但遗漏告知正确的救济途径,反而错误告知我公司可向滁州市中院申请复议。在我公司申请复议过程中,凤阳县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强行将该笔款项自我公司账户中扣划至法院账户。事后我公司方得知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我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凤阳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却以我公司救济程序不合法为由(超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时效),一审裁定驳回了我公司起诉。之后我们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裁定驳回。正是因为凤阳县法院的错误引导让我公司错失了一条执行异议之诉救济途径。目前错误的裁定文书即将生效,我公司的550万极有可能被凤阳法院划给金双六,这将给我们公司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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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文书,到底是1754.0259元还是1754.0259万元?

  对于华南公司提出的质疑与投诉凤阳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华南公司是对执行的行为提出的异议,不是对执行的标的提出的异议,我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做出的规定,让其复议没有问题。

  华南公司认为,案外人华南公司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明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凤阳法院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做出的规定,提醒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凤阳法院肆意曲解法律条款,错误引导案外人。华南公司已经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证据,证明华南公司已全部付清刘金龙的工程款项,刘金龙在公司已无工程款项可供执行。若以华南公司“同意协助执行”签字来解释华南公司同意扣划公司550万元,有故意玩弄文字游戏,侵害当事人权益的嫌疑。

  对此凤阳县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双六和刘金龙是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纪念馆新馆施工和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纪念馆老馆改造工程的共同分包人,分包协议约定将工程款打入金双六的账户,而华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打入金双六账户,而是部分打入了刘金龙个人账户,华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给刘金龙的款项系工程款,金双六又不予认可,我们为了防止财产转移,才冻结了他们银行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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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凤阳法院的回复,华南公司表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29号)该份判决书中载明原告金双六提供的证据三是一份《工程施工责任书》,对于该份证据,法院在判决书中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认可。而此刻在针对案外人华南公司提出的疑问时,凤阳法院又再拿原本与本案无关的所谓《工程施工责任书》说事。华南公司被作为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的案外人被错误执行走了550万元,执行申请人金双六明明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法院硬要牵强的将其定位所谓的项目共同分包人,况且还是凭借一份被上级法院否定了的证据来认定。实在让我们公司无法理解。

  针对此案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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