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土地违法问题,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被判履行职责之后,举报人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基于同一事实提出重复申请,应驳回。
孙某、王某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诉称,其房屋所处地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2016年5月30日,两人向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告知及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主要内容为:2014年3月5日,孙某、王某向北京市行政投诉中心举报原市国土局违法将朝阳区三间房乡六个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但该中心未受理并履行法定监察职责,反而将两人的投诉材料转到被举报人原市国土局,且泄露了相关信息。
2015年3月26日,孙某、王某向原市国土局提出《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对朝阳区三间房白家楼区域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查处。
2015年12月26日,两人又向原市国土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可违法占地现象至今未得到有效控制。
2016年5月10日,王某又进行电话举报,之后原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再次泄露了举报事项及举报人的信息。
为此,两人向市规土委提出申请:立即对已举报案件作出最终查处决定;立即对市规土委的违法征收拆迁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即制止严惩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未见市规土委对该申请作出实体处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市规土委不履行对朝阳区三间房乡白家楼村违法占地作出最终查处决定、对朝阳区三间房乡违法征收拆迁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立即制止严惩违法行为并作出最终查处决定等。
市规土委辩称,关于举报的朝阳区三间房乡白家楼村违法占地事宜,原告之前曾举报过,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已就此案作出行政判决书。关于举报的三间房乡违法征收行为,原告之前就举报过,市规土委也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并向其出具了书面答复。综上,市规土委不存在不履责情形,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此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进行了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孙某、王某在《告知及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向市规土委提出的履责申请有三项,其中关于要求对朝阳区三间房乡白家楼村违法占地作出最终查处决定一项,其曾于2015年12月26日向市规土委提出过相同的履责申请,也就市规土委不履行该项职责向一审法院提出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市规土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孙晓丽、王春荣的举报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故原告再次提出该项履责请求,属于重复申请。关于其要求查处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中的违法征收问题,这也之前反映过,且原市国土局也已做出《关于孙晓丽等5人举报问题的答复》,进行了答复说明。
现原告就上述事项再次向市规土委提出履责申请,属于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重复申请,市规土委对其申请再次答复与否都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是要求履责案件成立的基础。原告提出的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及申请人身权保护事项,因市规土委对上述事项不具有法定职责,故要求市规土委履行上述职责于法无据。
文/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