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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法院一起仲裁撤销案难产引深思

时间:2017-07-03 11:21: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5月12日,《搜狐、网易》等众多网站刊登了一篇《以人民的名义问一下:农民工究竟要怎么做才能拿回血汗钱?》的文章,详细介绍了福建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一公司)与安徽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宝德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情况,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篇文章也引起了泉州市中院和泉州市仲裁委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关注。然而,遗憾的是,农民工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为泉州市中院审理的这个仲裁撤销案已出现难产迹象。

《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宝德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泉州市中院提出申请,泉州市中院受理至今已近6个月,明显超出了两个月的规定。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017年4月17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并通知了泉州市中院。泉州市中院于第二天作出裁定恢复本案撤销程序。从法院恢复撤销程序至今也已两个多月,所以,泉州市中院不管从什么节点起算,本案都已严重超出审理期限。

现在引人深思的是,一个很普通的仲裁撤销案法院为何这么难裁定,是水平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是水平问题,惠一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很难理解。他说:“这个案子的合议庭审判长是中院民二庭庭长王佳华,主审法官是一个有几十年经验的老法官郑泽阳,开庭的时候连审判长都没出现,郑泽阳法官都敢开庭,并作出重新仲裁的裁定,谁敢说郑法官没水平呢?”

如果不是水平问题,那又是什么问题呢?惠一建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也不隐瞒他的个人观点。他直言不讳认为就是司法腐败在作怪,他认为有领导在干涉这个案子。

这位负责人说:“拒绝重新仲裁后,法院要么撤销仲裁,要么驳回申请,只有这两种情况。但自从网站曝光这件事后,仲裁委的人三番两次找他,一会儿说要调解,一会儿说要重新仲裁。他说,他听得出来是有领导出面干涉这个案子。”

惠一建公司的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明显是泉州市中院领导给仲裁委压力,不然仲裁委也不会这么矛盾。他说,4月17日,仲裁委刚刚拒绝重新仲裁,现在又做他工作想重新仲裁。这既违反法律常识,也违反常理,仲裁委的领导会不知道吗?仲裁委为什么要扇自己的耳光呢?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从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文件中可以知道,法院认为双方对工程量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但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所以法院要撤销仲裁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仲裁庭已经就工程量认定的问题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认为无需重新仲裁。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每一项工程后面都有一大班无助的农民工,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人生实苦,请足够相信”,但人为的苦,叫农民工怎么能接受,叫他们相信谁?宝德公司已经非法使用诉争工程多年,理应付给施工方工程款,这本来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知法懂法的人帮他们拖欠工程款呢?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所以,不管什么原因,也不管有多么困难,泉州市中院都应当尽快依法作出公正裁定。久拖不决,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会严重影响泉州市中院的公正形象。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我们只希望最后的判决能经得起人民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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