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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法院不执行检察建议书体现的是知法犯法

时间:2017-07-04 14:01: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湖南省衡山县33岁的刘俊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父亲刘品梅在一张461万多元的借条上签下自己和母亲的名字,导致他价值数百万的房产被执行,而法院仅对借条进行认定就作出裁定,后来,当地检察院认定法院先裁定后立案的严重违反程序,要求撤销民事裁判,却一直未得到执行。这个案件还引起衡山县15名县人大代表的集体关注,都石沉大海。

一个15名县人大代表集体关注的案件,衡山县检察院也出具了认定法院严重违反程序的公函,却一直没有任何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早就规定,人大代表拥有审议、询问、持证视察、约见、列席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这样法律赋予的代表权利在衡山县却成为一纸空文,衡山县法院此举,置代表法于何地,置代表权利又于何处?

早在2015年7月23日,衡山县司法局就出具了一份《关于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罗美英与刘品梅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说明》,衡山县司法局在该情况说明中指出,该案纠纷当中牵涉借款的金额巨大,调解时对于整个债权债务关系调解员仅看了借条,没有详细询问具体情况,调解程序过于简单。

然而,衡山县司法局的情况说明根本就没有引起衡山县人民法院的重视,在其后来的判决中,丝毫没有考虑衡山县司法局的说法。

这样看来,衡山县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不仅仅是个别法官的问题,而是该院长期以来产生的问题,问题不解决,刘俊的事情就不会解决,而且,还会有更多王俊、李俊出现。

人民法院应当是对法律的理解是最全面和正确的,却仅凭一张借条就作出裁定,丝毫不考虑事情最先介入方衡山县司法局的意见,更勿论人大代表的善意监督了。

而先裁定后立案,这个简单的程序问题,衡山县人民法院却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因此而对公民财产造成的损失,难道仅仅是事后给一个国家赔偿就能解决?

在15名人大代表联名出具的建议书中显示,衡山县人民法院一副院长透露,省高院和市中院某领导利用职权出面为该案打招呼,干扰公正裁判。

看到此处,检察院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裁判一直未得到执行的原因就呼之而出了。某领导、打招呼,这些关键字将此事的最终原因兜了个底朝天。

早在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就指出,法院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在执法办案中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而最高法也一直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排除各种干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而2015年,中办、国办就正式发文,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

所谓有法不依,则法必成空。当人治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之后,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公正则无疑画上了一个疑问号。

幸好,在媒体披露此事后,衡山县所在的地级市衡阳市检察院引起了重视。衡阳市检察院民行处介入调查此事。这无疑给了刘俊和他的父亲刘品梅打了一剂强心针,只是,这剂强心针,是短效,还是长效的,有待衡阳市检察院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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