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刘军生,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建房村113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5504212511。
我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冤枉者:2016年2月5日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592号“原告张俊国诉被告刘军生、刘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判我败诉;2016年5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第670号“上诉人刘军生、刘欣因与被上诉人张俊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判我胜诉。(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7年1月20日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2570号“原告张俊国诉被告刘军生、刘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又判我败诉。我当然不服重审判决结果。虽然已上诉,但我有很多必须说清说明的话。
湖滨区先后二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因张俊国不支付租金而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和我们所签租赁协议,我收回了自己的2.1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房屋)。这是典型的租赁合同纠纷,而湖滨区法院先后两份判决均适用《物权法》而不依据《合同法》。
二、我收回自家土地是合法的,涉案场地所占的土地2.1亩属于我家耕地,有“豫三【湖】字第0204100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这是土地流转的租赁合同关系,不是土地所有权属纠纷,更是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故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完全错误。
三、事实真相是张俊国故意拖欠租金并造假证蒙骗群众(包括我个人),场地上的附属物房屋也不是张俊国个人房屋,张俊国擅自违法改变耕地用途当建设用地本身已违法无效,等等。所以我没有返还占有物的法定义务,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四、就这么简单的土地租赁纠纷,害得我连打四场官司,二次一审(均败诉),二次二审(第一次胜诉(当时张法官还在庭上质问张俊国,地租为什么不给人家付够。),第二次还不知(当我们再去找张法官,他已改口,用了对方的伪造证据,说租金在09年多付了过,想想就知道为什么这么快改口了)劳民伤财,还不解决问题。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据悉,我的对方当事人张俊国有亲属在湖滨区法院工作,一审法官难逃办关系案、人情案的嫌疑。并且与湖滨区法院有利益输送关系,见以下证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我如实陈述冤情,并呼吁上级领导:关注此案,依法监督,公正判决,保障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