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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规划局被指审批把关不严,疑为开发商充当保护伞

时间:2017-07-17 10:4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毛巾厂4号家属楼住户代表刘守义、韩振辉爆料称:费县规划局涉嫌审批把关不严,规划方案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有意为临沂裕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诚”项目充当保护伞。临沂裕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诚”项目18号楼盘给毛巾厂4号家属楼造成遮阴,住户们多次联名上访均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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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守义、韩振辉告诉记者,2016年5月2日,临沂裕原置业有限公司在毛巾厂家属院南邻的大洋机械公司院内开工建设“凤凰诚”项目18号高层住宅楼,该楼盘正好位于他们居住的毛巾厂家属院4号楼正南方。据职工代表调查了解,“凤凰诚”18号楼的地面比他们现在的住宅楼地面高近8米,楼体高度为52.2米,两楼之间直线距离不到40米。因此,“凤凰诚”18号楼对他们的住宅楼造成遮阴。

  为此,毛巾厂4号家属楼的30位住户联合到“凤凰诚”18号楼施工现场找负责人进行协商。令人感到气愤的是,住户们跟开发商的协商不仅没有结果,反而有一位徐姓住户被开发商安排打手将手指打至骨折;开发商还公然违反建设施工安全方案,将一楼多位住户的配房在放炮施工时震裂。无奈之下,住户们联合到县政府和规划局去信访,并多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和行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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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协调下,2016年9月28日上午9点,费县规划局在其单位10楼会议室对“凤凰诚”项目审批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费县规划局于10月11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意见如下: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费县规划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形成以下答复意见,按照费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执行。也就是说,该项目根据法律依据符合规划要求。

  同日,费县规划局为临沂裕原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凤凰诚”18号住宅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日照分析报告应视为必须提交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颁发,等于费县规划局认可了“凤凰诚”18号楼与北侧相邻建筑物的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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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费县规划局的如此答复,毛巾厂4号住宅楼的住户表示不同意,认为规划局的答复意见书是在避重就轻,刻意包庇开发商。住户代表们多次找到规划局的领导,要求对住户代表们提出的遮阴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并调整规划方案。

  对于住户代表们的诉求,费县规划局于2016年11月8日下发《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且拒绝修改规划方案。

  11月9日,住户代表们将“凤凰诚”18号楼遮阴问题反映到临沂市规划局,临沂市规划局又将该问题反馈到费县规划局,要求费县规划局跟住户代表协商解决。

  2016年11月15日,费县规划局针对住户们反映的遮阴问题,出具《“凤凰诚”18号楼与北侧相邻建筑物日照分析情况说明》,得出的结论是:“凤凰诚”18号楼对县毛巾厂4号住宅楼(5层)民居日照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016年12月8日,费县规划局出具《关于费县凤凰诚18号住宅楼与毛巾厂4号住宅楼正面间距的说明》:参照《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满足日照标准。费县位于《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第II气候区内,且属于中小城市范围,应按“大寒日”日照实数大于等于3小时实施。《住宅设计规范7.1.1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的第三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毛巾厂4#住宅楼主朝向满足此项规定要求。

  2016年12月26日,费县规划局再次下发《不再受理告知书》。无奈之下,住户代表们又拨打行风热线进行投诉。

  2017年1月22日,临沂市规划局安排人员对“凤凰诚”18号楼工地进行实地测绘。测绘结束后,临沂市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他们已经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了日照分析,认为费县规划局原有规划方案确实有点达不到“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要求,他们已经将情况反馈给费县规划局,要求费县规划局对原有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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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沂市规划局的关注下,费县规划局对原有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并于2017年4月10日进行公示。住户代表们通过费县规划局公示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图发现,新的规划方案虽然让“凤凰诚”18号楼向南整体平移2.5米,主楼东西向整体缩短0.9米;但是楼的主体高度却变成了58.35米。对于这58.35米的楼高度从哪个位置开始计算,是否包括近8米的地差,费县规划局并没有给住户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费县规划局出具的如此调整方案,住户代表们认为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凤凰诚”18号楼的遮阴问题。住户们再次找到规划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这个调整方案是合理合法的。

  刘守义、韩振辉等住户代表认为,费县规划局工作人员的回复让人无法信服,因为在规划方案没有调整之前,费县规划局给出的答复也是规划合理合法。

  业内人士分析:本案中,《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图》显示,“凤凰诚”18号楼的北侧用地界线与跟毛巾厂的界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过去都是手工绘图的原因,导致如今许多的界墙跟用地界线并非一致。如果要认定“凤凰诚”18号楼的规划是否合理,应该首先确定“凤凰诚”项目18号楼北侧用地界线与跟毛巾厂的界墙是否一致,对此,住户代表们可以先行到国土部门去查询,如果用地界线跟界墙不一致,那么该楼盘规划的准确性就无从谈起。

  日照分析报告一般是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来做。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与否,与开发商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提供的数据资料有误差,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就无从谈起。日照分析报告虽然由第三方来做,但是最终的审批权在规划局手里,规划局有责任和义务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进行把关。

  如果毛巾厂4号住宅楼的住户们要确认“凤凰诚”项目18号楼是否对其家属楼造成遮阴,还需要费县规划局提供“凤凰诚”项目18号楼的日照分析报告、竖向设计图、平立剖施工图等资料,然后找专业人士综合研判才能确认。

  2017年6月19日,住户代表们来到费县国土局,找到一位闫局长,要求查看“凤凰诚”18号楼的用地界线与界墙是否一致,闫局长给出的答复是让先找规划局,具体是规划局设计的。随后又说,如果是你们打算打官司,律师来调取倒是可以,但你们来查不行,房地产也是个人资产,属于隐私。

  同日,住户代表们又找到费县规划局局长姚道峰,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姚局长拒绝提供,说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做,这东西能说给就给吗?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依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毛巾厂4号楼的30位住户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跟国土局理应对他们进行信息公开,两位局长的答复,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同时如果住户认为规划局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时,违反了关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关于采光与日照的规定,住户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排除妨害及赔偿损失。

  刘守义、韩振辉等住户代表认为,规划局姚局长之所以不敢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是因为心里有鬼,从一开始的百般狡辩到如今又拒绝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来看,规划局就是有意在为开发商充当保护伞。如此做法的原因,难免让人浮想联翩。

  费县规划局将如何回应住户们的质疑?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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