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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一开发商拖欠工程款 承建商血本无归

时间:2017-07-17 15:20:1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辽宁海城市“丽水蓝湾”住宅工程项目被爆工程款纠纷,项目施工方王成富等四人,直指开发商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千余万元工程款(含农民工资),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入驻多年,法院两次判决,王成富等四人都胜诉,均被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支付工程款。

  只想讨回血汗钱

  王成富介绍,自己是大连人,与另外3人合伙承建了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丽水蓝湾”住宅项目B区B1-B5号楼及二期B12号楼工程。该项目从2011年5月8日开工,一期2013年4月验收,二期已经于2015年4月验收,现在工程已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住户已入住。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就是不给结算,我们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把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丽水蓝湾” 一期工程款事件起诉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我们欠款900多万元。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就提起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鞍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重审后,判决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我们工程款1067万元。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一直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我们至今还有部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无法支付,我们把所有钱都投在海城市“丽水蓝湾”项目了,自己生活都困难,材料商找我们要钱,无奈我们也只能东躲西藏。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有两个工人受伤,至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就因为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的赔偿没有完全拿到手。“丽水蓝湾”项目二期工程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还欠我们的工程款700多万元,至今也没有个说法。我们只想讨回我们的血汗钱,结束这种东躲西藏的日子。

  法院判决胜诉却迟迟拿不到钱

  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3民初88号显示:关于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已付工程款的认定问题。根据凯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蓝水湾一期项目经理王成富B1-B5 工程拨款说明》及王成富等提交的《针对被告提出几点意见》、《针对被告提出顶楼款及康泰集团的欠款说明》,本院认定如下:1、凯达公司已付王成富等四人现款为27,481,000元;2、凯达公司供应材料款(甲供材料)1,332,613;3、凯达公司主张以楼房抵款21,545,407元,王成富等四人确认以楼房抵款为21,058,070元(丽水蓝湾小区期房40户,百汇香山小区现房1户)。因凯达公司没有提供双方以楼房抵款差额部分的相关证据,故认定凯达公司以楼房抵款为21,058,070元;4、安全档案费、技术档案费、税款合计233,917元,本院已认定此款计入管理费中,故不应计入凯达公司已付款项;5、B3、B5屋面维修费18,755元。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屋面防水工程费用(防水主材款已扣除)164,381.64元并计入涉案工程造价,王成富等四人应对其施工质量负维修责任,凯达公司系垫付此维修费,王成富等四人应给付此款。6、凯达公司代扣涉康泰公司款84.238元。因此款形成系王成富等四人与康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营往来,在王成富等四人未授权未同意的情况下,凯达公司无权代扣,帮此款不应计入凯达公司所付款项中。据此,本院认定凯达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9,890,438元(现款27,481,000元+凯达公司供应材料1,332,613元+以房屋抵款21,058,070元+维修费18,755元)。

  关于凯达公司名称应给付王成富等四人工程款的数额问题。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为65,883,000.33元,凯达公司已付工程款为49,890,438元,凯达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为65,883,000.33元x8%=5,270,640.02元,凯达公司依据双方约定应预留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和装修工程质保金为42,541.92元。凯达公司应给付王成富等四人工程价款的数额计算公式及结果为65,883,000.33元-49,890,438元-5,270,640.02元-42,541.92元=10,269,234.39元,即凯达公司应给付王成富等四人工程价款10,679,380.41元。

  关于凯达公司应付工程款的计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凯达公司已于2013年5月23日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因此,凯达公司应从2013年5月23日开始给付应付王成富等四人的工程款10,679,380.41元的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徐光武、王成富、徐光石工程款10,679,380.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应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举报人说,虽然法院两次判决我们胜诉,但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迟迟不还钱,法院判决变成废纸。

  涉嫌威胁承建商

  “丽水蓝湾”项目承建商王成富的合伙人徐某非常痛心的诉说道,我们垫资给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楼,赖账不还,该公司人院威胁说,凯达公司拿出500万跟你们打官司,把你们打的倾家荡产,把钱给某某法官也不给你们,凯达公司就是以这种无赖手段,让我们欲哭无泪。

  国务院规定对对拖欠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

  对此拖欠事件,将持续跟踪报道。(记者:邢海生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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