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今天企业拆迁讲堂,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为广大企业主讲解这样一个问题:企业拆迁中,您的那点社会关系能起到什么作用?吴少博律师由今天的题目来分析一下企业主深耕当地多年的一些私人关系或者社会关系,能在你的企业遭遇拆迁困境时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吴律师的观点是 这些所谓的“关系”有些时候不但不起正面作用,反而还可能起到一些反面作用。本文中,就重点剖析一下上述问题。
企业拆迁中,企业主可能接触到的“关系”有哪些?
一、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谈到社会关系必然说的就是人与人的关系。从实务中来看就是某一个法人组织跟某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说一个组织对一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其实无非就这两个方面,一个是人对人的,一个是组织对组织的关系。人对人的关系,据我们分析在企业拆迁当中,甚至说在任何要处理的相关实务当中,无非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企业主跟某一个主要负责人员,或者说某几个主要负责人员存在以下社会关系:(1)亲属,亲属是信任度非常高的一种关系(2)朋友,彼此相识但达不到熟悉的程度,因为双方本身存在社会阶层的差异,因而达不到像亲属一样的社会关系。(3)
利益共同体,通常作为中小企业主能与对方达到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几乎是不大可能的。因为这要求企业必须是在当地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亦或跟某些负责人有业务上的很频繁的一种这种来往关系,才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所以一般情况下是达不到这种关系的。综上所述,据我们分析,从人与人地关系看,无非就是这三种关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利益共同体。
以下,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利用以上这三种关系,所形成的后果和影响有哪些。
首先,利益共同体关系。如果说企业主确实能达到利益共同体的问题,那么企业拆迁的整个事情可能解决起来就比较迅速,但是反之,留存的隐患却比较。例如,当中可能涉嫌到相关的刑事犯罪,诸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以上都是通过此关系解决完拆迁问题后可能留下的后遗症,而且这个后遗症随时都有可能爆发。所以说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可能在眼下解决的问题的时候是比较迅速、比较起作用的,但是往往所遗留的问题,也是非常突出的,所产生的后果更是比较严重的。
其次,朋友关系。通常根据企业主的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分析,这种朋友关系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试想一下,企业主与对方这种朋友关系是否能够代表或者能够阻止对方工作的一种潜在进行,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仅仅是一种普通朋友关系,那是实现不了企业主想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效果的。
最后,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可萌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是恰恰是这种亲属关系可能导致主要负责人员需要回避、甚至退让,反而不敢随便参与,更不敢随便在补偿价格提升上给企业主过多的空间。
以上我们是从正面来分析的,反过来讲有些关系,百分之九十都起到了反作用。道理就在于这是对方的工作,这是对方的任务,这是对方的一个组织的目标。不可能因为一个个人或者一个简单的市场主体而产生过多的退让,这在现有的社会规律当中是不可能成行的。除非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利益共同体关系,但在现有的反复大环境下,这种方式更是不可行的,后果、隐患,非常严重。
二、组织和组织的关系。所谓的组织跟组织的关系,落实到实务当中,其实还是人与人的关系。例如,一个公司一个法人单位跟政府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可能企业是纳税大户、可能为当地解决了很多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也可能对当地的GDP做出了很大贡献, 以上都有可能影响企业跟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中小企业而言,能把把企业做到这种程度的,也是寥寥无几的。因此说,在实务当中,组织跟组织之间的关系,通常产生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即便产生了,在某个特定的环境之下双方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利益的相对性而不是利益的一致性。如上文所述,企业要壮大,安置了当地的劳动力,又有巨额的纳税,此为双方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企业拆迁中,一个是被拆迁人,一个是拆迁人,两者处于相对性的角度,此时,这种组织与组织之间所的关系,就是正面的少,反面的多。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要总结的所谓的私人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在真正的企业拆迁当中,我们在实务当中所接触的案件,通常关系不起作用,往往还起反作用。“关系”对整个的企业拆迁 最后达成补偿协议的进度、速度、时间以及到最后的价格甚至解决方式上,都起到了反作用。例如,企业主私下去找了某方面的关系,倘若“关系”利用不善,往往会成为对方手里的一个棋子,对方利用其来来针对你的一种方式。
在我们实务接触的案件当中,利用“关系”起到正面作用的,几乎没有,往往气的都是反面作用。举例来说,可能企业主跟某个政府人员关系比较好,托到这个相关的关系,希望对方能够在补偿价格上予以提高。如果这个所谓的“关系”,还是有一定的能量,有一定的能力的,这个时候可能会起到一定关系,也许为你上浮了少量补偿价格。相反,如果企业主不接受这个补偿价格,那么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企业主不但把中间人得罪了,而且对下一步争取补偿困难度更加高了。
【律师建议】
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只提倡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尝试利用所谓“关系”。
第一,企业主只想建立一个渠道,换言之只想向主要负责人来反馈企业当前的困难和损失。此时,我们建议企业主可以利用一些私人关系建立渠道,但在此我们也忠告广大企业主不要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去解决实际拆迁问题,我的目的只是暂时的,只在于建立渠道。
第二、企业拆迁补偿的大框架已经形成,诸如补偿方式、利益权衡等均已形成,只是有有些零碎的、边缘的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那么这个时候,企业主可以利用多年的深耕的私人关系,以期把微小的瑕疵漏洞补全。
综上所述,除上文所提到的两种情况,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不建议广大企业主在企业拆迁问题上利用所谓的私人关系、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