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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管理局合约作假 员工维权十八年无人管

时间:2017-09-20 16:00:1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想问问我的任职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这份莫须有的《劳动合同》从何而来?为何我的是固定职工却被莫明解除劳动合约了。”近日,原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仓库干部郑玉坤找到记者说:“我已经和大庆石油管理局打了10场官司了,现在我的事情已经拖了十八年了,我实在耗不起了。”

  201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郑玉坤的再审申请。据法治了解:这已是郑玉坤与大庆石油管理局第十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了。此案自2004年7月20日郑玉坤申请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就开始了长达13年的拉锯战。

  13年的起诉上访之路

  记者通过翻阅郑玉坤提供的判决书看到,2004年11月4日大庆市胡路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以双方是事实上劳动合同关系,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不无不当,超过60日申请仲裁为由驳回原告郑玉坤的诉讼请求。郑玉坤上诉后,2005年3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玉坤不服再次进行申诉,2007年4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再申诉后,2009年4月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之前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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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回重审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1999年7月19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并由其在法定时限内对原告郑玉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无任何新证据下,作出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又发回重审。

  2011年7月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民事判决,又以原告未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提供证人毛继有证言欲证明时效中断,但毛继有出庭,证言效力低下,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即使原告人未签字,双方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原告郑玉坤的诉讼请求”。

  申诉人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郑玉坤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直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这已经是郑玉坤与大庆石油管理公司第十场官司了。

  本人没签字,合同从何而来

  郑玉坤1971年2月参加工作国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其间曾任中层干部多年,直至1998年3月,

  郑玉坤起诉大庆石油管理公司,还得从一起刑事案说起。

  根据知情人事告诉记者,1998年3月11日郑玉坤因致伤奸夫被刑事拘留在押期间。1998年5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开始企业转制,由全民固定工与企业签订转制劳动合同,从此固定工劳动关系转成合同制劳动关系职工。这时郑玉坤系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

  1998年7月2日被判三缓四,根据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1998年7月20日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仓储公司让胡路仓库对其做出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开除党籍,每月发放生活费,安排更夫工作。

  1999年7月19日留用考察期满,大庆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总公司作出【关于对郑玉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理由是,依据郑玉坤于1998年5月20日以与单位签定转制劳动合同。郑玉坤对此不服立即向上级物资装备总公司经理提出申诉。该公司总经理何凤敏指令郑玉坤的上级单位让胡路仓储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毛继有调查处理此事。

  记者通过采访毛继有得知,当时并没有在人事档案室未能查到郑玉坤劳动合同。并且自己也承若了郑玉坤,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处分,郑玉坤是固定工,法律规定判处缓刑不开除公职,并没有开除郑玉坤、没有除名,现在暂时下岗回家,等待判三缓四刑期结束后重新安排工作。郑玉坤服从了组织安排,接受监改。2002年7月2日判三缓四期满既到单位要求安排工作,新来总经理孙铁文表示刚来不了解情况让给点时间调查一下在答复,经郑玉坤数次催促于2004年7月18日,领导正式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合册了,工作无法安排,要是不合册还可以考虑。”

  律师说法

  记者就郑玉坤的案件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专家表示: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年5月20日,有法律文件证明从1998年3月11日至1998年7月2日郑玉坤系在押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具备签订合同条件,既没有郑玉坤签订合同也未授权,合同书签字经司法鉴定不是郑玉坤郑玉坤所为,被告在原一审庭审中承认合同签字不排出他人代签的可能,所以该劳动合同法院应认为无效合同。于此同时,该劳动合同文本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合同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请示》劳动发(1996)5号第五条:关于被监外执行的原固定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被判监外执行交企业负责管理的原固定工,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押前郑玉坤系国家固定工劳动关系职工,所以本该就是“服刑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签定日期为1998年5月20日,依据《大庆石油管理局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庆局发[1999]78号第十四条:转制过程中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仍保留原劳动关系(一)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二)因重大问题立案未作最终判决。(三)受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的。上述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事由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郑玉坤实属该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员,暂不签订劳动合同,仍保留原劳动关系所以本案用人单方面伪造这份转制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未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认。所以法院就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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