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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部门及相关人员坑蒙拐骗、偷梁换柱、抗日战争离休老干部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时间:2016-12-26 16:00:1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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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政府官员串通开发商卖掉拆迁安置户信达名府这幢4号楼

  徐琚,男,现九十二岁,是一位解放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徐老是延安抗大(抗日军事政治大学)学员,抗日战争时期就参加了革命,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社会主义建设。徐老不畏艰难,不怕牺牲,把自己最美好的青春时光都奉献给了中国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地方政府征地搞项目开发,徐老作为一位解放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其政治修养很高,他嘱咐家人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并提前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拆迁部门及相关人员却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偷梁换柱,将徐老家的安置房改换房号出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致使徐老一家人流离失所,居无定所,至今无家可归。从拆迁至今已经五年多了,徐老一家人为了自家的安置房四处奔波,多次找地方政府及部门反映,但相关人员官官相护,官商勾结,而对他们合法合理的要求置之不理。徐老这位为中国革命立下汗马功劳的革命前辈,却因拆迁而无法在自己家里安享晚年,目前徐老已经九十多岁高龄,是否还能等到拿到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这将拷问政府部门良知及社会公平正义!

  2010年,淮安市打着建设璀璨淮安,实现中国梦口号,征地拆迁搞项目开发。2011年5月25日,在时任清河区长西街道办事处书记、清河区圩西小学地块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张增元(现任清河区委统战部部长、政协副主席)协调拍板下,徐老之子徐海皓代表全家与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青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被拆迁人原住位于北京北路168号201室面积为91.54 m2的房屋拆迁,并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兴华花园面积为60m2的3号楼3A-6室和信达名府面积为112.84 m2的4号楼504室。协议签订之后,徐老一家人于2011年5月31日腾空房屋交给拆迁方拆除,并领取了两张安置房房票。第一张房票(2010050):安置点:兴华花园,楼号:3#3A-6,面积60m2;第二张房票(2010051):安置点:信达名府,楼号:4#504,面积112.84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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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卖掉的拆迁安置房

  然而,徐老一家人搬迁租住长达5年多之久,漫长的等待,却没有盼来自家安置房。第一套安置房兴华花园3号楼3A-6室,为淮安市清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却被更换为叶语世家3号楼3A-6室,该小区至今还没有建成;第二套安置房信达名府4号楼504室,为淮安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却被更换为信达名府4号楼704室,之后安置房被开发商出售给关系人,而作为安置协议一方的政府部门却始终装聋作哑,不管不问。甚至,当被拆迁人将拆迁部门及开发商诉至法院时,法官找当时主持协商拍板的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张增元调查时,张增元竟然拒绝答复和作证。在法律上讲,普通公民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更何况是政府工作人员。当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时候,是张增元当着被拆迁人的面打电话给开发商,确定了两套安置房。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做人要讲诚信,不能撒谎。更何况拆迁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体现着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国家公务人员言而无信,政府政策朝令夕改,则是对党和国家法律的最大漠视,对人民群众的极其不负责任,其背后也必然会隐藏着一些什么见不得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房地产是地方政府的命脉,也是官员腐败的温床。时任指挥部总指挥的张增元涉足官场并深谙其道,为了买官升官,需要资金,所以他与开发商陈东勾结串通一起,坑蒙拐骗,偷梁换柱,巧取豪夺,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将魔爪对准“手无寸铁”的百姓。张增元利用金钱开路,最终攫取了清河区统战部部长和政协副主席的职务及“光环”!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良好的政府信用能净化社会发展的法治氛围,让民众形成一种诚信的长期预期与共识。但拆迁工作人员毕竟是政府代表,却言而无信,致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成为一纸空文,政府公信力何在?政府失信的“破坏力”不可小觑,它对社会信用的危害往往是致命性的。

  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据此,被拆迁人依法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书,并依约交付两套安置房,但审案法官却故意混淆黑白,枉法裁判,最终也没有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015)河民初字第3336号判决书认定,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并未取得信达名府及4号楼704号(据开发商辩称,信达名府4号楼504室并不存在)安置房的所有权,导致该协议书部分约定无效,且该房屋开发商已经于2014年10月31日出售给案外关系人,因此,被拆迁人要求交付安置房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作为协议一方,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根本不存在的房屋或者不拥有产权房屋作为安置房,骗取被拆迁人原有住屋,致使被拆迁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无论以空卖空,还是一房两卖都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是否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部门立案侦办?作为整天与法打交道的法官,其心中的答案不言自明。

  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眼中,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伤害的不仅是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党的政法工作的形象,乃至党的整体形象。习总书记特别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因寻求司法救济未果,徐老和儿子徐海皓只好找淮安市政府信访局反映问题,信访接待人员却让其直接找房屋拆迁部门协商解决。2016年9月6日,徐老夫妇与儿子找到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以理以法讨要回迁安置房,既没有吵闹,也没有影响办公,但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不但不履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反而仗势欺人,非法动用警力,搞打击报复,2016年9月7-8日,授意深圳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海洋带领10余名民警,10余名特警,个个荷枪实弹,对徐老夫妇进行威胁、恐吓,致使徐老气愤至极,胃出血抢救治疗,甚至要逮捕徐老之子徐海皓,得知消息后徐海皓及时躲避,未被逮着,还扬言要开除徐海皓工作。如此目无法纪,胡乱作为,还有法制可言吗?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推诿搪塞,在2016年9月9日指派无处置资质单位清江浦区(原清河区)长西街道办事处与徐老之子徐海皓签订红头文件所谓的“关于徐海皓同志反映拆迁安置房问题的解决方案”,但结果长西街道办事处办不了,终不能兑现,再次失信于民。

  综上所述,发展地方经济,搞项目开发建设绝不能以破坏法治、伤害民生为代价,因为这与中央倡导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实现百姓“安居梦”的精神背道而驰!更何况这样对待给我们打下江山的革命前辈,其良心何忍?张增元等人的行为,是我们民族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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