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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法官以不好处理为由 拒绝为事人办理财产保全

时间:2017-01-13 15:20:0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村民钟女士向本网反映,因军王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未发给其土地补偿款利息及村民福利待遇状告村委会及十一村民小组。2016年10月8日钟女士以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鉴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钟女士为防止军王屯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在案件审理期间发放土地补偿款利息及村民福利待遇,而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所以钟女士于11月29日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主审法官梁怀敬,并提供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

  然而到了12月9日钟女士一直没有收到主审法官的回复,于是就打电话给主审法官梁怀敬。梁法官称,“我最近案件比较多、也感冒了,下周三我还要休年假,要不你去中级法院办理吧”,然后就挂掉了电话。

  2017年1月10日,钟女士再次给梁法官打电话询问什么时候判决,然而梁法官却说道:“你这个案子还要再开一次庭,由简易审判程序转为了普通审判程序,另外还需缴纳一定的诉讼费。”

  根据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以上规定,钟女士要想做财产保全,必须要有主审法官梁怀敬作出裁定才行。

  目前钟女士诉讼案件被改为普通审判程序,法院还没有给诉讼当事人办理财产保全,如果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给原告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法官梁怀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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