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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大楼两起官司 艺风大厦的风雨20年

时间:2017-02-14 12:4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绵阳艺风大厦,是一幢有着太多故事的大厦,它包含着权力、法律在利益面前的多方角力……

四川绵阳,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的翠花街口,一栋28层楼高的电梯商住大厦傲然矗立。这幢地处绵阳商业黄金地段的商住两用大厦,它最初的名字叫做“艺风大厦”,现已更名为“光明·华都”。

这是一幢有着太多故事的大厦。

它曾经烂尾8年,它曾经被法院低价违法拍卖,它从最初的开发者手中失去又最后回到最初的开发者手中,它包含着权力、法律在利益面前的多方角力……

对年届59岁的绵阳民营企业家田绍树而言,这幢大厦牵系他半生的命运。他在这里浮沉起伏20年,至今,这幢大厦还如一块沉重的巨石,沉甸甸地压在他的身上。

“如果没有法院最初的枉法裁判,艺风大厦不会烂尾八年。如果没有法院后来的枉法裁判,也不会让参与艺风大厦开发建设的各方蒙受巨大损失。”面对记者,田绍树痛心地总结着艺风大厦20年来的得失。

从修建到今天的20年里,艺风大厦本来可以成为中国房地产高歌猛进时代的获益者,给开发者、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但却因为法院的多次误判而一直纠纷不断,致使参与开发建设的各方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不仅错过了房地产销售的黄金时代,也浪费了太多的司法资源。

艺风大厦的前世今生

田绍树发迹于绵阳市梓潼县,上世纪80年代初做丝绸生意掘得第一桶金,先后办起了多家企业。1995年,田绍树挺进绵阳房地产市场,成立了绵阳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

1996年,绵阳市旧城改造,位于翠花街1号地块的原属文艺招待所、市教育总站、市房产公司等单位的建筑纳入旧城改造范围。1997年11月2日,田绍树的光明房地产公司先行投资1500余万元,用于支付艺风大厦开发前文艺招待所过渡费等,取得了“艺风大厦”开发建设权。

1998年,艺风大厦开始修建,授权建设单位为绵阳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 随着工程推进,光明公司申办《房屋预售许可证》受阻,才发现西南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承建艺风大厦的资质,也无法提供工程建设中所必需的隐蔽质量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光明公司决定立即停止支付西南公司工程进度款,中止与该公司的施工合同。两家公司开始发生分歧。

2000年11月,西南公司以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由,向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提起 600万标的诉讼。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光明公司败诉;光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绵阳中院,绵阳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3年,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依法对艺风大厦进行资产评估及拍卖,以此赔偿西南公司。其间,光明公司和法院分别对艺风大厦资产进行了评估,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聘请的同一家评估事务所,得出的却是两个前后矛盾的结果:光明公司获得的评估价为6000万元,而法院获得的评估结果却是1956万元,相差巨大。

之后,该楼盘以法院获得的评估价作为底价进行拍卖,最后以1958万元被一家公司拍走。由于各方矛盾突出,通过拍卖获得产权的公司,依然无法进行复工,只得将艺风大厦产权转卖给绵阳市富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期间,艺风大厦被迫全面停工,开始了长达8年的烂尾楼历史。

2006年,新一届绵阳市委领导获知艺风大厦的相关情况后,责成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艺风大厦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2007年底,调查组拨开层层迷雾,发现涪城区法院对艺风大厦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存在漏评、少评及竞买方存在围标、串标等违规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绵阳市中院重新判定2003年拍卖无效,并收回之前做出的评估价格和拍卖结果,将艺风大厦产权归还原开发商——光明公司。

长达8年的烂尾和官司,耗费了田绍树大量的人力物力,他为此心力交瘁。但田绍树认为,就是因为这次产权纠纷,得罪了法院系统,给日后的官司败局埋下了伏笔。

海峡公司来了

俗话说,无利不早起。就在田绍树快要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时,嗅觉敏锐的各路商人嗅到了艺风大厦的商机,纷纷有人愿意主动给田绍树“投资”。

田绍树夺回艺风大厦的开发权之后,通过有关部门重新修改了规划,增加了楼层和面积。在全国房地产快速上升的时期,许多人看到了这里的商机,一家新的合作方——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开始与田绍树接触。

2006年8月23日,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签署《艺风大厦联合开发协议》,又于2007年10月16日,签署《艺风大厦联合开发补充协议》。

联合开发协议约定,艺风大厦回购资金由海峡公司垫付,不计利息,5~16层共12层楼面归海峡公司所有,地下室至四楼商铺以及17楼以上部分归光明公司所有,在此期间光明公司将一直四楼商铺出租支付垫付资金等。

现在看来,这是两份不够完善的协议,还有很多未尽事宜没有考虑到,这也为以后的矛盾解决设置了无法预测的困境。但当时的双方仅仅希望看到艺风大厦尽快完工销售,其他细枝末节的未尽事宜,可以友好协商。

2008年初,被绵阳老百姓戏称为“植物人”的艺风大厦,在风餐露宿8年后,绵阳市区黄金地段最老最饱经波折的“烂尾楼”,终于迎来了它的“新生”,开始复工修建。

这一段时间,可以说是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的蜜月期。大家同心协力,就是要尽快扫除在艺风大厦修建过程中的一切障碍,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光明公司先后向海峡公司借支4000余万元,也通过房屋销售,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

由于5·12地震和政府修改规划以及基础加固等原因,大厦的竣工时间一度拖延。导致开发方和建设方资金一度紧张。在双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抢工期,光明公司把一些建设项目进行了外包,并为此承担了3000多万元的费用。由此引发了海峡公司的不满,双方埋下了矛盾的引子。

加之在此前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双方的信任,有些账务和开支也没有写明具体用途,也为日后的纠纷增添了矛盾。

真正的矛盾激发,是由于三四线城市房地产行业的下滑,绵阳艺风大厦因为各种因素,错过了最佳的销售期,导致部分房屋积压滞销,从而导致计划的资金严重短缺。而海峡公司也因为资金短缺,急于要钱,加之对工程量计价和公用设施分摊产生分歧,由此引发纠纷,最终付诸诉讼。

法院判出一本糊涂账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2012年7月25日,海峡公司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3日,光明公司提起反诉。经过长达一年半时间的诉讼,2014年1月22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绵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绵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签订的三份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海峡公司和光明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审理;三是海峡公司出资代建艺风大厦建设工程中,光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四是海峡公司作为艺风大厦开发项目合作方,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经过一番复杂的计算,绵阳中院判决光明公司向海峡公司支付3758万余元,并支付此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规定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9日,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诉讼,2016年7月22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382号判决。判决变更了绵阳市中院的判决金额,在原来3785万元的基础上减去840余万元,判决光明公司向海峡公司支付2914万余元,并支付此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规定的利息。

尽管长达48页的判决书令人眼花缭乱,但最终的一点是落脚到了光明公司应向海峡公司支付现金上。

为此,光明公司大喊委屈,认为判决不公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算出了一本糊涂账。

田绍树说,除去双方住房公摊面积外,艺风大厦的公共设施(诸如配电室、机房)、社区等占用面积全部被建设方放在属于光明公司的四层以下,法院没有判海峡公司分摊。而双方的借款往来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以房屋进行冲抵的借贷收支,却被法院说成是两个法律关系,也为海峡公司以后继续拿借条来打官司埋下了伏笔,这样下去,无疑是一个无底洞。

谁来承担未售房风险

由于艺风大厦还有很大一部分房屋未能销售,谁来承担未售房屋的风险,是此案争论的一个焦点。

由于海峡公司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质,联合开发协议中归属于海峡公司的12层楼、建筑面积共2.3万平方米的房屋由光明公司统一对外销售。

随着整个房地产销售市场的下滑,未销售房屋也存在着隐形降价等各种风险。事实上,因为错过了销售黄金期,艺风大厦至今还有很大一部分房屋未售,其中包括属于海峡公司名下的30多套房屋。

但两级法院的判决,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存在事实,把所有的未售房风险转嫁到光明公司。

因为双方对涉案的艺风大厦尚未销售的房屋归属不能达成一致,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过程中,光明公司提交了经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艺风大厦内属于海峡公司的2.3万平方米的房屋中,尚有33套未销售出去,总价款为2330余万元,但两级法院却没有采纳。

田绍树说,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合作的条件是分房,法院不顾房屋没有销售出去的事实,判决光明公司向海峡公司支付现金,其道理和法理何在?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认为,光明公司和海峡公司之间应为委托代销关系,而并非二审判决认定的包销关系。因此,属于海峡公司的未销售房屋,其资金压力和风险应该由房屋所有人承担,而不是代销人先支付。

同时,由于艺风大厦还没有售罄,还有数额巨大的税负没有上交,而法院裁定给海峡公司的税额明显偏低,为以后的税负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显然对光明公司施加了过重的履约负担,有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据。(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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