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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睢县法院调解虚假诉讼上千万 法官渎职谁来管?

时间:2017-02-27 16: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日前,本网收到河南省商丘市兴龙混凝土管桩搅拌有限公司9名债权人的投诉信,反映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些法官颠倒是非私换卷宗与逃犯联手炮制虚假案件,使9名债权人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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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全文如下:我们9名反映人均是商丘市兴龙混凝土管桩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债权人,由于该公司长期拖欠我们巨额债务,已经造成我们几乎倾家荡产,无奈,我们才提起民事诉讼,且案件正在睢县法院执行之中,然而,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睢县人民法院竟然置我们的财产权益于不顾,昧着良心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利”为债务人转移资产,纵容该公司又伙同其他案外人炮制了历史罕见的虚假调解书【(2016)豫1422民初字2927号2928号】104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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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和被告委托人同时到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并被告当天承诺4天一次性付清1040万元的债务。如若还不上,直接执行该公司。请大家评评理,如果兴龙公司真的四天能还清他们1040万的债务,直接就可以达成协议,他们还需要再向法院交将近五万元的起诉费而到法院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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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兴龙公司若有那么大的实力,睢县法院怎么不知道,我们九名债权人每人几十万的债务,已在睢县法院起诉执行三年有余。至今未给我们执行回分文,难道法院办案人员都是吃闲饭的吗?再者,欠条明明写着以一二定额计算,并且是“约”890万。那么他们在没有定额部门出据的任何有效数据下,仅凭一个“约”数,法官就能为其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他们审查不清?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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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县法院执行局更是荒谬至极。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核实和审查,不但为他们出具了有效的执行裁定书:【(2016)豫1422执989-1号-2号】将整个公司所有资产包括我们正在本法院走执行拍卖的资产一并查封,而且还不加调查的将我们已在本法院申请保全的个人物品(铲车,发电机组)也一并查封,在我们九名受害人向中院和高院多次反映下,睢县人民法院院长现已查出此调解书确实存在严重错误,然而睢县人民法院还是不但不对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反而强制性的将该公司转租给涉案人(该公司法人陈光兴的弟弟、涉嫌委托人陈光余)出面生产。而所错查我们的物品已让转租人使用数月,拖欠我们的债款分文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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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明文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们坚信,习总书记领导下的党和政府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政府,是一个实心实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会因几个不作为、乱作为的官僚而影响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我们相信,上级法院一定会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还事实真相于大白,还我们这些受害的债权人一公道,将这些害群之马绳之以法!

  据来信者透露,目前9位债权人已将该反映信联名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四巡回法庭,其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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