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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法院为房子好卖修改公告

时间:2017-03-13 12: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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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J8Mn8G&user_id=1939525676

  2016年4月8日卢先生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花近300万买了一套房屋。到今天还无法使用。卢先生讲:看中“法拍房”,就是因为看上法院的诚信和公正,将目标锁定在法拍房上,希望通过“捡漏”,完成安居愿望。不过,交钱后就不一样了。法院在第一次拍卖中如实告知了房屋有20年的租房关系,三次拍卖没有成交后,法院修改了公告,去掉20年租房告知,卢先生认为法院自然去掉了20年租房告知,一定就不会有的,于是就花了近300万买下了房屋。后来问题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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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297万诉讼费收据,钱收了,事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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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法院在拍卖房屋中,存在问题是否可以作为被告?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存在作被告的情况,法院仅是中立的裁判者,但比如申请法院国家赔偿的案件,法院就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此时法院多是以国家赔偿案件的被告而不是审判者的身份出现,这是完全正常的;另外,法院在从事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此时,法院也可能成为购销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自然法院拍卖房屋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那么即将到来的315是否能管管法院呢?

  问题2:告法院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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