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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中院终审判决为何一字不提上诉方提供的重要证据假印章?

时间:2017-04-28 10: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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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宏文)核心提示:安徽省凤阳县民政局一官员及妻(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放贷1000余万元给时金林投资凤阳县府城镇综合为民服务中心建筑项目,因项目遇到麻烦,因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付息,经与某法官谋划后,将债权以私刻公章的形式,转移到借款人挂靠公司头上。在这位官员运作下,威逼借款人就范,伙同私刻公章,然后作假借据,盖假公章,到法院起诉。也是在这位官员的运作下,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挂靠公司败诉,假公章证据,不予采信。二审挂靠公司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大量的事实证据提交法庭,仍未被法院采信,判决上诉人败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下达后,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账户被查封,查封资产2000多万元。由此,该公司账户查封,有钱不能用,正常业务不能进行,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这起恶意诉讼被枉法判决,后果是怨声载道,骂声四起。
  这个案件核心问题就是“凤阳县项目部”公章是真是假?该不该盖在借条上?
  如果公章是假的,老百姓都清楚,欠债还钱,时金林借的钱,当然找时金林还,与任何人无关系。法官难道不懂这个道理吗?
  如果公章是真的,借条上要不要盖上公章呢?也是不该盖的。因为时金林和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明确了承包方式:“该工程交给时金林项目承包人施工,实行包工包料,独立核算,盈亏自理。项目承包人认可本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保证公司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全面履行。项目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项目承包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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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金林与诚信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问题很清楚了,假公章是怎么盖上的呢?二审的时候,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另一方面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案件当事人时金林到法庭做的证词,凤阳县民政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杨绣宏、其妻金艳威逼时金林刻公章和盖公章的录音。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公章是在杨、金夫妇以跳楼及威胁安全状况下,由时金林拿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金艳及金艳开办的安徽省汇丰粮油有限公司会计孙夕如陪同下,一道去刻字社刻制的公章,下午由金艳和孙夕如等人去拿的公章,然后杨绣宏亲自拿公章盖在补写的借条上。 本以为,有了证据,二审法院一定会改判,还他们一个公道,没想到二审法院枉法判决,仍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达后,在滁州、凤阳两地引起强烈反响。骂娘的,上访的,举报的,申诉的,一波又一波,走向滁州及省会合肥。所有的矛头指向滁州法院。 四月二十六日,记者专程赶往滁州及凤阳采访,见到了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法明,项目承包人时金林,另一方债权人金士高、吴乐全、吴永成、史明新等。 钟法明告诉记者:金艳最初就参与了工程的投标,始终知道诚信公司无需对工程进行投资,借款是时金林个人行为,金艳是明知的。但当她看到时金林无能力还款时,为了收回本息,夫妻俩通过威逼时金林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疏通法院,通过恶意诉讼将借款转嫁给诚信公司。 记者在凤阳见到了最初与时金林、金艳三人投标凤阳县府城镇综合为民服务中心工程之一的金士高。他说,“这个工程是金艳、时金林我们三个中标的。最先听说有这个项目的是金艳,他爱人是民政局局长,她自己是土地局职工,消息比我们灵通,为什么找我们两人合作呢?因为我常年做生意,有些资金,时金林哥哥时金发是副县长,有关系。我们中标后,我觉得人多不便管理,就建议退出,后来我们研究,工程转给时金林一个人干,中的标作价240万元,金艳我们一个人分得80万元。项目全部交给了时金林。合同也是他和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的。

    工程转让后,我和金艳负责筹款,金艳筹了1000多万元,我筹了1000多万元,没想到他们有权有人,把他们的借款盖上了假公章,而我们的借款没了指望。这还有天理吗?这还有王法吗?”

    当天晚上,记者采访了主要当事人时金林。他很为难,一方面觉得对不起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为被迫私刻公章给公司带来了麻烦,虽然他到法庭说明了情况,法院还是那样判了。

    他也觉得对不住金士高等人,时金林说:“是因为我给金艳盖了假公章,使你们资金没有了保证。我也是没法,事后我给你们说明了情况,还给你们提供了杨绣宏、金艳夫妇威逼我刻公章、盖章的录音,又到法庭作了证,是法院坚持那样判的,我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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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金林、金士高、金艳三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时金林一再向记者说明,刻公章,补写借条都不是他自愿的。他说:“杨绣宏夫妇逼我两天,头一天我没同意,第二天他们又逼我,以跳楼威胁我,没办法我才去刻的章。章是假的,我什么时候都承认。”
    既然事实这么清楚为什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维持原判呢?记者问了钟法明,她告诉记者,2016年2月20日金艳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时,金艳、时金林主张没有私刻项目部印章,说借条上的印章是老的项目部印章,并申请证人王克巧出庭作证,还让凤阳法院去蚌埠法院调取了时金林之前使用过项目部印章的资料。直到2016年11月23日二审开庭时她还不知道公章是他们私刻的。开庭后的第三天,听说在杨绣宏夫妇威逼下时金林、金艳、孙夕如三人在凤阳县城私刻了公章,钟法明及金士高等人找到时金林,要他一定到法院向法官说清楚。2016年12月8日,时金林专门赶到滁州,准备向法庭说明事情真相。但当天经办法官不在。2006年12月13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先勇在对时金林做问话笔录时,时金林再次确认项目部印章是2016年1月9日和金艳、孙夕如一道刻的。目的是想让诚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23日开庭,2016年12月13日时金林补充材料,2017年2月7日打好了判决书,2017年4月12下达了判决书,可在判决书上没提半个字的假公章。因此,案件维持原判。
    四月二十七日,记者采访了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代理律师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周闻,周闻律师认为:二审开庭后,诚信公司才知道借条上印章是2016年1月9日私刻,于是把开庭后时金林与金艳的通话录音提交给了二审法官,并提出对项目部印章进行鉴定。但二审法官没有同意诚信公司的鉴定要求,对诚信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录音)也未开庭质证,剥夺了诚信公司对涉案借条上项目部印章真伪申请鉴定的权利。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判决书认定金艳出借1135万元本金给时金林,并由诚信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要证据是,时金林出具给金艳的借条。这些借条上备注内容有:所借款项用于诚信公司名下的工程并加盖“诚信公司凤阳县项目部”的印章。借条背面有款项来源。
    然而,这些借条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均记录是借到原告现金,少则5万元,多则200万元,金艳在诉讼中陈述都是现金。这样的借条内容本身就不合常理。庭审举证时,又改成借款是转帐不是现金。借条内容与金艳陈述相互矛盾。第二,在每份借条的下半部和背面时金林都有备注和对款项来源的说明,落款时间是借款时间。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已查明,以上内容为2016年1月9日后补,即本案起诉前让时金林补加的。并非借款时间。此为伪造证据一。借条加盖的“凤阳县项目部”印章是时金林、金艳等人私刻的。有录音证据和二审法院的谈话笔录证明。很显然,金艳提供的数张借条所载内容大多都是虚假的。本案审理法院,剥夺诚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权利,依据金艳提供虚假证据进行判决,将个人借贷转嫁到诚信公司名下,使金艳和时金林的虚假诉讼得以实现。另外,2012年5月1日由金艳、金士高、时金林三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已证明金艳最初是与时金林合伙,工程投资与诚信公司无关。金艳退伙后,由金艳向时金林提供资金,金艳以收取利息作为回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由时金林个人承担,协议里面约定的非常明确。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条有没有项目部印章,借款都与诚信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终审判决下来了,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矛盾更加激化了。一边的法院执行局将要按判决执行,一边的两个受害方在上访,在报案,在申诉。枉 法判决的滁州法院将要承担什么后果呢?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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