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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新田县违法强占村民250多亩山林地 县委报复维权上访村民

时间:2017-04-29 18: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原标题:永州市新田县违法强占村民250多亩山林地, 县委打击报复正常维权上访村民

  湖南永州新田县龙泉镇畔塘村;1985中央关于“林业三定”时给该村颁发的《山林权证》被强制取消;250多亩山林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建高楼;该村将该县政府起诉到了永州中级人民法院,然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不顾事实和依据冤判。该村村民不服判决至省信访局和北京上访,然而新田县县委在信访人没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行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将其上访村民逮捕关押.胁迫上访村民放弃主张及维权。

  一、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任何机关不得打压和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制定信访条例的目的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指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而该条并未明确规定信访理由必须充分。因此,不论信访的理由是否合理充分,信访都是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任何机关不得打压和剥夺。既然信访不得打压和剥夺,那么龙泉镇政府对陈冬良等人的多次截访和劝访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信访人有拦截、劝访的义务,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冲击政府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信访的理由不够充分,信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其解释,无论如何都不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强行将信访人员拦截和强制扭送到公安机关拘捕。

  二、本案系新田县公安局、检察院在新田县委等领导的授意下违规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又是一起公安、检察沦为县领导家奴的典型案件。

  1、在村民进京信访时,永州市驻京办主任曾参与截访,并对村民亲口承诺他已经打电话给新田县的县委书记了,县委书记答应会处理好这件事”。但从结果来看,所谓的处理即是入罪。

  2、本案的办理系公安机关不顾事实完全依照新田县处理信访办公室《关于对龙泉镇瑶塘窝行政村畔塘自然村付祥友等人给予从严打击的建议》一文,对“组织为首者付祥友、陈冬良、陈冬良、付会新、付会西、付立恒等人予以刑事拘留,对其他参与者予以行政拘留”。同一天,龙泉镇人民政府亦向新田县公安局出具《请求公安机关对龙泉镇瑶塘窝村畔塘自然村陈冬良、付祥友等非法上访行为给予立案查处的报告》,要求公安机关“以铁的手腕整治无视法律非法上访的歪风邪气”。可以看出,2017年1月2日新田县委书记答应的处理即是用上下两级政府机关分别给新田县公安机关发文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刑拘陈冬良等人,甚至连具体的人员名单均已拟好交给新田县公安局承办。这一名单亦与本案公安机关刑拘对象的名单完全一致。

  因此,本案系新田县县委授意新田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陈冬良等人严厉打击的结果,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信访条例》第46条同时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新田县公安局、检察院经办人员及领导违规办理本案本身涉嫌违法,应予纠正和处理。

  综上所述,信访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如果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没有做出冲击政府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即使其信访理由不成立,也不应受到处罚,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如果没有道理,作为人民政府理应拒绝,而不是在假意答应并后,立马翻脸授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信访人员打击报复,这一行为本身系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而我们的检察机关未能坚守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该村村民的逮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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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村持有的《山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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