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20条规定:“鉴定应有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1)第42条规定:“无签名鉴定无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法定内容,如没有则就不产生证据效力”。
然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书,依据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不仅隐瞒了伤情,且也没有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专业技术职称和鉴定人的签名,依法没有证据效力。
据了解,该份鉴定书中的两位所谓鉴定人并非法医,没有鉴定资格,故该份鉴定书是一份典型的非法伪证,应依法撤销,据以定案的两份刑事裁判书也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应依法再审。
但在当事人长达13年的漫长申诉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该份非法鉴定书却拒不依法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依据这份非法鉴定所作出的二级刑事裁判,也拒不依法再审,这不能不令当事人感到迷茫。
我们不知道,这份无签名的非法鉴定是如何流出天津高法的大门,难道该院无人把关?我们也不知,一、二审法官为何均都违规违纪枉法裁决?我们更不知,在本案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一股怎样的法外力量?
当事人张某强烈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示李宏捷、陈光明的法医鉴定资格及法医技术职称,以正视听;依法撤销该份非法鉴定,以维护法律之尊严;并依法追究所谓鉴定人李宏捷、陈光明的伪证罪,以还受害人以公道。(张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