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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机场公布预招标结果,“量身定制”成话题

时间:2017-05-03 10:0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白云机场这个曾经的“亚洲最差机场”没有想到自己最近一次的招标活动又成了公众和媒体关注的主角,对于这样的“追捧”,白云机场方显然是不情愿的,有机场工作人员表示,“白云机场这些年在招投标上的举动频频受到外界质疑,这样的情形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但是,“不情愿”并没有能阻止白云机场继续我行我素,在外界认为并不合情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道路上“野蛮生长”。

4月27日白云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广告媒体建设经营招商项目评审小组公布预招标结果,不出很多行业人士所料,德高广告成了最大的赢家,以“第一中选候选人”的身份登堂入室,而其取得这样身份的合法性并不能让外界信服,一位广告界资深人士在获悉这条信息后颇有感慨,“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白云机场陷入这样系列的是非漩涡显然需要更进一步检讨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但是很遗憾,它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一意孤行的代价只会让自己站到更远的公义对立面”。

为什么这样一个预招标结果的公布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般引起了舆论的哗然呢?

事情还要从一个多月前的3月17日开始说起。

3月17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地面交通中心)广告媒体建设经营招商项目正式进行公开招标,包括德高、华君、航美等多家国内外知名广告公司都对此表示了强烈的兴趣,并纷纷表示将参加到这场“角逐”中来。事实上,从这个项目在几个月前露出风声开始,已经有不少的广告公司开始了和招标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的“互动”,此前已经有媒体爆料,招标方涉嫌提前数月向包括德高广告在内的极少数广告公司提供参与了前期的广告规划评审项目机会和机场资料,对于这样的一个涉及数亿标的的项目而言,“赢在起跑线”上的“宠儿”无疑获得了天生的优越感。

对于更多的广告公司而言,不合理还远远不止于此。

笔者拿到了3月17日广州民航招标有限公司受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及GTC广告媒体建设经营招商项目发布的这份公告,也找到了“敢怒不敢言”的那群广告公司心中的“怨念”根源所在,而这在之前的媒体“诟病”中也有相关的显现。

首先,这份公告对参与本次招投标项目的响应人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具有有效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涵盖广告业务,并有5年或以上机场广告管理或机场广告经营经验”和第三条“2014、2015年或2015、2016年,广告营业收入每年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规定被外界形容为“苛刻”,究其原因,这样的两条规定将大部分本有资质参与相关招投标项目的广告公司拒之门外。

其次,这次项目的报名公示期限罕见地限定在2017年3月17日到3月23日的6天时间内,这不仅和之前同体量的兄弟机场类似项目上做出的规定出入很大,而且对于一个涉及数亿价值的招标项目而言,让响应者在如此短的时间做出如此重大的抉择,这显然是不够负责任的举动。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仅是在这份招投标项目的公告上,白云机场作为招标方的行为就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按照该法律人士的说法,白云机场的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都出现了抵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6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该法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五十一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白云机场的此次招商项目,是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将白云机场T2航站楼的广告发布位置全部的建设经营权出让给广告代理商,并获得相应酬金、费用的项目,而这是必须和国家相关的招投标法律、国务院国资委等的相关法规相符合的。“很显然,白云机场此次招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说出这番话的广告行业资深人士提出,“要求报名企业具备2014-2016年每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规定,在限制竞争的同时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而报名公示期限大幅缩短的规定则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20个工作日最低期限要求,限制了其他公司的竞争时间。”

“白云机场作为地方国企,在本次招标项目的规则制定上的问题一目了然,而这不得不让人与量身定制、利益输送等醒目字眼联系到一起”,白云机场的做法显然引起了众多行业人士和公众媒体的质疑。

而本次预招标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法国德高广告自然成了最大的嫌疑对象,而且,这样的“嫌疑”几乎是在项目招标一开始就出现了。随着招投标进程的深入,法国德高与白云机场招标方“猫腻”的说法就更加甚喧尘上。

公众质疑的不仅单单只是针对法国德高作为“宠儿”提前介入本次招投标标的准备工作而获取在评分上广告规划优化方案与媒体建设方案等方面的优势,而更多的“怒火”还集中在接下来白云机场对该标的的评分标准细则规定时的不少“隐形送分”设置。

其中,评分标准第6项是给予国际一线品牌合作情况给予10分的的技术分,发布客户数量另外给予3分,合计10分。德高广告在中国的业绩并不突出,其媒体资源也不出色,但是背景深厚的它有法国总公司的支持,在全球拥有超过100万的广告板和超过五十万街道展位,而国内的大部分广告公司则受到整体经济呈现不景气状况的影响,此消彼长,法国德高获取此“送分题”分数易如反掌。

而更让业内人士嗤之以鼻的是评分标准第12项,这是一道关于经营经验的“送分题”——2016年旅客吞吐量全球排名前50名的机场有广告媒体经营的数量在10个以上的得3分。如前述,这被业内人士质疑为对法国德高广告公司的不公平暗中帮助。在2016全球机场旅客吞吐量Top 50中中国大陆仅占据8席,即使都进行了开发运营,也还达不到获得满分的标准。唯一的可能,就是在TOP50的大陆机场中也仅占据了三个席位的德高广告中国分公司利用总公司“虎皮”的遮掩“暗度陈仓”,毫无疑问,白云机场的秋波暗送,法国德高自然心领神会。

仅此两项的评分细则对报价的限定,德高广告已经可以收获“量身定制”的送分优势,所以在最后的预招标结果中“独占鳌头”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在查阅相关资料后,白云机场和德高广告这两位话题“当事人”饱受争议的不清白历史也逐渐袒露,也难怪有业内人士称,对这样的结果“见怪不怪”——白云机场去年就因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招投标中所涉的转包事件成为众矢之的,工程转包、强拆商铺等串案、窝案层出不穷,正在审理的白云国际机场公司原副总经理徐向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新白云机场商铺招投标时提供帮助的案件更是触目惊心。而作为“外来和尚”来中国念经的法国德高几乎每一次中标的媒体招投标项目都会在事后爆出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等负面消息,到底这“手眼通天”的“外国和尚”有何独到的方式和手段让各招标方“拜倒石榴裙”,让各监管部门机构“充耳不闻”,业内人士质疑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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