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四川安岳:房产神秘“消失”十年 真房主讨房历尽艰辛

时间:2017-05-03 11:20:2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当年跟刘正东说好的他替我们偿还的五万元贷款是从房租里扣,谁知道多年以后,这栋房产竟然通过安岳县法院的拍卖程序强行变卖给了刘正东。这一切还是在房主本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完成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启均显得义愤难平。

  “我不清楚当年安岳县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如何下发的?上面又是谁的签字?这背后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谈及自己这些年遭遇的不公,王启均难以释怀。

  房产“稀里糊涂”转至他人名下  房产证去向成谜

  1994年10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林凤镇独林村村民王启均将其坐落于安岳县林凤镇其林街的一栋房产(两层,建筑面积402.5平,安岳国用(93)字第041505号,房产证号:林凤字第303号)作为抵押物向安岳县城南信用社贷款五万元,用于教学设备厂房经营。为期一年未能及时还款。为此,安岳县城南信用社向安岳县法院起诉王启均。

\

图片说明:1994王文志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协议书

  王启均表示,当时与其做邻居的刘正东正好租用他家房产一楼作为厂房,两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刘正东替王启均把五万元贷款偿还给城南信用社,以抵用租金。

  “疑点在于,如果是刘正东替我还了这笔钱,安岳县城南信用社就应该撤诉。但为什么这之后的2000年安岳县法院又下发了一系列公告将该栋房产走拍卖程序变卖。”王启均表示。

  这之后,该栋房产的房产证去向也成了“谜”。

  1995年至2000年期间,王启均及家人一直在此房屋的二楼居住,从未听说安岳县法院与刘正东对该栋房产的产权有任何转让拍卖等变更行为,法院更未通知过他们。

  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启均及家人外出打工,在回家期间多次找到刘正东协商房产事宜,但刘正东始终回避不见。这让王启均心中充满疑惑。直到2008年,王启均再次找到刘正东,刘亲口承认,该栋房产在2007年的时候就已经过户到他本人名下了。

  至此,整个事件真相才渐渐浮出水面。

  “我自己的房产被过户到别人名下我居然毫不知情?”王启均对此表示难以接受。

\

图片说明:安岳县房管局的产权记载表显示,2007年该套房产已过户

  多次查询协议书未果  受害者维权阻碍重重

  这之后,王启均四处奔走,多方打探,到安岳县土地局、房产局和法院调出大量原始档案,才发现安岳县法院早在2000年就在王启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栋房产变卖给了刘正东。而刘正东也成为了该栋房产“名不副实”的现任“房主”。

  证据资料显示,2000年7月6日,安岳县法院对王启均下发公告,称原告安岳县城南信用社诉被告王启均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启均欠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定于1996年3月15日前偿还。我院(1996)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王启均未自觉履行。1996年4月16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1996年6月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被告仍拒不执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223条,对被告抵押物房屋予以公开拍卖,以抵债务。并责令被告于2000年7月12日前搬出,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被告承担。

  2000年8月29日,安岳县法院再次下发公告称,于2000年7月依法委托了安岳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告王启均所有贷款抵押物房屋进行基价评估,后公开拍卖,以资还债。

  2000年9月22日,安岳县法院下发了(1996)安岳执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安岳县城南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启均当年抵押房产。该份裁定书依据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法院(1996)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1996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启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1996年6月18日履行还款义务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此,裁定将王启均所有的坐落在林凤镇一村用于抵押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林凤字第3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岳国用(93)字第041505号,建筑面积402.5平)折价人民币九万元变卖给刘正东。

\

图片说明: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

  蹊跷的是,2000年之后王启均一家均外出打工,基本没有在安岳家中。

  “法院是如何走的这一程序?裁定书内容是将我家这栋房产变卖给刘正东,但此事从始至终他也没参与过这个事的调解,起诉书我们从未见到,更没有公告送达。法院开庭立案和调解应该有开庭记录和调解记录,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并同意签字,我们从未见过更别说签字。还有,既然是1996年就下发了执行通知,为什么四年之后的2000年9月才对此事做出裁定,这符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此外,从安岳县法院在2000年下发的多个文件来看,文件号混乱不堪,文件与文号对不上名,甚至有人工改动痕迹。”王启均觉得安岳县法院的拍卖程序疑点重重,让人无法相信。他甚至怀疑这是刘正东为了非法掠夺他家这栋房产与安岳县法院“联手造假”的“成果”,目的就是为了让该栋房产过户看起来有一个“合法”外衣。

  从2008年得知房产被离奇过户到刘正东名下以后,王启均就多次找到安岳县法院要求调出当年的民事调解书查看,但始终被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诿打发。

  “是根本就没有还是有猫腻不敢给?这背后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 王启均质疑。

  “十年骗局”漏洞百出  公道谁能还?

  据安岳县房管局调出的相关证据显示,王启均的该栋房产早在2007年就已经过户给了刘正东。这些证据包括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书、安岳县房管局产权记载表等相关资料。

  在其中一份名为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书的证据材料显示,2007年4月10日,甲方(房产失去方)王启均的该栋房产由安岳县法院经民事裁定给了乙方(取得方)刘正东。同日,刘正东以个人名义委托四川省安岳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栋房产做出编号为2007估字第(0475)号的评估。

\

图片说明:房地产交易申请审批书

  在该份材料的调查情况表中如此表述:该房产位于安岳县林凤镇其林街,根据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6)安岳执字第146号,经领导同意过户价格按民事裁定书办理。住宅价格79200元,营业房10800元,合计90000元。右下角领导签字为付中强。

  “2000年7月安岳县法院就委托了安岳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我的所有贷款抵押物房屋进行基价评估,七年后刘正东又委托同一家评估所评估委托用以过户。这种在未经房主本人知情和认可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做出的委托评估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有权不予认可?”王启均表示。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做出民事裁定书(1996)安岳执字第146号之前肯定是经过调解这一程序的。法院调解的过程就是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针对本案,王启均一方表示并没有见过该份调解协议书,从法律程序上看是不应该的,不符合民事调解程序。

  事实也证明,王启均的该栋房产这些年一直为刘正东所占有,现已变为名为“鑫鑫教学设备厂”的厂房。网上登记相关信息显示,四川省安岳县鑫鑫教学设备厂是一家经四川工商管理机构正规注册,位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林凤镇其凤街176号,联系人正是刘正东。

  现场证据也显示,这家名为“鑫鑫教学设备厂”的厂房这些年一直在正在生产经营。该厂工人亲口对记者证实,该厂的老板名为王善君,而他老公正是安岳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正东。

\

图片说明:王文志的房产现在已变为名为“鑫鑫教学设备厂”的厂房与鑫鑫教学设备厂工商登记信息

  蹊跷的是,安岳县检察院曾督办过此案,但后来也不了了之。

  2015年3月2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安检民(行)执监【2015】51202100004号文件,内容为关于王启均不服法院裁定案,本院已决定受理。

  但就在两个月之后的2015年5月1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表示对于王启均不服法院裁定一案,正在进行法律请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相关规则(试行)》,决定本案终止审查,待终止审查的情形消除之后,检察院将恢复审查。

  王启均表示,至于终止审查的情形具体是什么,安岳县检察院始终未跟他进行过沟通。

\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