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律界有些人,有些权利,正在一步一步将法律带向邪路,因为他们的周围有着无可限量的权力在支持,我们一届平民无能为力,就在法院的审判中,我真正的体验到了执法者的谎言是如何在这片恶土上开了花,而真理正义之树在这片荒漠之地是如何正在枯萎和死去的,但是,我相信真理不死,法治不会亡,总书记依法冶国之路会复切大地。
控告法官滥用权力满足私欲,现任汉滨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汪程市中院审判员李丹省高院朱玉红等人在审判中所做所为展示了他们以理所当然地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用法律的鞭子再鞭打平民百姓,我多次维权控告,有些部门相互推辞,但我控告的不是办案的好坏,是这些人在利用手中法的权利,作为在违法:
一、汉滨区法院现任执行局副局长原民庭副庭长汪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隐藏证据并和当事人制造虚假依据、在判决中毫无顾虑的使用伪证。
1、汪程在(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第5页第25行中认定:“原告方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书,各分项工程验收录、施工图纸,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这里的“各分项工程验收录”事实依据系虚假依据。对“各分项工程验收录”证据材料安康市中级法院2011年9月1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75页均系“伪证”。
2、依法通过鉴定的大批“伪证”在一二审中被隐藏,未出示和质证,在省高院再审时一位有职业道德的肖法官调卷后多次索要“各分项工程验收录”报告单,在汉滨法院将此单独卷宗提交省高院后法官发现各分项验收报告有问题,并在没有原件的多页伪造的证据上被汪程签署上“与原件核对无异”,以法权给这些伪证遮盖上“合法”外罩。
上图是西南政法大学对75页工程验收单鉴定是伪证的鉴定书
上图是2008)安汉民初字1246号判决书第5页
备注:判决书中第5页使用75页伪证的凭据(划线部分),伪让当庭未出示和质证,被隐藏了,申诉是省高院发现发回重审让纠正错误,基层法院不改反而用上面主体分项验收代替整个分项。
二、市中院李丹在第一次审理中是主审,第二次是审判长,在二次断案中弄虚做假,无中生有的在法律文书中虚构事实:
1、主审李丹为包屁和掩盖汪程的违法犯罪行为,竟用房建主体的三页验收单代替整个分项(伪证)验收,况且对方当事人在提交证据中已明确说清仅是主体这个分项,验收单上也能清楚看出是主体分项。可是,在(2012)安民终字0043号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行上认定“审判员问:上诉人,验收单是不是你验收签的字?王相安答:一至七层都是我签的字,时间也对”。赤裸裸的用主体这个分项替代各分项(伪证)验收记录,“顽强”的坚持、维护着汪程的枉法行为。
上图是三页验收单其中页
上图是判决书第八页和11页的剪辑
2、恶劣的是,在法律文书中虚构捏造证据,(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94号判决文书第12页第4行至第7行审判长李丹认定“罗克元做的塑钢窗、陈述清所做的室内楼梯、室内门,在汉阴分公司诉王相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也已被鉴定为漏项工程,工程款在汉阴分公司的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凭空捏造事实,实属李丹理所当然地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的行为,在踩踏法律与道徳底线!
上图是(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94号判决第12页
3、法律应讲真凭实据,李丹还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用一张虚假的书证否定当事人出庭的证言和审判长对其人所做的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三、省高院主审法官朱玉红玩呼守职,明明查清事实真相,却有意遮盖,极力癁彻违法行为 :
2016年12月20日朱玉红等人从西安赶到安康施工现场对5名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事实朱玉红已查清。在审理其间本人多次以书形式和当面呈清有关细节和事实情况,并一再强调基层法院认定塑钢窗和楼梯扶手为漏项工程是在凭空捏造的,在卷宗中也可査明这两个漏项不存在,但朱玉红却肯定的说“法院认定事实不会有假”。极力癁彻着错误,官官相护,遮盖枉法。人民利益,党政形象,在她们相互庇护中被出卖和污染。
综上所述,这些法官的官职虽然很小,但他(她)们的所做所为是代表着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检法对公民态度,代表着社会是否稳定的途径。她们毫无底线的腐败,是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在激化人民对政府矛盾的上升。所以,我控告他们以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而无视法律,滥用职权满足私欲,请求立案调查反映事实,严惩腐败。
控告人:陕西安康市大桥南路西巷11号:王相安
电话:18991550555 13319155768
2017年5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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