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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李海清案警醒我们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万万使不得

时间:2017-05-08 16:0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4月13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海清、李海国、李建收叔侄3人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至此,一起看似简单的堵门事件实则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案件尘埃落定。

  堵门2次损失45万,一审被判4年

  2015年12月及2016年4月,邢台市大孟村主任李海清分别指使李建收、李海国等人组织拉煤大车以及大孟村多人两次堵住邢台市奇胜煤矿门口,致使奇胜煤矿先后停产,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奇胜煤矿停产期间人工工资及电费损失共计451834.8元。

  2017年4月13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海清纠集李海国、李建收及大孟村多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奇胜煤矿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终李海清、李海国、李海收三人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

  小小堵门为何被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海清等人的罪名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书中显示,李海清等人以聚众(纠集多人等)的方式扰乱了其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侵犯了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45万多),并在主观上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李海清等人也符合了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主体条件,因此被判刑4年、3年、2年。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值得深思

  近几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经常发生,因各种问题呈日益增多的趋势,而且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面广,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秩序波动,妨碍社会稳定。具体看此类案件的成因,存在着案件主体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不够等。另外,在基层,基层干部 “蝇贪蚁害”问题突出。此前,新华社调研发现,多地部分村街干部“黑社会化”,有的村干部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破坏企业生产经营。这些行为也影响了聚众扰乱社会罪的发生。因此,减少、预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采取前瞻性、预防性、综合性的措施。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表达的方式不同,表达的效果和充分性也不同,当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性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利益诉求渠道,避免矛盾的积累和冲突的加剧,最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建设,从实质上强化基层的民主与自治,把基层治理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给民众。每个公民,也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学法力度、形成法治共识,遵法守法,将法治思维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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