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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一案件三年未执行完毕

时间:2017-05-25 10: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通报会上指出,离“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到两年的时间,“能否取得最后胜利,今年至关重要。”

然而,近日有人向记者举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严重消极执行,造成三年未执行完毕。

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取走冻结款

记者获得线索显示,李继成诉胡建刚借贷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470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胡建刚清偿李继成李继成二百万元债务的判决。但判决生效后,胡建刚未履行判决,李继成在一审诉讼期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200万元财产担保。

2014年7月,李继成向一审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朝阳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包头昆都仑区法院执行。

2014年作出“继续冻结胡建刚在中国银行包头青松支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实际冻结100552.39元;继续冻结胡建刚在工商银行包头阿尔丁大街支行内存款1899447.61元,实际冻结69240.21元”的裁定。然而胡建刚在案件执行期间取走冻结款项并将其名下车辆转移他人,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作出后至今被申请执行人胡建刚仍未履行应清偿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李继成表示,内蒙古昆都仑区法院接收委托函后不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更是久拖不执。好不容易受理后,执行法官乔洁又违法让李继成补充提交委托执行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李继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已经提交了相应的材料,昆都仑区法院系受朝阳区法院委托,案件的委托移送手续应当是在法院之间进行,不能够也不允许当事人在两法院之间传递法律文书。

李继成称,他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或执行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胡建刚就会马上将财产过户转移,导致执行不能,“感到非常困惑”。

李继成举例称,2015年1月14日,昆都仑区法院执行局马迪、胡蒙执有效证件到工行包头分行阿尔丁大街支行办理扣划胡建刚冻结款项一事,当时由柜员杨丽丹,现场授权人李敏办理此事,查询胡建刚账号的账户余额为69482.54元,柜员办理冻结业务,将款项转入内部过度户,经办人员认为冻结款项已转入银行内部过渡户,告知法院执行人员跨行业务已超时,明天再行划款,并将《法院冻结通知书回执》签字,盖章后交法院办案人员,1月15日早9点准备将扣款划至法院账户是,发现银行内部过渡户已无余额,此时,再查询胡建刚账户,所有冻结款已被支取。

基于此,李继成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要求李继成提供委托执行相关材料的行为严重违法。

法院被指消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另据记者了解,胡建刚享有攀海举、王秀萍的到期债权675万元,如果不能执行胡建刚,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也可以完成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再具体到本案中,胡建刚享有攀海举、王秀萍的到期债权675万元。在胡建刚因为拒执被判刑的过程中,樊海举就作证,称向胡建刚的借款投入了伊旗的项目工程,该工程已结算,结算款回款后,能够偿还李继成借款。樊海举还同意将胡建刚向李继成借的200万元借款转至伊旗工程回款给付。这些证据还在胡建刚的刑事判决中予以载明!但现在时间已过去三年,樊海举没有一分钱交到法院,

而据李继成了解,樊海举曾挂靠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施工包头职业教育园工程,胡建刚的刑事判决书中也载明施工伊旗工程,樊海举还有大量的其他财产。令人遗憾的是,李继成多次向昆都仑区法院申请代位执行,然而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昆都仑区法院仅仅召集樊海举、李继成、胡建刚开了协调会,会上向樊海举发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或提取)胡建刚的债权,但是该份裁定书上并没有写明提到多少钱,至今,也未扣留或提取一分钱。

李继成认为,昆都仑区法院此种完全置之不理,久拖不执的消极执行行为已严重违法,严重侵犯李继成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开展执行行为专项整治严查"灯下黑"

近日,有媒体就“2014年至今,都没有对胡建刚财产进行执行,这是否属于消极执行”、“2014年就申请执行胡建刚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樊海举和王秀萍,法院为何一直没有执行?”、“在胡建刚的刑事判决书中,胡建刚也举证证明樊海举和王秀萍欠他650万元。实际上,王秀萍也是胡建刚的借款人,也应该强制执行。为何强制不执行王秀萍”、“对于执行局局长张昊和承办法官乔洁是否索贿3万元(已退还)是否属实”等问题向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核实,但法院不接受采访。

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通报会上指出,离“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到两年的时间,“能否取得最后胜利,今年至关重要。”“在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性阶段,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违纪等屡禁不止。”吴少军表示,执行领域的害群之马,使广大执行干警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极大损害了执行的声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

基于此,此次专项整治涵盖六项内容,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

记者注意到,前述“十个严禁”具体包括: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吴少军强调,“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昆区公安局:患有严重心脏病不宜羁押

对于李继成反应“2015年8月,胡建刚开车在山东烟台被公安抓获,昆都仑区公安局赶到烟台后,违法将胡建刚所开的车、手持的银行卡、胡建刚的身份证给了胡的家属,导致胡建刚的车无法找到,无法执行,也导致胡建刚的部分资产被转移”,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政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烟台芝罘区民警在交接犯罪嫌疑人时无任何物品移交给该局民警。

对于胡建刚为何取保候审,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政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胡建刚患有严重心脏病,不宜羁押,昆都仑区看守所厨具暂缓羁押证明,随后经分局批准,对胡建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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