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土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宗博在其微博@秦人金宗博中,发出一封实名举报信,指青海省商务厅个别领导滥用职权炮制虚假红头文件,导致价值百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的问题。
金宗博在举报信中称,2014年4月10日,在金土地公司诉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华利公司)、兴青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项证据“青海省商务厅青商资字[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简称296号文件),法院依据这一证据,判决金土地公司败诉。
而正是296号文件让一起简单的国有矿产资源转让变成“一女二嫁”,三家公司上演“三国杀”的局面。
实名举报的金宗博表示,现在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上述296号文件是虚假公文。
金宗博在微博中公布了商务厅出具的两份[2005]296号文件。一份[2005]296号下发日期是2015年11月10,名为《关于拟邀请巴基斯坦技术人员来我省进行藏毯技术指导的函》。
而决定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最终归属的[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的批复文件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
举报信称,2007年7月20日,西宁市中院到青海省商务厅调查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简称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答复:“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对于青海紫金矿业公司,商务厅一直未作过关于其任何变更的申请和批复”
2007年12月6日,西宁市中院再次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及296号文件真伪,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再次答复:“兴青公司提出过,但未审批。华利公司、紫金公司、金土地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蹊跷的是在紫金公司没提出过申请材料的前提下,何来针对紫金公司的296号批复文件?” 金宗博说。
金宗博举报称,296号文件显示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这一条批复内容严重违背经济学和法律常识。股权转让与债权债务转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该批复中,股权的转让方是华利公司,受让方是兴青公司,按该批复的要求,受让方兴青公司因为受让了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就得承继转让方华利公司的债权债务,这一逻辑错误令人费解。
金宗博还举报称,为了甄别、确认296号文件的真伪,西宁市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开庭之后又进行了两次调查,青海省商务厅6月29日《复函》称“当时具体经办人张丽芳同志现在国外学习”,“我厅拟请贵院延长取证时间,我们将继续与经办人联系,抓紧督促其尽快回国后详细质证,再由我厅正式向贵院出具证明”。青海省商务厅厅10月24日的《复函》称“发现存在文号重复等问题”,“经我们与当时文件经办人(目前正在国外学习深造)联系询问,该同志回忆文件底档可能保存在所在处室”,“我们将继续与文件当事人联系……查清事实后即向贵院正式回复 ”。
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青海省商务厅仍未查清296号文件的真伪,也未正式向法院回复。
此外,金宗博还举报称,马少伟手持296号文件,于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借机霸占青海木里一井田煤矿,在至今无采矿证的情况下,仍然疯狂进行破坏性开采。据青政[2011]7号文件和2011年3月17日《青海日报》报道显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度煤炭产量112万吨,收入56793万元。经专业人士测算,2007年初到2014年6月底,在七年半的时间里,马少伟从木里一井田煤矿非法采煤2162万余吨,非法收入163亿多元,非法获利高达105亿元以上。
目前,时任青海省商务厅和兴青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伟方面未就媒体的报道作出公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