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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拆迁纠纷起诉房管局 为何被判败诉

时间:2017-06-28 12: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如果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即使有过出资,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被拆迁人。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据这点,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针对此案,承办过大量拆迁维权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做出解读。

  2015年7月17日,西城区房管局作出《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李某……本局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据此,本局认为李某并非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李燕宜所提出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诉至法院称:其全家对裁决、判决和安置不满,请求撤销西城区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依法受理。

  一审期间,西城区房管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证据证明,房改房子不是一个人买的分的时候就是全家的,现在说是一个人的李某不同意,全家的房子不是一个人的。孩子长大了向单位要,是逐渐增加的房子。

  法院查明:2015年7月17日,西城区房管局依据李某的申请作出《决定书》,决定内容为:“对申请人李某所提出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2017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承办过大量拆迁维权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做出解读。

  赵健表示,依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西城区房管局作为西城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裁决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本案中,在西城区房管局依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否定了李某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的情况下,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故西城区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李某请求撤销西城区房管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要求西城区房管局依法受理其申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拆迁裁决的申请应以申请人系拆迁当事人为前提。本案中,李某作为申请人向西城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但从本案查明的现有情况看,李某并非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其并非被拆迁人。在此情况下,其无权向西城区房管局提起拆迁裁决申请。其已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出资等理由上诉,坚持认为西城区房管局应受理其拆迁裁决申请,但上述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文/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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