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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学校配送项目无证中标 学生食品安全担忧

时间:2017-08-14 10: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组织该县学校食堂食品配送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部分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对中标单位限定不合理,存在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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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企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调查发现,作为域外配送企业的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至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招标要求,不能参与此次招投标。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浦江县域外配送企业在浦江县境内应有配送点,所有设备、设施等条件与本公告要求相同(设备、设施等要求,商务技术分按浦江县境内的配送点计分)。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6月2日才成立,没有任何荣誉。根据标书上的要求,此次商务技术分是要以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人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计分,但是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根本是不能作为一个“配送点”参加评分,是不符合招标规定的。专家认为,虽然对于县域外配送企业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竞标条件设置(在浦江县境内应有配送点),不能解读为必须在浦江设置分公司,但是作为要为县里的学校食堂配送的配送点,一些基本的配送要求都没有达到,具体的设施、设备等要求怎么勘查核实?商务技术分如何按浦江县境内配送点计分评判?

  中标配送企业独立经营场所面积不足要求

  据调查,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是此次竞标单位之一。经实地测量,该公司浦江分公司经营面积:保鲜库388.17平方米,3个仓库分别为84.28平方米、25.2平方米和25.2平方米,农残检测室25.2平方米,猪肉分割间25.2平方米,配菜间96.64平方米,鲜肉分割间25.2平方米,室内其他面积413平方米,实际独立经营场地只有1108平方米,按照标书评分内容,只能得6分,如果按照满分12分即1500平方米以上打分,则不具备有独立经营场所。

  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也是此次竞标单位之一。经实地测量,经营场地面积只有1264.25平方米,其中6个保鲜库面积分别为:59.44平方米、36.1平方米、62.64平方米、7.14平方米、216.09平方米、26.11平方米;鲜肉分割区136.94平方米;干货调料仓库227.14平方米,粮油仓库161.54平方米,留样检测室54.94平方米,预发车区域275.79平方米。按照标书评分内容,也只能得9分,但是公布的评分却为满分12分,而按照规定只有在独立经营场地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才能得满分12分。并且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有单独的配菜车间80平方米以上。而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只有蔬果分拣区,没有单独的配菜车间,根本不符合招标条件。

  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和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竞标单位,均达不到招标文件中关于“独立经营场所”规定要求。而浦江县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在该项审核中,出乎意料打了满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

  调查发现,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一楼经营场地与多家企业连在一起,防盗窗未安装,更没有防盗、防投毒设施,既不符合食品行业卫生安全标准,又不符合独立经营场所要求。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也与多家企业连在一起,没有设置防投毒设施,电梯、楼梯、停车场都是四家企业公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无证中标不符法律规定

  记者就没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的配送点是否符合参加投标规定询问了相关律师,律师就此作出回答:“在我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而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要作为一个配送点,基本的食品配送的基本要求都没有达到,就不符合招标书中作为配送点的要求,不能参加后面的投标评分,但是招标单位没有对参加评分的配送点进行资格审查,还让它参加评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评分细则中,律师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该参考标底。同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只有企业的独立经营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才能拿到企业规模项目满分12分,独立经营面积按照要求是不能将无关的其他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和配送无关的水泥地计入其中,而中标企业浙江绿而康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和永康市校园如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独立经营场所面积是明显没有达到1500平方米,却拿到了满分12分,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这明显是违反评定标准的。”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而其中的人员携带通讯工具(手机),并在开标前向外泄露消息。严重违反招标程序。

  学校食堂食品配送项目事关学校几万名学生的健康安全,学校食品配送绝不能有一丝的松懈,作为行政机关更要把好关,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如何让招标更加的公平公正,让家长放心。此事将继续予以继续关注。(朴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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