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义乌房屋租赁纠纷再获终审胜诉)
近日,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深圳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下称义乌公司)被其房东富尔达全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富尔达公司)反复起诉,以义乌公司“擅自加建、改造房产”等为由,要求解除用于义乌小商品市场营业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案件在经历龙岗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后,几经波折,最终再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义乌公司不构成违约,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富尔达全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历经多年的房屋租赁纠纷,最终以义乌公司彻底胜诉而告终。
据了解,义乌公司于2007年租赁富尔达公司的厂房物业,取得各项合法手续后,按与富尔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许可范围进行装修和升级改造,开办义乌小商品市场项目,是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授权合作单位。目前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家2000多户,上万名从业人员。是深圳市龙岗区“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深圳市“双转移”示范单位,亦是龙岗区纳税大户企业。这本是一个造福百姓、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却长期陷入官司的漩涡,一次次因官司纠纷处于舆论的焦点。
记者听到有人议论:“义乌公司多年来饱受缠讼之苦,实际上是房东富尔达公司看着义乌项目成功后,想夺取义乌项目而不断挑起的纠纷”。按义乌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义乌公司不但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反倒是富尔达公司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完全交付物业,严重影响义乌市场配套而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71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早在2009年,富尔达公司便以义乌公司擅自加建、改造房产等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经过龙岗区法院一审【案号:(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328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99号】,认定深圳义乌公司不构成违约。同时还判决富尔达公司赔偿义乌公司经济损失。本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后,富尔达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16号】,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处理正确,驳回富尔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事情并没有因此而结束,2014年,富尔达公司再次以义乌公司擅自改建、扩建租赁房地产构成违约的同样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而这次,就同一事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了认为义乌公司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交还物业给富尔达公司的判决【案号:(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44号】,与此前(2010年12月7日)终审作出的并已执行终结的义乌公司不构成违约的判决大相径庭、截然相反。据义乌公司管理人员反映:“此判决一出,还不是终审判决,便有自称富尔达公司的人员拿着此判决大肆宣传房东将收回物业,鼓动商户不跟义乌公司签约、不缴费,制造不稳定因素,给商户和市场的稳定经营带来严重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商户担忧,苦守了八九年的铺位恐将失去,以铺为业的一家大小不知何去何从”。 义乌公司出示的就此案判决的专家论证反映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番判决,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争议”。义乌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尔达公司以义乌公司擅自加建、改造房产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已经在2010年12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定义乌公司对房屋的整体改造均按合同约定取得了富尔达公司的书面认可,不存在任何擅自改造行为,义乌公司不构成违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番富尔达公司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番审理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并作出义乌公司违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交还物业的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有误,予以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义乌公司违约”并交还物业给富尔达公司的一审判决,驳回富尔达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义乌公司与富尔达的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
据了解,义乌公司已将胜诉的消息及时告知了商户,目前商户情绪稳定,市场经营秩序井然。有商户表示:“这下我们就放心了”。义乌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一如既往,据该公司运营总监沈靖表示:“义乌公司将一如既往的维护市场和商户的共同利益,继续加大市场的营销推广、营业环境改善、增值服务以及各项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不断提高商品性价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市场的转型升级,继续保持行业的领头地位,继续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