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始建于1952年的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一建),系国有大型一类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营、国际招标等多项业务,并获得过多项国家乃至山东省的荣誉。
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光鲜靓丽的企业,在2012年5月28日,与山东伍佰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佰陌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伍佰陌公司将山东济阳回河镇商贸小区(以下简称商贸小区)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济南一建,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出现管理混乱、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双方纠纷导致项目停工成为烂尾楼!
济南一建承建济阳回河镇商贸小区部分工程
伍佰陌公司在济阳县回河镇取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回河镇商贸小区,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该小区的开发,伍佰陌公司考察了数家施工单位,最终与资质可靠过硬、有数个荣誉光环的济南一建达成施工协议,由济南一建承建该商贸小区部分工程,并于2012年 5月28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停工
图示:济南一建承建商贸小区的部分工程,荒弃至今3年多
据伍佰陌公司的负责人介绍:回河商贸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管理混乱等问题,于2013年下半年停止建设。
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在对商贸小区的检查中,也曾发现数个问题,并于2013年9月30日,下达了《关于回河镇商贸小区监督情况的汇报》。
上图: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对商贸小区监督情况
在汇报中列出了以下问题:该小区在建工程无施工许可证(B9#楼除外),项目经理、质检员与安全员人证不一致且不在现场等,并指出了工程主体未经参建各方验收等多个问题。
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济阳法院受理一年零八个月后,要求伍佰陌公司撤诉
2015年月1月4日,伍佰陌公司将济南一建起诉到济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主体工程质量全面鉴定及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进行索赔。
法院受理后,法庭多次开庭调查案件是否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司法鉴定。
2015年7月28日,在济阳法院技术科徐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抽签选定司法鉴定单位及备选鉴定单位。
2015年8月13日,法院徐法官主持,原被告、司法鉴定单位共同查勘案件所涉工程主体现场,伍佰陌公司按济阳法院和司法鉴定要求,向济阳法院提交了涉案工程设计图纸等文件,案件实体进入司法鉴定程序。
然而,到了2016年8月19日,济阳法院的王莹庭长,突然电话告知伍佰陌公司诉讼代理人去法庭。见面后,王莹庭长对伍佰陌公司代理人表示:案件审期长,无实质进展,要求伍佰陌公司:1、撤诉后重新起诉;2、诉讼费全退;3、重新起诉后尽快鉴定。
此项举措,令伍佰陌公司很是不解,但伍佰陌公司并未撤诉!
庭审中:
济阳法院突然出示了司法鉴定的退卷函
伍佰陌公司怀疑济南一建验收报告上的验收时间作假
济阳法院曾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8月30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认可解除合同。
据伍佰陌公司的负责人说:“在8月30日的庭审中,济阳法院当庭出示了法院技术科针对伍佰陌公司要求司法鉴定的退卷函(济阳委字(2015)326号退卷函),而之前我们根本不知道,说明该案件在一年半多的时间里,从济阳法院及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的司法鉴定程序又被否定了!其中原因令人不得而知!”
当天的庭审中,伍佰陌公司提供了主体工程照片,并出示了2014年12月31日,伍佰陌公司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主体工程B1B2楼热轧带肋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等参数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指出了所检验样品(直径6、8、10、12CM四种规格的钢筋)不合格。
上图: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报告
而济南一建认为,涉案工程质量已经验收为合格工程,因此,不应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提供了涉案工程B1、B2商住楼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B5、B6商住楼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B1、B2、B5、B6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据伍佰陌公司的负责人说:“在庭审中,我们发现济南一建当庭提供的验收报告与他们2014年12月在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中寄送给我们的复印件有差异,济南一建的验收报告上验收时间是2013年7月12日,而寄送给我们的没有验收时间。对此,我们怀疑济南一建造假,当时,我们向庭审法官说明了,但法官并未采纳,并且也没有采纳我们提供的检测报告!”
伍佰陌公司的负责人又说:“济阳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安监站),在2013年9月30日下达的文件中,也指出了回河商贸小区‘工程主体未经参建各方验收’,而济南一建的验收报告时间是2013年7月12日,即使该时间是真的,而质量安监站在这之后的9月30日下达的文件中,也印证了该工程未被验收!但所有这些证据济阳法院都未采纳!我们很不理解!”
民生工程
以建筑质量达标为本还是以有待鉴定且“疑点重重”的验收报告为依据?
济阳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认为,济南一建提供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是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质量等方面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济南一建在验收报告中加盖了公章,说明了济南一建对验收报告的认可,也说明了济南一建对主体工程质量的合格是认可的。
济阳法院并认为,伍佰陌公司提供的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及照片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工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再启动涉案工程主体质量的鉴定程序。因此,济阳法院并未支持伍佰陌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主体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
伍佰陌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济阳法院以济南一建在验收报告中加盖了公章,示为主体工程质量合格是片面的,并且对验收报告上填写的验收时间,我们怀疑济南一建造假。我们会就造假填写的时间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填写的验收时间与验收报告上其他书写的内容究竟间隔了几百天?届时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一审法院判决后,伍佰陌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又委托了两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并且在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的公证下,对济南一建所建的商贸小区进行取材鉴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济南一建所建工程的B6#楼热轧带肋钢筋取材,对钢材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大力总伸长率进行了检测,2016年11月8日的检测结论也显示不合格。
上图:在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人员的公证下取检测钢材
上图: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果(2016年11月8日)
如果一家检测机构不足以说明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伍佰陌公司还同时委托了另外一家公司--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商贸小区的B5#、B6#楼的钢筋原材进行了检验。在2016年11月4日的检测结果中,再次显示钢筋强度不符合要求。
上图: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2016年11月4日)
济阳法院说法
记者于2016年12月14日上午,到济阳法院了解伍佰陌公司与济南一建的案件情况,见到了济阳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记者了解的问题汇报给院长,等院长看完后给记者答复。
2016年12月16日上午,记者再次与济阳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件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接受采访,有了终审判决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反馈。
到济南一建了解情况
记者于2016年12月14日下午,来到济南一建了情况,据济南一建人员表示,该项目的负责人周经理不在济南,给了记者一个电话,记者针对提供的电话号码打通后,对方声称打错了,记者再次向济南一建人员核实了该电话号码,确认给的电话号码没错。然后,记者再次拨打这个电话号码,对方依然声称打错了,而济南一建人员表示,只有周经理了解这个项目情况,其它人不负责这个项目,对项目情况不了解。
伍佰陌公司希望二审法院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伍佰陌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审法院无视工程质量不合格事实、停止工程主体质量鉴定程序、并且采用一个有待鉴定验收时间真伪的验收报告,中间是什么原因?我们说不清!现我们已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工程质量关系民生安全,到底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应以检测的数据为准,希望二审法院高悬明镜、秉公执法,能给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