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廖开贵案为例
今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廖开贵的申诉;十月,一份实名举报呈送中央纪委;十二月,驻广西中央巡视组告知廖开贵:耐心等待!十六年了,廖开贵一直在申诉和上访中期待着,等待着……
廖开贵案本身并不复杂:1995年6月,廖开贵以广西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丹雅选矿厂名义,与兴安县经委和地质矿产局(受县政府委托)签订协议,独立投资开发兴安县境内华江坳钨矿区8——16线之间A层矿体。1996年3月,兴安县政府召集县经委、县地矿局、县钨矿等,与恒达公司和银剑公司签订了有偿开采A矿层和B矿层的协议,据此,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为恒达公司和银剑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1999年上半年,恒达公司诉讼四起。同年7月,县法院以强制执行为由,查封了恒达公司。10月23日,县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将廖开贵行政拘留。11月11日解除行政拘留(第一次行政拘留10月23日至11月6日;第二次行政拘留11月7日至21日)的同时,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批捕,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与此同时,即廖开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兴安县法院成立了以副院长唐敬忠牵头任组长、法院法官以及县政府办、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地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将恒达公司除采矿权以外的资产作价变卖给银剑公司。
这期间——廖开贵被拘留前后,还有几件不得不提的事件:
事件一:1999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厅办公室文件桂地办【1999】33号《关于桂林市佳润拍卖行拍卖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公司矿区财产应注意的有关问题的函》,
这个文件最蹊跷的地方是:引出这份文件的既不是对下级请示的批复,也不是对行政征询的回复,从字面表述看,像是地矿厅看到一个拍卖行的《拍卖公告》后有话要说。这样的行政先例实为鲜见,但却为恒达公司的采矿权“合法地”变更在他人名下支了招,故而耐人寻味——算不上大过,违规而已。
事件二:1999年11月,在县法院副院长牵头,组织成立了“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如国土局、环保局和政府办等人员组成),并于同月20日,以一纸《变卖兴安县恒大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财产确认书》,将恒达资产变卖给银剑公司。闹了这么大的动静,法院居然忘记下达裁定书——违法之一!
事件三:从县法院急三火四地查封、抓人、变卖等一系列行为看,尽快偿还债务,换得一方安宁是当务之急。令人费解都是:银剑在取得恒达资产后,法院竟允许银剑分三年四次支付价款。这不仅违反了“必须即时钱物两清”的法律规定,也与初衷相悖——违法之二。
事件四:廖开贵曾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但法院始终没有对此异议做出合乎程序且具法律意义的答复——违法之三。
事件五:廖开贵被羁押期间,县法院查封变卖了恒达公司的资产,相关法律文书却采取了公告送达。然而,公告送达的法律情形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这里既不存在“下落不明”,也不存在“无法送达”,廖开贵就在牢里——违法之四。
出狱后,廖开贵说,他遭人暗算了。依他的解释,事情原本是这样的:
银剑公司是整个阴谋的始作俑者。1997年底,恒达公司投资架设了十几公里的矿山专用高压线。银剑公司私搭了这条专线。恒达保安人员发现后,将银剑偷电的电路掐断,由此惹怒了银剑公司,公安局出面,抓走了恒达公司两名保安。为此,廖开贵找到兴安县人大,澄清事实,陈述道理,有关部门才放人,处罚银剑,并赔偿恒达损失。恒达与银剑由此结怨。
当然,推动事态发展的还是金钱的诱惑:在开采中发现,A矿层比较富,开采价值高;而B矿层相对贫瘠,开采成本高。为了达到吞并恒达公司的目的,银剑公司在打通关节后,开始发力:税务部门进驻恒达查账——调动所有债权人向廖开贵发难——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控制廖开贵——变卖恒达资产——银剑公司最终成为合法矿权人。
十余年来,银剑公司始终与兴安县委和政府有关要员保持着说不清的关系,使得廖开贵的申诉之路变得异常艰难、遥远。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兴安县委书记阳明、兴安县国土局长宋志安、银剑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修涛因违纪违法被抓。这事是否会给廖开贵带来一丝光亮也说不准。但呼格案平反了;聂树斌案平反了。廖开贵离平反还会远吗?
广西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