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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话湘乡:开除党籍不能代替依法处罚

时间:2017-02-05 17: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报道《原湘乡市人大代表被曝劣迹后开除党籍》得知,2016年11月18日,原湘乡市人大代表吴再新在任育塅乡原田坪村支部书记期间,因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财经法规等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湘乡市人大有关领导表示,吴再新是湘乡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最近换届选举他已不再连任。好像对此事作了了结,但据网上举报材料来看,违纪处理只应是一部分,对于其违法的行为一日不处理,这事就没有完。

  毁林采矿多少就够罪?

  为了遏制毁林乱采现象,惩治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先后出台了《森林法》、《刑法修正案(二)》、《退耕还林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罚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务院1998年8月5曰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通知》第5条规定:“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二)》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如果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二)》、《退耕还林条例》第62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毁林开垦的同时伴随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的,则应以非法占用林地罪、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从一重罪处罚。

  如果毁坏他人所有的林木进行开垦,改变林地用途,未达数量较大,或者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但毁坏林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以及1991年10月17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此解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中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毁坏林木数量较大”的认定,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在毁林开垦的同时,又侵占林木,且侵占的林木达数量较大,依据《刑法》以及1991年10月17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备以下事实情节,就涉嫌滥伐林木罪: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第1、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第1、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案中,从被采挖的山体“天坑”及蜿蜒的入场车路,加上厂房工棚等被毁坏林地来看,超过5亩、10亩,已是小菜一碟;另外,吴再新不仅大量破坏公益林,还将数十亩良田低价购买,并砌上围墙填上泥土欲搞开发。如此严重而明显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被惩罚?!湘乡的纪委、检察院等专门机构哪去了?当地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哪去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此解释只要非法采矿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价值5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举报人在相关部门得到的卫星图来看:2009年,矿区面积为326.24平方米,到2012年变成了4859.85平方米,到2015年矿区面积达到了9956.39平方米。这么宽的矿区面积,几十米深,至少可获利500万元。可见,吴再新足以构成非法采矿罪。

  敲诈勒索该不该负刑责?

  吴再新曾敲诈勒索过高铁项目部,2013年沪昆高铁线路建设有一段经过育塅乡,吴再新以运输建设材料的车辆压坏村里路面为由召集育段乡石吾村、小冲村、虎冲村村支书及部分村民围堵拦截运输车辆,并向高铁项目部索要赔偿,高铁项目部第一次将66万元分别打入四村用来修路(虎冲16.6万,小冲14.9万,石吾30.5万,田坪4万),第二次高铁项目部又直接将90万元打入吴再新账户,也就是说156万修路款扣除虎冲村16.6万元,139.4万仅用来对3.3公里路打了几个补丁,余下则的被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后此事因原虎冲村村支书张夫春被村民投诉而浮出水面,而吴再新却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之后有如石沉大海。(具体数额由虎冲村原村支书张夫春,张平提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可见,吴再新的敲诈勒索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理应收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雇凶伤人该不该负刑责?

  就在媒体披露吴再新的劣迹后,韶山市大坪乡韶新村村民也开始实名举报吴再新雇凶伤人一案,希望上级领导将幕后黑手绳之以法,为民除害。对于吴再新被开除党籍这一处分,一些村民愤愤不平,他们表示轻了,是误会吗?是不是已经将其犯罪事实的有关卷宗移送或准备移送司法部门?不要玩“拖”字诀呢!你们拖不起,千万双眼睛在看着你!

  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2005)湘法刑初字第283号”判决书显示:吴再新与其弟吴细文(现任育塅乡政府干部)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持枪、故意伤人等行为。这份判决书提到,吴细文纠集廖伟华、徐富兵、魏凰、洪伟等人,流窜到湘乡市客运管理处,将该处工作人员洪亮打为重伤,将胡永忠、陈朝明打成轻微伤。判决书还显示,吴再新与村霸地痞敲诈运输育段水泥厂货物的司机77000元;吴再新与村霸地痞勾结赶走育段胶合板厂之前的业务承包者,再强迫承包育段胶合板厂的锅炉等业务。

  当年,警方在开展打黑除霸行动中,一锅端掉这个被称为“吴氏兄弟组织”的黑恶团伙。尽管在判决书上显示吴细文、吴再新的各种罪行,但在判决书的量刑里却没有他们的名字,而与之一起跟班的却获刑2年-13年不等。更为蹊跷的是,在那之后吴再新当上了村支部书记,再后来还被提选为湘乡市人大代表。

  此前,在媒体披露吴再新与人合伙肆无忌惮地毁林采矿后,吴再新的弟弟吴细文(现任育塅乡政府干部)找到育塅乡林业站,要求林业站长朱惠缴出2014年12月12日给吴再新下达《停止破坏林地告知书》的回执单。碍于情面,朱惠很快拿出回执单交给吴细文,谁知回执单一去不返。

  吴细文还让朱惠伪造一份是吴卫泽毁林采矿告知书回执单,交给湘乡市森林公安分局作为林业站监管的证据。而前来办理毁林采矿案子的森林公安,做梦都不会想到他们手里拿的是一份被吴卫泽顶替的毁林采矿的“证据”。这样一来,育塅乡田坪村云盘寨山被大量毁林的事件与吴再新脱离得干干净净。

  为何?为何?为何?湘乡是法外之地吗?!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胡作非为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庭主要负责人,他表示,从判决书细节来看吴再新和吴细文应该负刑事责任,但诉讼机关没有把他们两个列入被告的名单,法院不可能直接判他们两个的量刑。

  2016年10月28日,湘乡市纪委向记者透露,早在两天前已经对吴再新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有村民认为,如果纪委把吴再新的“问题”全部搞清楚,或许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复杂。此前,有人在各大网站的论坛博客以及投诉平台反映,湘乡市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吴再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采矿、倒卖集体土地等一系列违法乱纪的行为,“罪证”确凿,怎么还成了判决书中的“漏网之鱼”?令人百思不得解,不得不倍感湘乡这地方“不简单”,彷如国中之国,如何了得?!

  市人大代表也好,村支书也罢,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平台,而不是胡作为非的保护伞或护身符。特别作为肩负反腐重担的纪委、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得保护好人民的利益和党风政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本案中,吴再新却借助两张虎皮,黑社会老大一样横行霸道,不仅将基层组织玩弄于鼓掌之间,还雇凶伤人,明目张胆疯狂打击报复举报人......恶迹斑斑,但却逍遥快活,谁在保护他?与他有着什么样的勾结与利益?不由得让人想象与合理推断。

  独立法律人陈杰人也曾认为,面对如此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当地林业局、公安局以及国土部门均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国土和林业只是把资料移交给纪委,这哪是执法?分明是把湘乡市纪委当成“垃圾桶”,而纪委也有文过饰非、拖延推脱职责的嫌疑。

  所以,我说,不能因为一颗老鼠屎坏了一缸酒呀,我们看,在湘乡还能不能实施依法治国,还属不属于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还能不能成为在此执政为民,就看坏人及时受没受到依法惩处,好人是否过得安居乐业。

  说过,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村干部虽小,却也代表着老百姓心目中党政的形象,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无疑于拆共和国的基石,如此下去,我们能坐视不管吗?

  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钟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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