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案件背后的真像
近日,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书》在山西阳泉市平定县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纷纷为其鸣不平,众说纷纭。
事实经过:
一:基本情况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是一家综合性煤炭企业。2001年初,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响应平定县政府招商引资号召,为解政府的燃眉之急,以公开投标承包方式,于当年4月1日与平定县地方国营阳胜煤矿(以下简称阳胜煤矿)签订合同,取得该矿5年经营权。当时煤炭市场很不景气,煤矿经营十分困难,此矿是一个负债几千万元、欠发工人17个月工资、采掘严重失调、停产半年多的烂摊子。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经营后,投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很快扭转了局面,稳定了职工,恢复了生产,得到县委政府三级干部会议和市县媒体宣传认可。
2002年6月,随着煤炭市场情况好转,某些利益集团操纵阳胜煤矿撕毁合同欲收回煤矿,并以莫须有的理由起诉我厂,双方开始长达二年的省市县三级法院诉讼,最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胜诉。
本案审理期间,平定县人民法院及有关机构强迫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经营中煤矿停产10个多月,损失数千万元。2003年4月平定县法院强制执行阳胜煤矿胜诉的6号判决,将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驱出煤矿。但在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胜诉的最终判决生效后,山西省三级法院腐败联手,拒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于法律门外,一直支持着阳胜煤矿维护失效判决,纵容着利益集团获取非法利益,十几年践踏法律拒不执行合法判决。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经营投入的巨资血本无归,工厂倒闭,投资人倾家荡产,长长的债务链绞压着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痛不欲生。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平定县法院于2002年11月17日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附件1);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服上诉,阳泉市中院于2002年12月2日判决维持原判(附件2)。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服,申请再审,阳泉市中院再审后,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3),
判令双方签订的《剥离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煤矿应由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继续经营(平定县法院解除查封即可),判决生效后,平定县法院一直置之不理。
此后不到40天时间,阳泉市中级法院在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毫不知情,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突然于2003年4月2日做出(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附件4),颠覆性地改判了(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内容。(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下达后,平定县法院以(2003)平法执字第18号
迅速强制执行该判决,将煤矿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手中交给了阳胜煤矿。
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服(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6号判决错误,向山西省高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院2003年6月5日以(2003)晋立民监字第139号裁定再审(附件6)。2004年5月25日,山西省高院经审理做出(2003)晋监民再字第139号裁定书
撤销了阳泉市中院(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被撤销后,2005年阳胜煤矿曾以不服生效的(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转而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以(2004)晋立民监字第73号
驳回。明确“你矿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再审判决应予维持”,即明确告知阳胜煤矿维持(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
平定县法院据以执行的(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被撤销,按照《民事诉讼法》二三三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即法院应当主动执行回转。
2004年6月15日,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即开始向平定法院阳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转),但长达十多年的时间,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任何文书。直至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平定县法院才被迫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随后,阳泉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维护了这一裁定。继续公开维护已撤销十几年的执行依据判决。
三:申请执行过程
2004年5月25日山西省高院裁定下发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和阳胜煤矿协商无果,即依法于2004年6月15日向平定县法院递交请求强制执行申请,平定县法院以不知道执行哪个判决为由,需要请示上级法院拉开了愚弄我们的序幕。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除坚持经常性去平定县法院申请执行外,还从县、市到省到中央一直反映问题申请监督依法执行,主要过程如下:
2002年6月,平定县法院违法查封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正常生产的煤矿,迫使煤矿停产,工人离岗,直到把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驱出煤矿
2003年4月,平定县法院依据阳民再终字6号判决强制执行,把我厂驱出煤矿
2003年6月,山西省高院裁定中止阳民再终字6号判决法律效力,提起再审,但平定县法院不理不睬,阳胜煤矿置若罔闻,继续经营
2004年6月,当事人依据山西省高院139号裁定,向平定县法院阳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转)。
2004年8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给时任阳泉市市长谢海反映情况,谢市长安排时任阳泉市政法委书记段永章处理此事,后由时任阳泉市政法委副书记安少杰于同年11月给平定县法院高武院长函批督促处理。
2005年4月,山西省人大信访局关注此案,时任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王昕接到当事人上访材料后对阳泉市人大有专门批示督促办理。期间,山西省高院李建忠院长在阳泉听取过阳泉市中院冯少勇院长、于昌明执行局长的相关汇报。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我厂人员并回函山西省高院。时任阳泉市中院院长冯少勇在山西省高院左院长安排下接待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调解案情。
2007年,山西省黄河律师事务所李飞,王冬青律师受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委托向平定县法院、阳泉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申请执行本案未果。
2008年开始,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武,张雷锋律师向平定县法院、阳泉市中院、山西省高院申请执行本案未果。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督办此案。
2010年10月山西省高院张向东法官在山西省高院主持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和阳胜煤矿律师李永晋,副矿长王逯明调解处理。
2010年10月,由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坚持要求执行生效判决(执行回转)拒绝调解,山西省高院回函最高人民法院推诿执行。
2011年5月,国家信访局召集山西省信访局、山西省政法委、山西省高级法院、阳泉市政法委、阳泉市中院、平定县委县政府、平定县法院在山西省平定县召开解决本案专题会议。
2011年11月,国家信访局督办人员在山西省信访局听取了山西高院本案案件情况汇报。
2012年4月,时任阳泉市委书记洪发科安排时任平定县委书记王银旺给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协调此事,王银旺同年8月安排平定县法院副院长王忠强接待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调解此事。
2012年7月,山西省信访局召集山西高院、阳泉市政法委、阳泉市中院、平定县政法委、平定县法院、平定县煤管局召开本案处理会议。
2012年9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向中纪委反映本案腐败情况,同年落实到阳泉市纪检委调查。
2013年5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见到平定县法院院长黄计生,黄推诿至阳泉市中院。此后,时任阳泉市中院常务院长王志德调解本案。
2015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平定县法院推诿了十几年后被迫出具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裁定。
2015年7月,阳泉市中院维护了平定县法院裁定。
2016年7月,山西省高院维护了阳泉市中院裁定。
以下是北京市大众鑫律师事务所张武、张雷锋代理本案的点滴记录:
“2009年8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到平定县法院要求立案,执行局法官予以拒绝,理由是判决太多,不知道该执行哪份,已经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至今尚未答复,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要求接受执行申请并出具回执,被执行局法官拒绝。
2009年9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到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执行,执行局拒绝,理由是本案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尚未答复,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要求留下立案申请书,执行局法官拒不接受,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想放到其办公桌上离开,执行局法官非常生气,拒绝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留置文件,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执行申请书未能成功留置。
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多次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监督平定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高院执行局称应先到立案庭立案方能执行,未能立案属于立案庭监督,立案庭则称本案属于信访,应当到高院信访局,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到信访局,接待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的王姓法官称本案判决不具执行效力,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与之辩论,该法官为说服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找来一个资深执行法官和一个法律专家兼法学博士,分析本案,该法学博士经常为高院法官授课。资深法官看完材料后沉吟不语,法学博士则称本案判决具备执行力,应予立案执行,王姓法官表示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留下材料先回去,等其消息,后来则再无消息。
2010年4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法官要求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必须证明已经向平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出示地方法院的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回执,否则最高法院不能受理信访,但是本案地方法院则拒不出示回执,该信访最高人民法院有记录。
2010年4月以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分别亲自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信访局报送申诉材料若干次,该两处均有信访记录,并有信访文件批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四:腐败情况
2002年煤炭火爆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继续经营煤矿受到无视法律的各种腐败势力干扰,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投资恢复很有起色的煤矿成为不法分子不择手段疯狂抢夺的目标。在某些利益集团推动下,时任平定县县委书记吴学斌亲自操盘,无视合同无视法律无视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投资人得失,由平定县县委县政府出台包括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尚经营的阳胜煤矿等四座煤矿托管给平定县煤炭运销公司的文件,让县经委和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协商解除合同遭拒后,2002年6月11日派人无故查封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正常生产的煤矿,后直接施压平定县法院诉讼解除合同,四座煤矿在一次又一次所谓的“改制”后成功落入腐败官员选定的利益集团手中。
此后十几年,山西三级法院更是践踏法律,以“不知道”该怎么执行拒绝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申请执行回转或执行生效的阳泉市中院1号判决或恢复到诉讼前状态的合法诉求,为利益集团持续保驾护航。
1.平定县法院公权私用,违法查封正常生产企业,影响恶劣
2002年6月,平定县阳胜煤矿起诉后,平定县法院无视我厂煤矿的正常经营生产,无视国家集体遭受的损失,无视在产工人失业的困窘,从诉讼开始就把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在产职工驱出煤矿,一直以所谓诉讼保全查封着煤矿。期间,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损失数千万元,职工大多数下岗停薪,少数留守职工也只有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发点生活费。
2.平定县法院蓄意拖延执行,保护利益集团非法受益
在本案诉讼中,平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厂退出煤矿后,平定县政府把阳胜煤矿于2003年5月整体改制托管给平定县煤炭运销公司经营,2004年6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依据山西省高院裁定申请平定县法院强制执行被拒绝,同年煤矿被山西东升集团以300万元的价款参股48.78%、并实际控制经营。后又于2006年12月被山西东升集团以2716万元的价格收购剩余的51.22%的股份,成为私人独资企业。2008年10月山西省煤矿整合又改制为平定县地方政府参股山西东升煤业控股继续经营至今。这一法院故意推诿执行非法形成的结果反到成为了法院后来以主体发生变化不好执行搪塞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的理由。
3.平定县法院双重标准执法,亵渎司法机关崇高神圣的形象
2003年3月,(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生效,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申请平定县法院执行(我厂尚管理着煤矿,依法解除对煤矿查封即可),平定县法院装傻充愣,不予理睬。
2003年4月,(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阳胜煤矿申请平定县法院强制执行。平定县法院立即出动几十名法警、公安,暴风骤雨般展开铁腕执行,将仍驻扎在阳胜煤矿的我厂职工强行驱出矿区,阳胜煤矿派人接管了煤矿开始生产经营。
2004年5月,(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判决被撤销,我厂立即向平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回转),但平定县法院拒不立案执行,理由是本案判决太多,“不知道”该执行哪个,于是向阳泉市中院“请示”,阳泉市中院也“不知道”执行哪个,继而向山西省高院“请示”,山西省高院最终将案件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文流大海,年复一年。
4.阳泉市中院知法犯法,违反程序,操控司法
2003年,在阳泉市个别领导施压下,阳泉市中院(2003)阳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不到40天,阳泉市中院就又非法启动再再审,形成一个与1号判决内容相悖的(2003)阳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再再审程序暗箱操作,严重违反程序法,再再审前未向我厂送达任何文书和通知,未经开庭,未询问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一方当事人。而这份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竟然有两个中级院长,一个是时任阳泉市中院院长冯少勇,一个是现任晋城市中院院长于昌明,公法犹如家书。
5.山西高院纵容三级法院贯穿腐败为不法利益集团保驾护航
平定县法院强制执行驱逐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依据的判决仅仅生效了64天,就让此后各级法院胡说八道了十多年,最初是“不知道”执行哪个判决,然后是“执行主体已变化”不能执行,再后是考虑“安定团结”能否协商赔偿解决,总之一个目的即利益集团占有煤矿不能改变,腐败利益不容侵犯,违法犯罪也要保护着利益集团不把煤矿交出来,蹂躏法律,愚弄百姓无所不及,法律判决仅为儿戏。十几年来,三级法院关注或处理本案的领导和法官对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的执行申请,不受理,不答复,不肯定,不否定,拖磨耗绕,困惑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对法律神圣的信念,打压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五.法律还有没有公平正义
2016年11月,山西省高院左世忠院长关注了本案十多年后,在退休前两个月依院长职权以(2012)晋民再字第15号
提起了再审,距上一次再审将近过了十三年。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的诉求是执行回转或执行有效的阳泉中院1号再审判决或恢复到诉讼前状态,十三年后山西高院只轻描淡写说原再审第139号错了,用职权提起又一次再审。139号存续期间的法律后果阳泉市中院1号判决效力问题、恢复诉讼前状态问题呢?法院是你左世忠的?还是人民的?左院长拍拍屁股光荣退休了,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还要承受左院长安排再审继续打官司的折磨,这就是腐败司法的游戏吗?上一次山西省检察院抗诉山西省高院提起再审显然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没有解决问题,不过注定是留下了许多问题:
1:省市县三级法院判决裁定有没有一个有效的?如果有,为什么这么多年一直没给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一个肯定;如果没有,为什么不恢复到诉讼前状态。难道十几年诉讼结果就是一个没有是非对错的葫芦案吗?
2:阳胜煤矿从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手上接受煤矿的法律依据2003年开始就被中止被撤销了,他们至今占有煤矿十几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2003年强制执行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的法律依据在2004年就被山西省高院撤销了,为什么不能恢复到诉讼(执行)前状态,法律依据是什么?
4:十几年来,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省高院张向东、王晋文等法官就本案的调解有法律依据吗?
5: 阳胜煤矿非法占有经营煤矿,十几年煤炭黄金期利益巨大,这些和三级法院十几年的司法操作真没有联系吗?这次省高院左院长退休前突然依职权提起再审是不是送给非法利益集团继续拖延时间占有煤矿获利的大礼,是不是又一次升级版司法操作?
6:十几年来,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申请执行回转或执行生效的阳泉市中院1号判决或恢复到诉讼前状态,山西省三级法院始终不知道怎么执行,“不知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十五年光阴,穿透了许多阴暗的角落。不难知道,十几年前平定县政府招商引资套牢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在困难重重的煤矿里抛洒,如果煤矿一直低迷,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会有什么官司,甚至能顶上投资殉道者的光环。煤矿火爆了,法院也入局发力重洗利益牌局,利益集团入主煤矿操控巨额获利十几年持续至今。法院不是不知道怎么执行,而是依法执行会动摇既得利益集团占有煤矿。“不知道”怎么执行拖了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十几年,现在,退休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拖着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不得不再打官司,继续了继续拖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法律是什么?
面对再审,平定县大田型煤加工厂已经心力交瘁,精疲力竭,恐惧这是司法腐败的继续,渴望这是法律神圣、公平正义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