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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当老赖 欠钱不还被法院列入黑名单

时间:2017-02-21 10:00:5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身为鞍山市人大代表,海城市三合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波被法院判决支付近500万元后,两年多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还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不但被鞍山市千山区法院列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黑名单,还被债主控告到公安局,要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当老赖被拉入限制出境黑名单

  2014年1月,王小兰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小兰与三合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三合公司返还王小兰450万并支付利息。

  2014年12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议无效,三合公司返还王小兰450万元及利息。

  但判决后,三合公司迟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2月,王小兰向千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没能拿到一分钱。

  按照王小兰的说法,案件执行期间,三合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吕波有转移大量财产的行为:对法院查封冻结的240万元不履行还款义务;出租厂房车间年收入60万元,但拒不偿还债务;在海城市银源小额贷款公司投资400万元,占10%股份,同时有65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拒不偿还债务。

  为此,王小兰已向千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吕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对其限制高消费,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2016年11月8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海城区市三合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波出境”。12月5日,该法院又作出限制吕波高消费令。

  债主控告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同时,王小兰已向鞍山市千山区公安局控告吕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王小兰表示,2015年6月15日、16日,千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对三合公司会计、出纳进行询问,二人证实公司每年收入现金80万元至90万元,2015年7月该公司向千山区法院出具《资产及收入状况说明》,证明每年收入租金60万元,但这些钱款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王小兰的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

  律师还认为,吕波将持有海城市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0%股份质押于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涉嫌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4项、《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出质,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章节中只规定了股东之间及股东对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并未表明公司本身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公司不能受让自己的股权,因为如果由公司受让自己的股权,实际上就是抽资行为,这是被法律禁止的。即以公司的股份进行出质的,只能是股东之间及股东对第三人之间,股东不能将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出质与本公司,否则涉嫌抽逃出资行为。

  而本案中的吕波是海城市银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占该公司10%的股权,在2010年4月22日,吕波以在该公司享有的10%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与该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吕波质押股权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看似名为质押,实属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

  质疑其如何当选申请审查人大代表资格

  吕波是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小兰认为,吕波的上述行为不但构成违法犯罪,而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该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吕波的做法,已经违背代表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王小兰还申请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吕波的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其当选时的情况。王小兰质疑,鞍山市人大代表吕波不但拖欠债务不还还转移隐匿财产,连平时开的车都不在自己名下,公众有理由怀疑他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也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误导了选民。

  据了解,如今吕波已经辞去鞍山市人大代表职务。(文/王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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