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丛陌)吉林市法官姜有键,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因涉嫌逾越职权、篡改笔录、谋取不当利益,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于2014年、2015年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调查,终被判定为犯有滥用职权罪。
伪造合同看房人变成租房人
2002年12月31日,范忠山所在的吉林市通达野生植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下简称农行),以自有的吉林市奥思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斯嘉公司)位于吉林市丰满街道三委九社,建筑面积172平方米、建筑面积947平方米,土地面积1278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27万元。
由于经营不善,通达公司的借款一直没能偿还。
自2000年,范忠山一直将所经营的酒店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对外出租,直至2005年停止外租,请一个叫武建杰的人帮忙看房。
2005年8月9日,农行将通达公司、奥思嘉公司、范忠山、范忠成(公司股东)诉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丰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如第一项不能履行,则农行对奥斯嘉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三委九组,建筑面积172平方米、建筑面积94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三、如上述第一、二项不能履行,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范忠山、范忠成对通达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偿还农行上述借款及利息,如到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则由范忠山、范忠成在通达公司的出资范围内对农行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的一天,看房人武建杰找到范忠山的朋友张某,说范忠山的酒店闲着也是闲着,他想用一楼的车库开一所带小地炕的饭店,给(范忠山)一点钱,双方都有利,让张某帮他联系一下。
范忠山当时在外地,接到张某电话后,让张某和妻子联系,张某在征得范忠山妻子同意后与武建杰签了一份看房协议(帮助照看该房),并收了3000元。
2007年1月10日,农行向吉林市丰满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丰满区法院立案后,将案件交法官姜有健承办。
范忠山称,自从承办该案后,法官姜有健时常到武建杰这来喝酒聊天,别人哪里知道,姜有健和武建杰正在策划一场以占有他财产为目的的卑鄙戏码。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他授意武建杰伪造一份与范忠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日期2006年6月3日。
就这样,武建杰便从一个看房人变成了“租房人”。
范忠山对记者称,租赁合同上“范忠山”的三个字根本就不是他本人写的,从字体上一眼就能看出来。
武建杰伪造的“合同”上“范忠山”名字非本人所写
任性的法官与任性的“公告”
2007年6月29日,丰满区法院在当地的《江城日报》刊登公告。范忠山称,法官姜有健在能找到他本人的情况下,没有联系他,而是以“公告”的形式向通达公司、奥思嘉公司、范忠山、范忠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逾期不履行,将对抵押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2007年9月6日,丰满区法院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农行方及作为“承租人”的武建杰悉数到场,而作为房产主人的范忠山却一直蒙在鼓里没有参加。9月10日,姜有健填制委托评估申请表,并将该申请移交立案庭,立案庭仅委托评估单位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
2007年10月16日,吉林市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没有看到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对范忠山的两处房地产(按毛坯房)做出了评估结果报告,价值为1740938元。范忠山称,此价格还不足当初酒店装修的费用。
记者联系了吉林市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评估是受法院姜法官的委托,是姜法官填制的委托评估申请表,该表中被鉴定物名称、数量、存放地一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丰满街三委九组房屋面积947平方米、174平方米及土地”,姜法官称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评估意义,故仅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
2008年4月2日,在吉林市圣鑫拍卖公司的主持下,买受人武建杰在一人一次举牌的状况下,以1392750元的超低价格“竞拍成功”。
范忠山表示,他留给法官的居住地址没有变,联系电话没有变,姜法官不可能找不到他。
是否真如范忠山所言,姜有健在能找到范忠山的情况下却偏偏不找,执意要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呢?
记者通过调查走访得知,范忠山从2006年至2014年住所一直没有改变,当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
当时武建杰是在一人一次竞拍的情况下完成的。范忠山讲,有人去报名要参加竞拍竞然连名都报不上,或被姜有健以“报名结束”为由挡在门外,或由拍卖公司方面称参与竞拍不需报名,只要往指定的账户打保证金,均有参与竞拍资格。不报名,不告知拍卖程序,却要先交保证金,前来的人感觉不靠谱便纷纷告退。
记者在落款“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标记的竞买人登记表中,除了看到填有武建杰名字的一页“登记表”外,还看到了附在后边填有“刘永”名字的“登记表”。
范忠山说,他怀疑这三页“登记表”是后塞进卷宗里的,夹在中间页上,没有和卷宗装订到一起。曾经,他两次和律师去法院档案室调卷,档案室连续多天找不到他的卷宗,工作人员称“遗失”的卷宗是在大厅被人发现的。
记者详细查阅了该案的卷宗,在卷宗的第101页,记者看到了装有武建杰的“竞买人登记表”,在卷宗的第102页却是《瑕疵认可书》, 而不是“刘永”的“竞买人登记表”。
从武建杰填写的“登记表”上联系电话一栏,可以清楚看到登记的电话号码。在“刘永”填写的“登记表”上联系电话一栏,也填写了联系方式,记者试图拨打电话联系“刘永”了解相关情况,登记电话的后三位数字中却有两位数字无法辨认。
2008年7月1日,法官姜有健以丰满区法院名义作出(2007)吉丰民执字第6—2号裁定书,裁定奥思嘉公司位于丰满街道三委九社的商业用房归买受人武建杰所有。同时,姜有健还以法院的名义向乡镇房地产管理处、国土资源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欲将上述市场价值超千万元的房地产尽快更名至武建杰名下。
2010年5月24日,因吉林市松花湖水源地污染治理建设项目,吉林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建杰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书。记者从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书中看到,“姜有健于2007年初至2008年8月间,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吉林市奥斯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产一案中,逾越职权,未经政府审批,将未经评估、拍卖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12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吉丰国用【2000】字第020520105号)裁定归买受人武建杰所有。2013年松花湖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动迁涉案房屋,武建杰得到各项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30万元。
从“竞拍”到手,姜有健下裁定使武建杰成为买受人,到补偿款630万进账,前后不到两年时间,武建杰转手赚了近500万元。
可想而知,这些钱不会完全进入武建杰一个人的腰包,至于“做了大量工作”的法官姜有健得多少,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只字未提。
百万欠款没了千万房产
2011年4月12日,范忠山以法官姜有健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有营私舞弊违法行为、使其权益受到巨大损失为由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材料,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姜有健违法办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
自2011年起,范忠山整日奔走在信访的路上,从地方到省城,再从省城到北京,厚厚的一沓卡着大红戳子的各级部门的《来访转办单》和“来访事项登记表”记载了他走过的道路和艰难。十年前资产过千万的法人,如今彻底变成了乘车买不起票的穷光蛋,这个中辛酸也许只有他自己能体味到。
“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字是武建杰伪造的、委托拍卖协议书委托人的名字根本不是我和范忠成签的、姜有健询问笔录没有我的签字和手印……”范忠山一遍遍重复着,
记者从范忠山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委托拍卖协议书上的签名可以看出,字体和范忠山的本人签名的确有明显区别。
2012年11月6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为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公正执法,针对你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向你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你院认真审查该案,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正,解决申诉人合理诉求。同时,对你院该案执行人员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建议你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自查,并及时移送相关机关立案处理。”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4日,将姜有健涉嫌滥用职权案件交由永吉县检察院反贪局办理,姜有健随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姜有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15年2月17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船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定姜有健“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何免于刑事处罚?范忠山想不明白。
法院多次改判否定自己
2015年1月6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下达了(2007)吉丰民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对奥思嘉公司的商业用房“评估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因此对评估报告不予采信,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的拍卖结果有悖于公正原则,应予撤销。故此,(2007)吉丰民执字6—2号民事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裁定“武建杰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返还吉林市奥思嘉公司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3委9组两处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及不当得利”。
自2008年7月1日,法官姜有健以丰满区法院名义作出(2007)吉丰民执字第6—2号裁定书,至2015年1月6日法院的改判,范忠山看到了司法的进步,更深刻体会到维权的艰辛。
就在范忠山感慨“正义来得有点迟”,思考如何向国家申请行政赔偿的时候,2016年3月25日,丰满区法院下达的(2015)丰执异字第3号裁定书,让他所有的设想化作了泡影。
2015年1月中旬,武建杰以“房屋拍卖程序合法”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异议。
2016年3月25日,丰满区法院下达的(2015)丰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做出(2007)吉丰民执字第6-4号裁定书时关于‘撤销拍卖’尚无详细法律规定,本案在异议审查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撤销拍卖’的情形。”称“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可撤销拍卖情形,所以,关于异议人武建杰提出撤销(2007)吉丰民执字第6-4号裁定的异议请求应予以支持。裁定:撤销(2007)吉丰民执字第6-4号裁定。”
该裁定不仅称“撤销拍卖”没有法律依据,还对上次认定“关于漏评问题” “土地问题”均予以否定。
看着眼前堆放的丰满区法院下达的一份份忽上忽下、忽左忽右的法律文书,范忠山满头雾水。
2016年3月27日,范忠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阐述“申请人价值千万的房屋,因为欠银行一百多万元被执行拍卖和评估的过程直接作假,一百多万元给抵消”是否合理合法?
2016年5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吉02执复29号执行裁定书,称“关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公告送达是否合法的问题,……复议人法定代表范忠山在法院存留的电话在法官拨打时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书在提到评估程序时称“虽然复议人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取,但评估机构是经过公开合法程序选取的,具备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并且评估结果也是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得出的结论,虽然与复议人此前进行贷款抵押的评估结论不一致,但由于二者评估时点和评估用途并不相同,评估内容亦因是否包含装修等部分而有差异,不能进行比较,并且,评估价格只是作为确定一拍价格的参考,最后房屋的拍卖结果还是需要根据参加竞拍人员的竞拍价格确定。虽然执行法院在评估过程中错误采信了武建杰的虚假证据,没有将装修等附属物一并委托评估,但在此后的另案中,已经将该装修等附属物折价(80万元)判决给付了奥斯嘉公司并执行完毕,故执行行为虽有瑕疵,但此后已被纠正……综上,复议人没有证据证实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论违背客观真实,影响了自家的实体利益。”
在关于复议人提出拍卖程序违法的问题,裁定书称,“根据证据显示,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公告,武建杰和刘永两名竞买人均依法参加了拍卖,拍卖程序合法,不存在复议人所称的违法情形。”
在认定执行员姜有健篡改笔录的问题上,裁定书称“将2007年笔录改为2008年,但该笔录内容中记载该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拍卖阶段,而该案件确为2008年后进入拍卖程序,2007年尚未开始拍卖,故复议人称该笔录篡改与实施不符,称执行员与武建杰恶意窜通亦无证据证明。”
裁定驳回复议人奥斯嘉公司范忠山的复议请求。
中院裁定被指为枉法者“平反”
两级法院均称因联系不上企业法人,才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并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记者却从卷宗里看到了一份由法官姜有健签发的丰满区法院关于拍卖会通知的“送达回执”,受送达人签名为“范忠山”,既然“通知”已经送达,并且受送达人已经签字,干嘛还要公告送达?法院和法官到底谁在说谎?
范忠山称拍卖通知“送达回执”上“范忠山”名字亦非本人所签
范忠山称,作为厉害关系人,自己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第一、竞买人伪造协议,存在与承办该案的法官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问题;虽然法官不是拍卖机构,却能影响拍卖结果。第二、竞买人武建杰是看房人不是租房人,不具备参与选择评估公司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权利,其提供的租房协议、装修明细均是伪造。第三、对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前提,必须是在无法联系、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公告,“公告”是最后的手段。范忠山强调,在是否能联系到我的问题上,法院只相信涉嫌滥用职权的法官姜有健的证言,不相信当地派出所和社区的证明,这是让人无法理解的。
范忠山表示,不难想象,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为法官姜有健“平反”。
范忠山告诉记者,姜有健之所以敢在执行过程中为所欲为,完全仰仗他有一个在市里某部门做领导的哥哥。
针对范忠山反映的问题,近日,记者驱车赶往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由于没有领导许可,无法进入法院内部采访。记者电话联系该法院的殷院长,对方听说记者想了解范忠山的案件,以外边办事为由匆匆挂断电话,再次拨打,对方则拒绝接听。
对于该事件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