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简简单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历时两年三换办案法官……截止至今依然未果。究竟是案件过于复杂?还是办案法官过于简单?也许是复杂也许是简单,其实都不是,这种办案方式正是雄县人民法院推行接力式办案的有利尝试。
判决书
事项:
在齐建与李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庭执行“好法官”唐春乐协助欠款人李海宽进行恶意转移财产和执行不作为;经我投诉到河北高院,经中院下达正式文件之后雄县法院将此案转交给执行一厅“好法官”杨立新手中,且案件从16年6月又拖到17年2月依然久拖不予执行。一件简单的借贷案件就像皮球一样,被这些“好法官”踢来踢去,久久不能结案。
事件背景:
李海宽与我同是雄县孤庄头村村民,当时两家关系还不错,由于李海宽生产规模的扩大资金不足,作为不错的邻居开口借钱周转使用,当时也没想到现在这样,就先后三次共借给他197.6万元。 2014年7月29日,李海宽向我借款360000元,双方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李海宽承诺将弟弟名下村东院的小农场,机器设备、车辆做抵押(注:李海宽在弟弟工厂有股权)。
2015年2月25日,李海宽向我借款人民币1216000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李海宽名下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以及地上附加物为抵押物。
2015年10月29日,李海宽向我借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三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97.6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海宽不但不偿还欠款,并且恶意转移财产。打电话不予接听,故失去联系。
由于多次催促偿还未果,故起诉到了雄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8日,雄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要求李海宽十日内偿还借款,可李海宽并没有偿还。1月8日开庭前我要求查封李海宽的厂房,和李海宽在其弟弟公司100万股权法官以房子没有产权证和查封了这边还不够你的为由拒绝我的要求,但是后来李小斗却可以查封其厂房,使我错失了追回涉案金额的最好方式。故2016年3月,我向雄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事情经过:
我于2015年11月起诉李海宽。法院受理并判决了此案。于2016年1十八日做出我方胜诉判决。遥遥无期执行阶段“好法官”唐春乐百般刁难于我,多次拖延时间决绝接受我提交申请执行材料。等李海宽把和弟弟合伙公司的股权公司注册注销后,才勉强接受材料。日复一日,以李海宽欠账太多,我作为一个人民法官,以一手拖两家的公平执行说辞,搪塞于我迟迟不给办理。导致案件停滞,后有执行二庭杨立新接手办理此案,换汤不换药,天下乌鸦一般黑,至今案件未见结果。法律被这些贪官践踏,政策被那些污吏歪曲,正义得不到彰显,邪恶得不到惩罚!
雄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不作为
一、不作为“好法官”唐春乐
(一)、“好法官”唐春乐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恶意包庇李海宽。
(1)在2016年3月份,我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可案件分到“好法官”唐春乐手中后,不但不与我方联系,我多次去法院找他询问案件,都谎称生病不在单位,在家养病拒不接待。
(2)慢慢执行路,终于在半个月之后,我与“好法官”唐春乐在雄县人民法院三楼314室会面。当时我要提交执行证据:孤庄头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厂棚是其投资所建,并所有)、保定万睿色母粒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其享有公司50%股权)。“好法官”唐春乐拿过去材料简单看了一下,说本材料不予接收,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驳回了提交证明材料。试问这位人民“好法官”唐春乐职责何在?被告方财产不但不亲自去查明,而且当事人查明的财产情况,也拒不接收。这里面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奥秘,作为人民法官本应维护法律威严,倡导公平正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利就这么难吗,试问公正何在?
(3)自从见过“好法官”唐春乐一次后,他再没有联系过我,我打电话向其询问案件进展情况,都是同样的回答:“正在办理中……,等着吧……”!
2016年5月,我打电话问他案子情况,他说:“经过他努力,对方答应给两万块钱,并举例说:其它案件,三年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我这是一手托两家,不要让他为难”。作为执行法官,本应依据生效的判决书,依法办事,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将老赖绳之于法,而他却说:一手托两家,别让我为难。
那么“好法官”唐春乐所谓的:“一手托两家,到底托败诉方什么?”李海宽有执行财产,并将厂房、机器设备在审判阶段,依法查封。为何举例三年的当事人一分钱拿不回来?为何不依法拍卖、变卖李海宽的财产。让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好法官”唐春乐为何法院查封的设备,败诉方私自撕毁法院查封的封条,继续生产时,“好法官”唐春乐是这样的回答的“撕毁封条不是我们的事,那是审判庭的事。”
(4)“好法官”唐春乐从没有主动为我方办理过这个案件,没有调查他的银行账户,网上银行,以及其他相关财产等。甚至对我方提交的财产情况证明,拒不接收。
最后,李海宽于2016年4月28日将保定万睿色母粒有限公司的50%股份撤出,财产恶意转移到弟媳妇丁爱珍名下。就这样财产在“好法官”唐春乐的庇护下得到了成功转移。在接收与不接收我方执行申请的两个时间节点上煞费苦心,成功的利用了这个时间差,给败诉方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操作间隙。
李海宽财产得到转移后,“好法官”唐春乐于2016年6月2日晚上10点多给我打电话说:你们要是申请执行就下周把材料提交到法院,直到6月6日我方才能把申请提交上去。试想每位法官都这么干,法律公正何在?
(二)“好法官”唐春乐有法不依,我多次向其反应,要求其停止李海宽使用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但他说没有法律依据,那查封的裁定不是法律依据吗?机器设备已经用了大半年,严重影响了本身的价值,不但不予执行拍卖,难道要等到成为一堆废铁吗?
(三)在杨立新办理此案阶段,伙同唐春乐多次插手此案(唐春乐法官与案外人李小斗系把兄弟关系),力图把李海宽其它案件插入本案中,并将案外人李小斗案件也参与到此案财产分配当中,力图分割此案判决财产,以达到一手托几家之功效。
二、不作为“好法官”杨立新
(一)“好法官”杨立新于12月18日上午约我谈话:(法院有录像我有手机录音)谈话内容。1问 : 拍卖房产咋弄?他说等中院把钱反到,办裁定书,再走下一步,2问,他家要不搬走呀办?杨回答也有法,也没法。(这就是雄县法官回答问题的方式?)2 李小斗参与分配。理由是他查封厂房一间早于我们。(这跟先来后到有什么关系?我要的是法律依据)问,为啥不追究担保人得责任?答他查封的财产高于欠款就不追究担保人的责任。3 我的债款不够时要求追究他的100万股权。他说他接管时他已经撤股。我办不了。(案件发生后法官接管之前撤股就可以不管了?老赖的又一条生财之道啊!!)4 我财产保全了他不回答。5李小斗封房参与分配。为啥评估时。为啥不告诉我?为啥不让他交评估费?他不回答。说别把我绕进去。(好法官这是要把我绕进去?)
(二)我方做了财产保全,法院抵押100多万的资产。它的法律作用是什么?法院法律规定是儿戏?评估拍卖的时候从没人告诉我有别人要参与分配财产。这会儿又出了别人参与分配财产,这难道是好法官利用此说辞继续拖延此案时间,继续给经济犯罪分子找转移财产空间?
(三)参与分配的是李小斗,他起诉的是借款人李海宽和担保人高小虎法院为啥只查封李海宽的财产,不同时查封高小虎的财产?为啥不向担保人索要欠款。而是来向我方分享财产。被告人又没宣布破产。还有李海宽弟弟公司那边100万的股权未执行。而杨法官却说在他接案子的时候对方已经撤股在“好法官”杨立新是法盲么?还是和被执行人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李小斗只封了涉案厂房24间厂房其中的一间,按照杨法官的逻辑是不是他只有分配其中一间的资格?请法官明示!
(四)我方于2016年6月6日向雄县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海宽,李海全等经济诈骗分子至今未纳入黑名单,一年多了还再生产。对犯罪分子根本没起到丝毫的威慑,同时还助长了老赖的嚣张气焰!雄县好法官明摆着就是再拖延时间,纵容犯罪,纵容老赖逃避法律制裁,为不法分子大开后门吗?
(五)李海宽让高小虎做担保向李小斗借款,分享我方案件中厂房债款。那么,李海宽用厂房做抵押向齐建借的债款。齐建也申请法院向他的担保人高小虎索要债款,行吗?这也是同案呀?不都是用担保抵押借款关系吗?中国的好政策,让这些贪官搞坏;中国的法律让这些腐败分子所歪曲,老百姓何日见晴天?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三、拍卖之后又无期
2016年12月6日,经过申请人不懈地努力,多次催促法院,在当日,淘宝网组织对被申请人李海宽的雄县孤庄头村西北角厂房三排和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共计拍卖款为1246800元。当日下午,除拍卖保证金外的拍卖款,全部打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16年12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于2016年12月底保定中级人民法院将全部拍卖款返回雄县人民法院。至今两个月左右,雄县法院迟迟没有将拍卖款通知申请人领取。在此期间,雄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杨立新找申请人及其父亲到雄县法院进行录像谈话,(强迫申请人及其父亲抄写已经准备好的申请延期执行书,杨立新庭长进行了录像),杨立新声称案外人李小斗申请参与分配,询问申请人及其父亲,同不同意分配。申请人要求查看李小斗的案卷裁判文书,事后得知,李小斗并没有取得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判文书,那么杨立新为何要求申请人同意李小斗参与分配?为何百般推脱,不进行执行分配和财产标的物交割手续?
雄县人民法院杨立新多次强迫申请人同意李小斗参与到本案的财产分配当中,还声称财产分配还需要与被申请人李海宽进行商量,最后声称执行一厅的案件,由执行二厅进行审核。申请人多次催促,等来的结果是执行二厅的庭长爱人癌症住院,暂时无法办理。种种理由已经推脱了两个月之久,也没有把执行案款返还给申请人。
拍卖人齐建在2016年12月14日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已经过去两个多月,都没有将拍卖厂房和机器设备办理交割手续。申请人询问保定中级人民法院,答复由雄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询问雄县人民法院,答复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难道作为国家机关拍卖完毕后,按照拍卖规则及拍卖公告,理应进行标的物的交割给申请人。作为人民法院迟迟不予办理,里面究竟有何要害关系。拍卖人齐建在漫长的等待中没有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复。.
拍卖后雄县人民法院没有和拍卖人齐建进行任何沟通及办理后续交割工作。
难道拍卖人齐建花费的拍卖款1246800元也要打水漂,不了了之吗?
人民
综上所述,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好法官”唐春乐、杨立新完全无视执行法律,故意阻碍不予执行,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尊重法律的威严,老百姓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在中国天理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仍在,公平正义仍在,我相信正义是压不倒的,主张公平正义,还我公道与清白。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已经一年多,漫长的等待等不来结果,等来的是踢皮球式执法和法官不作为。 恳请法院依法依规将执行案款和拍卖标的物进行处理,结案。
四、三换法官是晴天
2017年3月22日案子有了新的变化,被告人弟弟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异议,并且法院也接受了提出的异议,让齐建进行答辩。在案件审理和执行拍卖程序中并没有异议,反而在雄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法律规定,法院理应驳回其弟弟提出的异议,这所有的一切源于法院唐法官和李海宽李小斗的把兄弟关系,法院也就想尽了一且办法对此案进行拖延。也许后续还有第四任、第五任继续接管此案......
然而,雄县法院接力式办案新机制的推行并未提升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只是给案件的审理延期戴上了一顶冠冕堂皇的帽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