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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瞒天过海十余年,房屋被“偷偷”拍卖

时间:2017-04-25 11: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15年前,市民谢福芹因向信用社借款,将自己唯一住房抵押。还贷期限已至,谢福芹无力偿还,房屋竟被法院“偷偷”拍卖。直到1年后,谢福芹才得知此事。

谢福芹作为本案直接当事人,且该房屋是她唯一一套住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拍卖个人唯一住房,理应通知事件当事人。

那么,该案中法院为何没有通知谢福芹呢?这么多年来,她为何四处奔走无果呢?对此,本网记者进行了一番探访。

案情回放

因拖欠贷款,房产被拍卖

谢福芹是一名普通农民,今年50多岁,家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谢营村。

2002年10月23日,谢福芹想要自己创业,准备向银行贷款。经过一番商谈后,她将济宁市中区仙营乡谢营村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成功从济宁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城分社(下称金城分社)贷款70000元,时限一年。期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一年后,谢福芹创业失败,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金城分社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谢福芹依法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

2003年11月25日,仲裁委最终裁定谢福芹需10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71424.85元,未果。

2004年3月16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谢福芹抵押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5.75平方,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字第01543号。当年5月10日,法院委托济宁天恒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5月19日10时许,市民孟祥东在拍卖中以170800元的价格成交。但终因房屋未清空及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房屋未能拍卖成功。

2004年11月18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谢福芹的房屋评估价为170800元,抵偿至金城分社名下。银行扣除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欠款应退还谢福芹本人。

2005年7月7日,法院将相关拍卖公告贴在谢福芹家门前,她方才得知房屋已被法院拍卖抵债。拍卖当天,法院没有通知她参加,她的亲戚朋友也没有收到相关通知。除此之外,法院等部门也没有给出任何的安置措施。

2009年,在法院的“协助”下,房屋过户给了金城信用社信货员吴汉国之侄吴广德。

质疑:

唯一住房被拍卖,当事人一年后方知情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即使拍卖,法院在拍卖应通知本人,我的亲戚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谢福芹表示,法院不仅没有通知他们,而且是在一年后方才告知他们。因此,时至今日,她也没有去领取剩余的钱款。

这起案件虽然结束多年,房屋已过户给了吴广德。但他并未取得实际拥有,房屋仍旧在谢福芹的妹妹居住着。2015年2月,吴广德上门催房无意中称,“法院说你们在金城镇还有一套住房,法院拍卖过户给理所应当”,这引起了她的注意。

为此,谢福芹多次前往法院,找到曾负责该起案件审判的执行庭长张凌云。“我只是想弄清楚,拍卖材料中为啥说我在金城镇存在另一套住房?”谢福芹说,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她从档案室找到当年那份《委托鉴定移送函》。

该函简要案情中称“谢福芹自金城另有一套房屋”

在采访中,本网记者也看到了这份函件。该函的“简要案情”一栏中的确写到:“谢福芹在金城镇另有一套房屋居住”。“如果不是吴广德说,我们有另外一套住房,到现在我们仍蒙在鼓里。”谢福芹说“该函件中有关另外一套住房的表述是凭空捏造的,所拍卖的房屋是她唯一住房”。

探访:

案件判决另有蹊跷

那么,为何函件中多出谢福芹另有住房的表述呢?这句话有何深层含义呢?对此,本网记者进行了进一步探访。

“另一套住房究竟在哪里?我们曾到执行庭询问,但他们都是闭口不谈。”谢福芹说,不久前,庭长张凌云告诉她称,“这是为了评估为了签定的需要,方便拍卖。”只有这样,她唯一的一套住房才能被顺利拍卖,且不需要经过他们的同意。

2015年,时隔13年后,谢福芹就此事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谢福芹的异议。谢福芹对该裁定不服。

任城区检察院回复谢福芹的监督结果

2016年4月25日,谢福芹向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案件监督被受理。同年12月28日,任城区检察院称,对于检察院给予法院的检查建议,任城区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回复,并未采纳。

谢福芹的弟弟告诉记者,“我们过去到法院去阅卷,因为请不起律师对程序不懂,法院工作人员总是问我们需要哪些资料,要一张给一张,就不给完整的卷宗给我们看,直到现在我们才算看了不少材料,我们也从中发现法院对于审理这起案件从判决到执行整个流程时间节点也相当紧凑”。

目前,谢福芹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状》,希望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渠道得到执行回转的可能。(文/李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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