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洋、金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在本院小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尹家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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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崔晶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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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宜金:本院受理原告王素珍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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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克相、马怀玉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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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乐义:本院受理章来甫诉你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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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年:本院受理戈其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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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虎:本院受理丁虎清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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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宝:本院受理原告齐学军、周建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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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展博、戴海雷、戴海波:本院受理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淮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南京奥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士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大明路105号—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扬州飞达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扬州五湖四海日化有限公司、韦强、周红梅、陆昌杰、孙邦宏、刘金素、居长月、姜传香、陈恒海、韩梅、李庆军、卜玲玲、陆秋芸、陈利君:本院对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秦商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谢德宝、张利培:本院受理原告秦兰秀诉你们及李明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秦兰秀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德宝给付清退款 785414.63元,被告李明齐、张利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判令被告李明齐承担在新清退款发还时,直接给付原告的义务,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成贤街5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潘刚:本院受理原告郭晓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号—5)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扬州大健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锐孚塑料有限公司、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聂富贵、刘伟如、朱莹、唐云刚、朱和安、毛洪玉:本院受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大明路)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曾武平、毕良美、年夫良、南京事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昌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曾武平、毕良美、刘云、年夫良、南京大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南京事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昌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送达补充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南京卓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明礼与你、南京金陵车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陆明:本院受理原告杜仁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玄锁民初字第5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锁金村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孙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德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庆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赵玲: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994元,公摊水电费600元,并支付逾期交费期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板桥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白鹅羽绒制品厂、扬州飞达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扬州市大元旅游用品厂、扬州五湖四海日化有限公司、韦强、周红梅、陆昌杰、孙邦宏、刘金素、居长月、姜传香、陈恒海、韩梅、李庆军、卜玲玲、陆秋芸、陈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秦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罗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1038.0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17日的利息为3534.29元、罚息为198.4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罗振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罗振所抵押的位于南京市莫愁路314村2号701室(所有权证号为白转字第219428号)的房产在19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胡守龙、南京若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郝伏巧、张映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玄商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伏巧、张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借款本金211348.93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止到2014年9月15日利息5229.95元、罚息1678.64元、复利92.83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费8800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葛金龙、金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玄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葛金龙、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6784.13元及相应罚息(截止到2014年12月30日的罚息29033.69元,此后对276784.13元的本金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葛金龙、金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91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马乔林: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乔林、程秀琴、丁如君、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袁德寿名下所有的价值6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马乔林: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丁如君、朱秀如、马乔林、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袁德寿名下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张利国: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步荣、纪俊兰、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马唯君、田宇、张利国名下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张利国: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马唯君、阮红娟、张步荣、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田宇、张利国名下所有的价值6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姜华逞、陈才英、淮安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姜华逞、陈才英、淮安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市诚信货物配送有限公司、上海云清食品淮安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杨晓伟、乔书国、南京赞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晓伟、乔书国、南京赞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杨晓伟、乔书国、南京赞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晓伟、乔书国、南京赞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朱杰、汪洁、刘静、常瑞民、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红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诉前保全你们名下的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玄商诉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杰、汪洁、刘静、常瑞民、南京国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红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现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苏州瑞福圣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秦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游建元、钟莉娟(又名钟龚娟):本院受理原告宋汉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未举证答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芮庆和:本院受理原告滕健与被告芮春梅及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赵孝娟、王思兴: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位于本市泉山区纺织路2号怡和小区1#—1—402室房屋及1—12地下室房产进行了评估。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前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前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前执行裁定书提出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及拍卖前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提出,到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2617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申请人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天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出票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范道支行。现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宜兴市人民法院
王召伟、安太琴:本院受理原告刘万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鼓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