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解压阀”和“防火墙”。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类矛盾纠纷交织叠加、错综复杂、易发多发,人民群众诉求多样化。
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坚持每季度排查的定期排查制度和重点、敏感时期的不定期排查制度,深入排摸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信息,努力做到对各种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调解活动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坚持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张店区司法局先后下 发3份文件,7套文书表格,规范调解流程,确保调委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调解,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调解民间性、自愿性。
三是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任务,细化考核条款,明确工作要求,凡未按要求完成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任务的,一律按规划予以分,成效明显的予以加分,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规范调解庭(中心)建设,按照规范、整合、活跃的工作思路,建设“庭式”调解室。截止目前,全区已经在所有的200余个村(居)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五是加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先后成立3家区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